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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通报2起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不力典型案件
作者: 发布时间:2017/3/23 录入:吉安市管理员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强化问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落到实处,现将我市新干县纪委和安福县纪委近期查处的2起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不力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1.新干县农业局、三湖镇7名党员干部因三湖镇农业综合服务站原副站长傅建春等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问责。经查,2015年8月3日至2016年5月31日,三湖镇农业综合服务站原副站长傅建春利用自己管理三湖镇农业综合服务站总账等职权,先后14次偷开转账支票,挪用公款281.74万元在网络上进行“以钱为赌注”活动,被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判处有期徒刑7年。三湖镇农业综合服务站村账会计兼票据管理员邓昱杰严重违反财经管理制度,经新干县农业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一级处分。

  邹爱龙同志身为三湖镇农业综合服务站站长,违反工作纪律,对傅建春挪用公款案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邓九京同志身为三湖镇农业综合服务站原站长,失职渎职,得知自己将要调离,放松管理,将自己的印章鉴章及农业综合服务站公章和总帐,全部交给傅建春,为傅建春挪用公款创造了条件,负有直接责任;何军同志身为三湖镇党委委员、组织员,在分管三湖镇农业综合服务站工作期间,没有及时发现综合服务站存在的廉政风险点和腐败薄弱环节,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龙战勇同志作为县经管站站长,对三湖镇农业综合服务站出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周振军同志作为县农业局党委班子成员,分管县经管站工作,对县经管站的工作指导不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2016年12月13日,经新干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邹爱龙、邓九京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何军、龙战勇、周振军党内警告处分。2016年12月13日,经新干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邹爱龙撤职处分。2016年12月29日,对新干县农业局局长杨东林、三湖镇政府原镇长洪华进行诫勉谈话。

  2.安福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钱山乡3名党员干部因钱山乡经管站原站长兼农医所原所长刘更生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问责。经查,2014年至2016年9月,钱山乡经管站站长兼农医所所长刘更生用购买的假发票、假住院病历等资料虚列12名患者的住院补偿材料,骗取新农合补偿款9.415万元。2016年12月12日,安福县纪委给予刘更生开除党籍处分,同时将其涉嫌违法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安福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审核股股长刘基对钱山乡农医所上报的住院补偿资料审核把关不严,负有直接责任,安福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分管审核业务副局长彭居阳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时任钱山乡政府分管新农合工作的党委委员叶霞霖对钱山乡农医所管理不善、监督不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16年10月8日,经安福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彭居阳党内警告处分,2017年1月16日,经安福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刘基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叶霞霖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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