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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维护和保障群众利益决策机制的意见(试行)
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维护和保障群众利益决策机制的意见(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11/8/22 录入:吉安市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维护和保障群众利益决策机制,切实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要求落实到各项工作中,使各项决策更加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推动江西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建立健全维护和保障群众利益决策机制的重大意义

  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的性质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是指引、评价、检验我们党一切执政活动的最高标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切实维护和保障群众利益十分紧要。建立健全维护和保障群众利益决策机制,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保障;是实践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要求,始终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统筹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省各地各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和部署,积极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维护和保障群众利益决策机制,切实维护和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有力地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但同时也应看到,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损害群众利益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比如,有的地方和单位作决策脱离实际,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有的决策不尊重民意,听取群众意见流于形式、走过场;有的决策执行不力,给群众利益造成了损失,等等。这些问题违背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要求,影响了党和政府形象,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必须认真加以解决。各地各部门和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增强建立健全维护和保障群众利益决策机制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大力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使各项决策符合客观实际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建立健全维护和保障群众利益决策机制,必须坚持把群众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制定政策的依据,做到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必须坚持群众利益至上,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决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决策,不能损害群众既有的合法利益,要让群众得到现实利益、看到长远利益。在处置突发自然灾害和重大安全事故时,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必须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保证各种不同意见和利益诉求得到客观充分表达。必须坚持统筹兼顾,正确把握现阶段群众共同利益和不同利益主体特殊利益的关系,引导群众正确处理眼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利益关系,增强决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均衡性。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把尽力而为与量力而行结合起来,注重优先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使保障和改善民生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建立健全集中民智、反映民意的决策形成机制

  (一)畅通民意反映渠道。采取多种途径畅通民情民意反映渠道,准确掌握群众所思、所忧、所盼。注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拓宽群众诉求渠道。进一步完善“民声通道”、“政风行风热线”工作,设立舆情信息直报点,建立健全信息收集、处理、反馈、回访完整的社情民意工作链。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接访制度,设区市党委和政府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日每季度至少安排1次,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日每月至少安排1次,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个工作日轮流接待群众来访,乡镇(街道)领导干部随时接待群众来访。市县领导接访日期、主题应采取一定形式提前公示。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下基层调研长效机制,省级领导干部每年下基层调研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市、县(市、区)和省、市直部门党政主要领导每年下基层调研时间不得少于2个月。建立和完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重要情况和建议的“直通车”制度。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可适当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众代表参与决策。

  (二)实行重大决策咨询、论证和听证制度。设立重大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委员会,对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决策前应开展政策咨询、专家论证和社会听证。在咨询论证中,承办单位应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咨询相关政策和规定;根据决策事项的内容和复杂程度,从相关领域选择3名以上专家,对决策备选方案开展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重大决策事项应提交2个以上可供比较的决策备选方案。完善决策听证制度,通过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并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保证各利益相关方有代表参加。重大决策听证时,纪检监察机关应派员参与监督。重大决策方案应视情征求下级党组织和政府部门意见,听取人大、政协及各人民团体的意见,并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党外人士进行民主协商。

  (三)推行重大事项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制度。严格贯彻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对涉及民生问题的重大决策,涉及多数群众的改革改制事项,涉及多数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规划、基础设施和市政建设项目,涉及较大利益诉求群体的重大政策制定或调整,在政策出台或审批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点评估政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安全性。凡未经风险评估或经评估认为风险不可控的,不得作出决策。对经评估预测风险可控的决策事项,承办部门要及时制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工作预案,防止因工作不细、操作不当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发生。重大决策应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四)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对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以适当方式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涉及土地征收、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等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民、棚户区居民和被征收房屋居民意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对群众抵触情绪大的事项不能或暂缓进入决策程序。涉及企业改制、职工裁减和安置等重大决策事项,应当提交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或职工代表出席,且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方能有效。涉及群众共同利益的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处置,应当按照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程序,提交村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居民)会议审议,并经过半数以上群众同意方能作出决策。

  (五)规范决策议事规则和程序。决策议题的提出和确定必须遵循相关规则和程序。党委、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一级党委、政府提出的重大决策建议,经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党政主要领导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党委、政府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决策建议,报党政主要领导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提出的重大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对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广泛听取民意、充分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不得列入议题。重大决策事项必须提交党委常委会(党组会)或政府常务会(部门行政会)讨论,涉及全局和长远的问题必须提交党委全委会或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严格落实省委《关于党委(党组)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和《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认真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领导班子会议作出决策,必须有半数以上的组成人员到会方能表决。建立重大决策事项讨论情况记录备案制,将讨论意见、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记录在案,作为决策检查和问责依据。重大事项决策,应及时向上一级党委、政府请示或报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文件,出台前应报上一级党委、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六)建立重大决策公示制度。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以及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需要立即作出决策的以外,决策正式出台前都要将决策方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决策方案的主要内容,制定决策的理由、主要依据等。对公示过程中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要进行认真整理和分析研究,合理的要吸纳到决策中,不合理的要做好解释疏导工作。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和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要求,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有关新闻媒体和社会公布决策情况,使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落到实处。

  三、建立健全权责明确、高效畅通的决策落实机制

  (一)实行决策落实责任制。对重大决策事项要明确责任主体、任务分解、工作目标和进度要求,形成权责明晰的决策落实工作机制。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对重大决策事项的落实,要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形成多层次抓落实的目标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建立任务分解制度,对重大决策事项的落实进行分解立项,提出完成工作的目标、任务、时限、基本要求以及考核评价方法,使重大决策和部署变成具体工作目标,量化到岗,细化到人。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落实情况报告制度,决策执行单位要及时上报落实结果。

  (二)切实提高决策落实效率。决策主体应当及时了解掌握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完善落实决策的措施。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决策事项,决策主体应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以及各自职责,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沟通,形成决策落实的工作合力。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电子公共服务平台,提高决策信息透明度,让群众及时知晓和参与监督,确保各项决策落到实处。要科学设计工作流程,减少中间环节,防止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扯皮拖延、打折扣、执行走样等现象。加强对惠民政策落实和资金运行的实时监控,重点解决惠民政策实施过程中的项目管理、信息平台、对象审核、发放形式、服务质量等问题,防止惠民资金被截留、克扣、挪用等与民争利行为的发生。积极推广采用“一卡通”形式发放惠民项目的资金,不断完善“一卡通”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群众疏导和矛盾化解机制。加强决策宣传教育,使群众全面了解决策带来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积极支持决策执行。对一些从长远看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方向和群众根本利益而群众一时想不通、不理解的决策,要做好释疑解惑。对少数不按决策执行或对决策有严重抵触情绪的对象,要做深入细致的疏导工作,依照法律和政策办事。建立市、县、乡干部联系服务群众的常态化、全覆盖机制,探索有效管用的宣传、教育、联系、服务群众的渠道和方式。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群众法治观念,引导群众依法合理表达诉求。坚持依法解决群众利益诉求和保障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干部下基层、排忧解难促和谐的长效机制。省、市、县机关每年应抽调一定数量干部深入到问题较多和困难较大的村(社区、企业),及时了解民情,帮助解决困难,并作为了解社会动态的联系点长期保持联系。乡镇(街道)干部要完善重点和难点村(社区)定点联系和帮扶制度。切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基层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强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能,使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完善决策成效评估和纠错机制。建立健全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跟踪与决策效果反馈制度。重大决策实施后,承办单位应采取抽样检查、跟踪调查、专家评估及群众满意度调查等方式,收集分析决策实施相关信息,及时了解决策执行情况,全面客观评估决策实施效果,注重评估成果运用。完善决策失误纠偏纠错机制。承办单位发现决策有偏差或者执行中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决策主体提出调整、补充、修正和完善相关决策方案的建议,使决策更为科学合理,更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对群众反映强烈、实践证明造成群众利益受损的错误决策,应立即停止执行,并采取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错误决策造成的损失。

  四、建立健全考核严格、纪律严明的决策保障机制

  (一)完善决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考核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对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定期检查、专项督查、情况报告等制度。各级人大应当依法对重大决策及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决策职责履行和行政效能的监督检查,审计机关要加强对政府重大投资专项资金使用等决策执行情况的审计,司法机关要加大查处重大决策和执行中涉及的违法案件力度。把决策落实情况作为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群众监督。通过发挥各类监督主体的作用,形成督促决策落实的监督合力。进一步完善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考核评价体系,把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完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和“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执行权和执行责任相统一。对违反程序规定作出错误决策,不执行、延误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决策,以集体决策为名谋取个人或部门利益等行为,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按照党纪政纪相关规定和《江西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案件。加强对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深入开展教育、医疗、涉农、资金监管、食品药品安全等涉及民生重要领域的专项治理,健全专项治理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长效机制。严格依纪依法办案,严厉查处以权谋私、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重点查处损害群众经济权益、政治权益、人身权利的案件,侵占各种惠民补贴、土地补偿、扶贫救灾、移民安置等专项资金以及擅自处置集体资产资源、侵吞集体收益的案件,违法违规征地拆迁、严重侵害群众人身权利的案件,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严重侵害群众切身利益和生命安全的案件,教育、医疗、农资、住宅建设等乱收费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建立健全对损害群众利益案件查处的部门协作机制,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在维护群众利益方面的作用。综合运用党纪政纪法纪手段,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各地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切实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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