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遂川县先后查处了多起党内问责、基层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案件。为进一步严肃纪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现将查处的3起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五斗江乡卫生院院长肖桂根、副院长梁敦辉因单位违规收费、套取新农合基金问题。经查,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五斗江乡卫生院以患者不愿提供大小便样品为借口,在实际未提供化验服务的情况下,向患者违规收取2340人次大小便及血样等三大常规化验费用3744元。此外,五斗江乡卫生院在新农合定点治疗工作中,以还需观察治疗为借口,人为延长近600名本应办理出院手续患者住院时间的方式共计多收住院床位费18960元、套取新农合基金118500元。对于上述问题,分管该院财务及业务工作的副院长梁敦辉同志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院长肖桂根同志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经2017年5月16日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梁敦辉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肖桂根同志诫勉谈话处理,并对五斗江乡卫生院上述违纪款项合并收缴118500元,上交县财政。
巾石乡汤村村党支部书记蒋黎明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并因村委会虚列工程和征地补偿支出套取项目资金冲抵相关费用问题。经查,2013年5月9日,蒋黎明同志主持召开会议明确该村太仚通组公路工程由修路理事会负责施工。2013年8月2日,在未经公开招投标的情况下,汤村村委会与施工方代表蒋上平签订施工合同。该工程预算价为625400元,决算价格为581970元。工程决算时,该村虚增石方工程88000元,用于冲抵该村2012-2013年餐费和2013年购买土特产等不能报账的费用共计83189元,其余用于其他支出。此外,蒋黎明同志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该村村委会会计熊名茳利用职务之便套取“一大四小”绿化工程租地补偿款14472.56元。蒋黎明同志身为村党支部书记,作为该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一责任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对上述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经2017年5月16日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蒋黎明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碧洲镇丰林毛竹产业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欧阳光茜将合作社资金借给他人用于经营活动,以及该社理事、出纳刘小明坐支社员入社股金的问题。经查,2016年9月11日,在未经合作社成员大会同意的情况下,欧阳光茜与刘小明一起支取合作社资金50000元,以合作社名义出借给理事会成员朱佐华,用于其股份制毛竹拉丝厂经营周转,口头约定月息1分,2017年8月31日归还本息。在调查组指出其违规问题后,欧阳光茜督促朱佐华、刘小明先后于2016年12月14日和16日分两次将借款本息共计51050元缴入合作社账户。2015年6月9日至8月1日,刘小明同志经手收取56户入社成员缴交的入股股金共计54200元。刘小明同志未按规定及时将所收股金缴入合作社账户,而是以现金的方式存放,直接用于合作社的有关开支。截至2016年12月28日,刘小明同志直接坐支入股股金40410.29元。欧阳光茜、刘小明两位同志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错误。经2017年5月16日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分别给予欧阳光茜、刘小明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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