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制度
一、“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基本要求
(一)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充分发扬民主,通过集体讨论、用会议形式做出决定,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党政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滥用。
(三)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都应以镇党政班子会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文件传阅、口头通知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及范围
街道党政班子会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类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的指示、决议的措施;
2、全街道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年度预决算,重大项目投资和资金使用等事项;
3、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的事项;
4、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5、街道重要政策和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推行重大改革等重要事项;
6、白塘街道人大关于全年和阶段性的重要工作部署、换届选举工作、召开镇人代会的安排、镇人大对政府的依法监督及加强自身建设等重大事项;
7、其它需要讨论研究的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类
1、干部的任免;
2、干部的调入和调出;
3、党员的发展及处置;
4、党员、干部的奖励;
5、对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处分意见;
6、后备干部人员推荐及街道级以上荣誉人选的推荐;
7、其他重要岗位干部的选拔、任免、推荐和调动;
8、其它需要讨论研究的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类
1、全街道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年度财政预决算情况说明、全镇总体规划;
2、街道内重要建设项目、年度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3、街道政府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重大政府采购;
4、其它重要事项的安排。
(四) 大额度资金使用类
1、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是指我镇在基础设施建设、物资采购、国有资产处置、组织开展大型活动等事项中资金的使用情况;
2、列入财政预算或未列入财政预算,单项支出在规定范围以外的资金款项的支出;
3、我街道制定的各项目标考核奖金的兑现;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规则和决策程序
(一) 根据分工及职权范围,由分管领导和办公室负责人研究意向性议题,向主要领导汇报,取得一致意见。党委会的议题由书记确定,行政工作会的议题由主任确定。对确定的议题,党政主要领导会前要进行沟通。
(二) 列入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事前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大改革举措、整体规划等事项要事先进行可行性调研,必要进行专家论证。属干部任免的,事先须经过民主推荐、考察等规定程序。
(三) 研究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由议题提出人员或有关人员全面、客观真实地汇报议题的有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表意见,对议题要有明确的表态。研究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讨论。主持人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遵守会议程序和规定,认真听取每位班子成员的意见,对于少数人的意见,也应当认真考虑。
(四)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口头、举手表决方式进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研究推荐、提名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等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表决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暂缓作出决定,待问题调查研究清楚后,另行决议。所形成的决定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循招投标及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
(五) 研究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内容,要指定专人做好记录,表决的结果应详细记录,对于讨论中提出的不同意见特别要详细记录。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 会议作出决议后,按照分工,明确实施的部门和责任人,及时组织实施。对集体形成的决议,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集体没有改变决定之前,必须无条件服从。
(二) 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决定,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复议,做出新的决定,并按新的决定执行。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未能及时召开会议进行讨论的,经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可酌情处置,但事后应当及时向领导班子通报情况。
五、监督检查
(一) 对“三重一大”事项都要经过班子集体讨论决定,除涉密事项外,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二) 将“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贯彻落实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六、 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导致错误决定的;
(四)决策出现失误,或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五)执行决策不力或错误执行造成损失的;
(六)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七)泄露集体研究决定涉密事项的;
(八)其他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定期报告工作制度
报告内容
(一)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情况
1、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责任目标的落实措施、实施效果情况;
2、坚持“三重一大”决策程序,遵守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执行廉洁自律制度情况。
3、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强化制度执行力度、抓效能监察、推行厂务公开等完善内部管理情况。
4、抓纪委班子和纪检监察干部的思想、作风、业务建设,按照“四化”要求抓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情况
5、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二)本人履行纪委书记职责情况
1、领导、组织纪检监察部门落实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有关指示、决议、工作部署及交办任务情况。
2、决定并主持召开同级纪委全委会、纪检监察工作会和纪委办公会等会议,督促、检查各项工作情况。
3、组织、协调来信来访、查办案件、效能监察和监督、教育、调研等工作。指导二级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4、组织查处处级干部的违纪案件,严格掌握政策,保证党纪条规处分的落实情况。
(三)工作中遇到和面临的难点问
1、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及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2、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及紧急情况;
报告时间和形式
(一)报告时间
一般事项原则上每季报告一次;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及紧急情况等特别重要的事宜及时报告。
(二)报告形式
采取口头汇报、书面报告或集中汇报形式,以口头汇报为主。
1、口头汇报。根据实际需要,可随时用电话或当面向上级纪检监察组织或主管领导汇报。
2、书面报告。凡需要书面报告的事项,都要以书面的形式报告。
3、集中汇报。根据工作需要,对共性问题可以采取分片集中的方式,专题听取汇报。
三、工作学习调研制度
一、全体纪委委员和纪检监察干部应自觉加强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纪法规以及纪检监察业务知识的学习,注重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纪检监察业务素质。
二、落实纪委学习教育计划,学习内容以政治理论、上级文件、会议精神、党纪政纪法规和纪检监察业务知识为主。
三、坚持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法,纪委委员每年集中学习两次,专职纪检监察干部每周集中学习半天,个人自学不少于三小时。
四、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结合学习和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工作调研,撰写学习体会,每年完成一篇理论研究或业务研讨文章。
五、加强纪检干部的业务培训,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学习
四、述职述廉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反腐倡廉有关规定,搞好全街道及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市、区有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述职述廉内容
工作人员在年终考核时,述职报告中必须要有本人在一年中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具体情况。具体内容如下:
1.是否做到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政令畅通,积极参加镇机关组织的各种学习、会议和政治活动。
2.是否做到了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勤政廉政、优质服务,无违法乱纪、以权谋私、徇私违法行为。
3.是否做到了遵守劳动纪律,团结同志,保守秘密,不旷工,不迟到早退,不赌博,不打架斗殴,不泄密。
4.是否按规定实行了办事公开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了中央关于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指示精神,建立和落实了管人、管事、管思想、管廉政的四合一管理责任制。
5.是否严格执行了“收支两条线”规定和有关财经纪律,做到无坐支、截留、偷税、乱收乱罚、虚假冒领等违纪行为。
述职述廉要求
根据本人在工作中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制度和规定的具体情况如实填写。
四、廉政述职组织领导形式
由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就述职报告中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述职内容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评议,由分管领导写出评议意见,上报镇纪委。
五、办案工作制度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案件检查程序
1.受理和初步核实
2.立案
3.调查
4.移送审
办案人员应遵守的纪律
1.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犯党章或国家法律的手段;
2.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
3.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
4.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办案人员回避的情形
1.是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
2.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
3.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4.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负责人决定。
对办案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办案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六、诫免谈话制度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的保护、惩处、监督、教育职能,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诫免谈话制度,是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谈话对象已经出现的不规范行为或轻微违纪问题及时指出,并明确提出改进意见和相应组织处理的监督教育惩诫制度。
第三条 实行诫免谈话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从严治党治政方针,实事求是,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防微杜渐,最大限度地教育、保护和挽救干部,把反腐败关口前移。
第四条 诫免谈话对象的范围:街道机关干部,村(居)、部门党员干部、无职党员。
第五条 诫免谈话的对象:
(一)年终党风廉政目标责任制考核较差的单位党政负责人;
(二)年度廉政民主测评较差的党员干部;
(三)群众举报有违规违纪问题的党员领导干部
(四)党组决定需要谈话的人员。
第六条 诫免谈话的目的及惩处。通过谈话,了解和澄清事实真相。对确有不规范行为或轻微违规违纪的实行诫免谈话。谈话对象必须提出整改办法,并写出书面检查报镇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备案。对违规违纪行为认识不到位、纠正不彻底,或重新犯类似错误的,进行第二次诫免谈话,进行组织处理。经过谈话发现案件线索的,进入案件查处程序。
第七条 诫免谈话的组织实施。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镇党委政府决定或举报线索,提出谈话内容,经镇纪委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诫免谈话对象确定后,提前通知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本人。谈话对象必须按通知的时间、地点接受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
第九条 诫免谈话人要将谈话内容和要求明确告诉谈话对象,谈话对象对要求谈话的内容如实说明情况,并可以举出证据,但不得隐瞒歪曲真相,不得出具伪证。
第十条 诫免谈话人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不准将举报信件交给谈话对象阅看;谈话对象不准报复举报人。谈话人和谈话对象违反本规定,要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一条 诫免谈话由纪检监察部门指定或委托两人或两人以上组织实施,并做好笔录,填写廉政诫免谈话登记表,经领导审阅后,由纪检监察部门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白塘街道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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