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全省集中整治和查处基层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工作开展以来,我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挺纪在前,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严肃查处了一批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违纪案件,并对相关党员干部进行责任追究。现将其中2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泰和县螺溪镇保健村党支部原书记胡全明违纪案。经查,2010年至2015年,螺溪镇保健村党支部原书记胡全明在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套取或侵吞国家项目资金共计70811元,其个人从中获利53211元;收受他人所送财物16500元;挪用征地款39000元用于个人营利活动;保健村虚套征地款、民政救灾款等款项142857.84元,并将部分款项在账外开支,胡全明对此负主要领导责任。经泰和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胡全明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同时,泰和县纪委对螺溪镇规划所所长龙跃军同志予以立案审查。2017年3月3日,经泰和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龙跃军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螺溪镇党委副书记翁永华,时任螺溪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熊波,时任螺溪镇党委委员、常务副镇长范海荣,螺溪镇党委委员、人武部长曾宪浩等4人进行诫勉谈话。
吉水县金滩镇统计站原站长郭三挪用公款案。经查,2014年4月至2016年1月,郭三在负责金滩镇公共资源交易站工作期间,对收取投标人的保证金和报名资料费23.4万元未上缴至保证金专户、镇财政账上或是退回相关人员,而是用于个人家庭开支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郭三还在未履行请假手续、未办理工作交接的情况下擅自离岗,违反工作纪律。2016年11 月 15日,经吉水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并报吉水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给予郭三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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