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办发〔2009〕9号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对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井冈山管理局,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纪检监察机关对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是新形势下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举措,对完善党内监督体制,充分发挥派驻(出)机构的监督作用,更好地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快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为坚决按照党中央和省委的要求推进纪检监察派驻(出)机构统一管理改革,保证统一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市委、市政府已审议通过《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对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部门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
中共吉安市委办公室 吉安市政府办公室
2009年4月6日
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对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全面推行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的决定和《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关于“监察机关对派驻的监察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规定,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关于对市、县(市、区)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赣纪发〔2008〕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自2009年4月1日起,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对市直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中央、省委和省纪委有关文件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行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促进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为吉安跨越发展提供政治保证。 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改革领导体制。将派驻机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和驻在部门双重领导改为由市纪委市监察局直接领导,人员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实行统一管理,派驻机构的业务工作和干部工作直接受市纪委市监察局领导。 (二)强化监督职能。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尤其是加强对权力运行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保证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落实到位。 (三)确保工作成效。实行统一管理后,派驻机构的监督职能得到加强,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得到加强。 按照上述要求,市纪委市监察局对派驻机构的业务工作和干部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二、统一管理范围 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范围: 市纪委市监察局现有派驻机构,即现有派驻纪检组和监察室、派出纪工委(具体名单附后)。今后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及市委市政府派出机构设立纪检监察机构照此文件执行。 三、工作职责 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其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市委和市政府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维护政令畅通,重大项目建设,大额资金使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政效能以及廉政勤政的情况。 (三)协助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四)经批准,初步核实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科级干部的违反党纪政纪案件及其他案件。 (五)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 (六)承办市纪委市监察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工作关系 (一)派驻机构实施监督和查办案件工作直接受市纪委市监察局领导,重要情况和问题直接向市纪委市监察局请示、报告。 (二)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对本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并负责组织实施。派驻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予以协助配合,有关情况及时与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沟通。 (三)为便于派驻机构履行职责,派驻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继续担任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成员,在党组(党委、党工委)内按任职先后排序,参加驻在部门行政领导会议。派驻监察室主任列席驻在部门行政领导会议。 五、干部管理和后勤保障 (一)人员编制。派驻机构人员编制实行单列,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建立人员编制手册,并会同市编办统一管理。各派驻机构以吉办字[2002]147号文件规定的纪检监察编制为基数进行划转,编制性质不变。未明确纪检监察编制的派驻机构以现有纪检监察干部人数为基数进行编制划转。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纪检监察机构人员编制继续核定为部门政法专项编制。 (二)职务设置。派驻机构设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副组长(纪工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派驻机构人员编制数达到4个的,可设监察室副主任1名。纪检组副组长(纪工委副书记)兼任监察室主任。 派驻机构可配备县级和科级纪律检查员,其配备的职数按有关规定执行,由市纪委市监察局统一掌握使用。 (三)干部任免。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县级纪律检查员人选由市纪委提名,商市委组织部同意后共同考察,由市委组织部按规定程序呈报市委决定任免。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一般不从驻在部门产生。新提任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县级纪律检查员人选一般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派驻机构其他干部的任免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按规定程序报市委组织部。 派驻机构干部参加市纪委市监察局和驻在部门的县级后备干部推荐,符合后备干部条件的,市纪委市监察局和驻在部门均可将其作为后备干部建议人选,呈报市委确定并由市委组织部统一管理。 (四)交流录用。按照有关规定,派驻机构干部在同一派驻机构工作时间较长的,应当有计划地在驻在部门或派驻机构之间进行交流。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县级纪律检查员的交流,由市纪委市监察局提出人选,商市委组织部同意后,由市委组织部按规定程序呈报市委决定。其他派驻干部的交流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实施。需要在驻在部门交流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商驻在部门实施。 派驻机构干部可同时参加驻在部门和市纪委市监察局机关组织的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 派驻机构干部的招考录用由市纪委市监察局提出计划,按规定程序办理。 (五)教育培训。派驻机构干部的教育培训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和驻在部门共同负责。驻在部门应统筹安排派驻机构的干部参加本部门、本系统的培训以及其他学习考察活动。 (六)年度考核。派驻机构干部的年度考核按照市委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其评优名额按市纪委机关评优比例单列。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在参加驻在部门述职述廉的同时,应向市纪委述职述廉,其年度考核由市委统一组织,市纪委派员参与,考核等次由市委组织部征求市纪委意见后呈报市委决定。其他干部的年度考核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 (七)奖励表彰。派驻机构及其干部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取得显着成绩或作出突出贡献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表彰奖励或向上级推荐表彰。其他方面的表彰奖励,由驻在部门商市纪委、市监察局实施。 (八)档案管理。派驻机构中市管干部的档案由市委组织部管理,市纪委建立干部档案副本;其他干部的档案按现有管理模式管理,市纪委建立干部档案副本。 (九)党(团)组织关系。派驻机构干部的党(团)组织关系、群团关系由驻在部门负责管理。 派驻机构干部评定法官检察官等级、警衔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继续由驻在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报市纪委备案。 (十)后勤保障。派驻机构干部的工资关系由驻在部门负责管理。派驻机构干部享受驻在部门同职级干部待遇,其工资外津(补)贴以及生活福利、住房、医疗、退休等后勤保障事宜仍由驻在部门负责。 驻在部门必须保障派驻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办公经费和工作条件,包括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和工作用车等。 六、工作协作 为充分发挥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的监督检查作用,市纪委市监察局在实行统一管理的基础上,创造条件,按照驻在部门工作职能相近的原则,分口设置若干个工作协作区。 工作协作区受市纪委市监察局委托,组织协调本协作区内的派驻机构实施工作协作和交叉督查,其主要工作职责是:加强对相关市直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检查;完成市纪委市监察局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检查任务;承办市纪委市监察局交办的案件和重要信访件的调查工作。工作协作区不承担派驻机构所承担的日常工作。 工作协作区具体设置办法另行规定。 七、组织领导 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落实。 (一)加强对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的领导。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要在市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对统一管理工作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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