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驻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管理工作,根据《吉州区驻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实施办法》(吉区办字〔2018〕1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街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选派要求
第一条
驻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由省、市、区定点帮扶单位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员(以下合称驻村干部)每期驻村时间不少于2年,驻村工作队一般不少于3人,工作队队长原则上由第一书记兼任。
第二条 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驻村人选:
(一)党性观念弱和事业心、责任感不强的;
(二)纪律观念淡薄、作风不实的;
(三)不能与原单位工作脱钩的;
(四)身体状况不能胜任驻村工作的;
(五)近两年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
(六)临聘人员。
第三条
驻村干部无正当理由,中途不得调整。对任期已满,个人提出调整申请且单位同意的,或者对因岗位调整工作时间难以保证、身体等原因确需调整的,由派出单位党委(党组)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向街道党委、区驻村工作领导小组逐级征求意见并征得同意,且提出符合条件的接替人选,方可进行调整。
第四条
干部驻村期间原有人事关系不变,各项待遇不减,不承担原单位工作,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驻村,确保全身心专职驻村帮扶。脱贫攻坚期内,贫困村脱贫退出的,驻村工作队不得撤离,帮扶力度不能减弱。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驻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在街道党委领导和指导下,紧紧依靠村党组织,带领村“两委”成员开展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党的政策。深入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宣传贯彻党的农村工作政策和乡村振兴战略,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党委、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和强农惠农各项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工作措施。注重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做好贫困群众思想发动、宣传教育和情感沟通工作,激发摆脱贫困内生动力。
(二)抓实精准扶贫。指导开展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退出工作;参与拟定和落实脱贫规划计划,监管扶贫资金项目,推动落实公示公告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实施特色产业扶贫、劳务输出扶贫、贫困户危房改造、教育扶贫、科技扶贫、健康扶贫、就业扶贫、生态保护扶贫等精准扶贫工作;组织落实扶贫项目,参与整合涉农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金,促进贫困村、贫困户脱贫致富;组织推动金融、交通、水利、电力、通信、文化、社会保障等行业和专项扶贫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
(三)建强基层组织。推动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整顿村级软弱涣散党组织,配合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协助街道党委选好配强村“两委”班子,物色培养村后备干部;注重抓党建促脱贫攻坚,教育引导党员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加大党员发展力度,培养创业致富带头人,吸引各类人才到村创新创业,打造“不走的工作队”;严格党内组织生活,落实好党内组织生活制度;推动落实村级组织工作经费和服务群众专项经费、村干部报酬和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建设和完善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服务设施等;帮助选准发展路子,推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协助管好用好村级集体收入;对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提出建议。
(四)为民办事服务。指导帮助村级组织建立服务平台,开展为民服务全程代理、民事村办等工作,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走遍全村农户,经常到贫困户家中走访,听取意见建议,努力办实事;关心关爱弱势群体,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五)助推乡村振兴。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指导和帮助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推动产业发展,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推进村庄整治建设,加强突出环境问题治理;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和法治教育,推动移风易俗,指导制定和谐文明的村规民约;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农民就业创业;积极推广普及普通话;推动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落实“四议两公开”,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促进村级事务公开、公平、公正,努力解决优亲厚友、暗箱操作、损害群众利益等问题;帮助村干部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引导群众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街道党委和办事处承担具体管理职责,街道党委书记要直接抓。每月至少组织召开1次驻村工作队队长会议,定期调度驻村工作队工作情况。原则上安排街道党委副书记抓好驻村考勤,注重运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及时掌握驻村工作队在岗情况,建立健全考勤台账,做到有痕管理。
第七条
驻村干部要与村“两委”干部一道坚持在村工作、吃住在村,每月在村工作时间(含因公出差、开会和培训)不少于20天。要严格执行考勤、请销假、外出报备等日常管理制度,凡是工作日不能在岗的,均要通过街道党委逐级履行请假或报备手续。因病因事一次性请假3天(含)以内由街道党委批准,请假4至7天(含)由区驻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请假8天(含)以上由区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其中请假8至14天(含)由区委、区政府分管扶贫工作领导批准;请假15天(含)以上,由区委常委、组织部长批准,派出单位并要安排符合条件人员接替工作或视情况调整人员,确保工作不受影响。所有请假均须同时向派出单位备案;请假期满后,要及时向准假单位销假,准假单位要将请销假情况记录备案。因驻村帮扶工作需要外出联系工作的,须向街村两级报备。派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要临时召集驻村干部安排工作的,须先征得街道党委同意,并报区驻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工作队每季度应向街道党委、区驻村工作领导小组和派出单位至少汇报1次工作,遇到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八条 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驻村干部,必须“召回”:
(一)驻村时间不能保证,工作不能与原单位脱钩的;
(二)能力素质不高、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作风不实,履职不力,群众不认可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在岗且不改正的;
(五)违法违纪受到处理的;
(六)街道党委认为不适宜继续担任的;
(七)其他应当“召回”情形的。
第九条
街道党委要针对第七、八指出的问题,建立驻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负面清单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后,要及时如实上报区驻村工作领导小组。对需要“召回”的人员,由街道党委向区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提出。
第四章 考核督查
第十条
考核内容突出在岗履职、完成目标、工作实绩、联系服务群众等情况,考核方式坚持考勤和考绩相结合,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与期满考核相结合,工作总结与村民测评、村干部评议相结合。街道党委根据驻村干部考勤情况和工作表现情况推荐优秀。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十一条
街道党委和办事处要关心支持驻村干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要指导驻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开展精准识别、精准退出工作,支持驻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落实精准帮扶政策措施,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督促村“两委”干部支持配合驻村干部开展帮扶工作。
第十二条
加强培训指导,培养懂扶贫、会扶贫、作风硬的驻村干部队伍。通过专题轮训、现场观摩、经验交流等方式,加强对脱贫攻坚方针政策、基层党建、科技知识、市场信息等方面培训,帮助驻村干部掌握工作方法,熟悉业务知识,提高工作能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白塘街道负责。
本实施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街道驻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工作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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