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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州区违反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
作者:仙游县鲤城街道蜚山村农廉网 发布时间:2017/9/15 编辑:兴桥镇管理员 录入:兴桥镇管理员 浏览次数:

                   兴发〔2017〕47号

关于转发《吉州区违反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党(总)支部、村委会:

现将《吉州区违反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吉区纪字〔2017〕65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兴桥镇委员会

 兴桥镇人民政府

2017年8月3日

吉州区兴桥镇党政办                         2017 年8月3日印发


吉州区违反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

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解决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严肃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纪律,健全责任追究,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吉安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和吉安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参与集体“三资”管理的职能部门,镇街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基层站所,村(社区)“两委”等有关人员。具体责任追究对象包括:

1.全区参与集体“三资”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2.镇街党政主要负责人;

3.镇街集体“三资”监管领导小组、镇街集体“三资”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4.镇街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镇街农村经营管理站、镇街财政所等基层站所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5.村(社区)“两委”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6.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村(社区)财务人员责任:

1.未按审批程序予以报销的或准许白条报销的;

2.对集体“三资”管理出现的问题未及时提醒和上报的;

3.未按要求及时记账结账报账的,未及时核对账款的,未按时真实全面公开财务的,未按时上报各类报表或上报数据存在瞒报、谎报、漏报的;

4.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出借集体资金或套取大额现金的;

5.公款私存、设立账外账、坐收坐支,或截留、侵占、套取、挪用集体资产和专项资金的;

6.工程项目资金未按规定管理使用,未依据合同、预决算、验收报告等资料拨付工程款及工程款未拨付给中标单位而拨付给个人的;

7.村(社区)集体收入,不按规定开具专用收据和不及时入账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向镇街农村经营管理站或财政所报账的;

8.财务会计资料遗失或损毁的;伪造票证,编造假账的;

9.因职务变动等原因,按规定应办理账目、票据等财务资料及资金移交手续的而拒办的;

10.其他违反集体“三资”管理规定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村(社区)“两委”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1.未按规定及时公开村(社区)财务和重大事项的;

2.未按规定对财务票据进行审核审批的;

3.未按规定在井冈农廉网公布集体“三资”管理情况;或对上级提出的意见建议,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

4.公款私存、授意坐收坐支或设立账外账,或截留、侵占、套取、挪用集体资产和专项资金的;

5.违反规定出借集体资金、举债借入资金或擅自动用集体“三资”等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抵押、担保的;利用职务便利挪用集体资金或套取大额现金的;

6.工程项目、大额集体资产资源拍卖、转让、发包及租赁项目未按规定实行招投标和民主决策的;

7.打击报复财务人员或不配合上级检查、审计的;或因决策失误管理不当造成集体“三资”损失的;

8.因换届或村(社区)“两委”职务变动等原因,按规定应办理公章、文件、档案等移交手续而拒不办理的;

9.其他违反集体“三资”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镇街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经营管理站、财政所等基层站所相关业务人员责任:

1.未按规定审核原始凭证而给予记账核算或对不规范原始凭证给予入账的;或未按要求将重要附件(如会议记录、合同等)存档而同意记账的;

2.银行存款对账单不按月收交核对且不装订到会计记账凭证册中的;

3.未按时提供村(社区)财务收支状况公开资料的;或未按规定在井冈农廉网上公布村(社区)财务收支账目的;

4.未按会计制度要求进行会计核算或因会计核算错误造成经济损失的;

5.未按时记账或村(社区)财务收支未实行按时结报的,对发现的村(社区)财务问题未制止或未及时上报的;

6.未按规定审核资金收入、使用、划拨情况,擅自给予办理资金结算的;或未按项目管理规定监管项目资金,未依据合同、预决算、验收报告等资料拨付工程款及工程款未拨付给中标单位而拨付给个人的;或对村(社区)资产处置监管不到位的;或截留、侵占、挪用集体资产和专项资金的;

7.因保管失职造成会计资料遗失或损毁的;或保管村(社区)支票有误的;或拒绝、阻碍检查,不提供有关资料的;

8.其它违反集体“三资”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镇街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经营管理站、财政所等基层站所负责人责任:

1.未按要求督促村(社区)在井冈农廉网上公布集体“三资”和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制度的;未对村(社区)财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的;

2.村(社区)财务收支未按规定期限结报而不及时督促整改的;或未按规定组织抽查村(社区)库存现金的和核对账票的;或未按规定指导督促村(社区)财务定期公开或公开措施不到位的,造成村(社区)财务核算管理混乱的;

3.发现村(社区)集体资金擅自出借或提供经济担保而不及时制止、整改的;

4.对专用收据和报销凭证领用、保管、使用和核销监管不到位的;

5.未按操作要求开展集体“三资”网格化管理,造成核算错误和电子数据丢失损坏的;对涉及集体“三资”有关经济合同,未按规定进行审核的;

6.对工程建设项目和物品采购未按规定审核,出现通过肢解等方式规避招投标的,以及出现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未按中标结果签订合同的;

7.因管理失职造成集体“三资”档案资料遗失或损毁的;

8.发现集体“三资”管理异常情况,未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的;

9.其他违反集体“三资”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镇街集体“三资”监管领导小组、镇街集体“三资”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1.村(社区)财务收支未按规定期限结算报账,未及时制止、整改的;

2.村(社区)资金多头开户或村(社区)库存现金超限额,未及时制止、整改的;

3.村(社区)集体资金擅自出借,未及时制止、整改的;

4.村(社区)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工程建设和物品采购未按规定公开招投标,未及时制止、整改的;

5.村(社区)集体未按规定签订或变更经济合同、未按合同规定收缴各类款项,未及时制止、整改的;

6.村(社区)集体资金支出超年度定额或超预算,未及时制止、整改的;

7.镇街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经营管理站、财政所等基层站所人员违反集体“三资”管理有关规定,未及时制止、整改的;

    9.集体“三资”违规提供经济担保,未及时制止、整改的;

10.集体“三资”经营、处置和管理有关情况不按规定公开的,或井冈农廉网更新不及时被上级通报的;

11.因管理失职造成集体“三资”档案资料遗失或损毁的;

12.其他违反集体“三资”管理规定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镇街党政主要领导责任:

1.未建立集体“三资”监管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配备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

2.镇街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经营管理站等基层站所人员不到位、办公设施等配备不齐全,代理服务不到位,造成集体“三资”管理混乱的;

3.没有制定集体“三资”管理制度或管理措施不力的;

4.对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检查整改意见、处罚决定监督落实不到位的;

5.对集体“三资”监管不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6.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导致集体“三资”管理使用过程中违纪问题频发,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集体“三资”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区农业局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1.未制定全区集体“三资”管理办法,或“三资”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的;

2.对镇街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经营管理站等基层站所工作人员未按要求进行指导培训的;

3.未按要求对集体“三资”情况组织检查及年度审计的;

4.不认真履行井冈农廉网和集体“三资”监管职责,致使全区集体“三资”管理混乱,引发重复上访、重大上访或造成严重损失及不良影响的;

5.其他违反集体“三资”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参与集体“三资”管理的职能部门相关人员责任。

1.履行管理职责不到位,对职责范围内严重违纪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以及发现后不报告、不移送的;

2.项目主管部门对涉农项目立项、预决算、招投标、施工合同、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监管不到位的;未及时组织项目验收或验收不认真、弄虚作假的;

3.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违规对集体资产资源进行评估、拍卖、转让、发包及租赁,违规办理产权流转的;

4.涉农资金管理部门在资金拨付中存在“吃、拿、卡、要”的;或违反规定随意截留、侵占、套取、挪用专项资金的;

5.财政部门不按要求会同农业部门加强对村(社区)财务人员指导服务,不认真履行集体“三资”财政监督职责,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6.审计、民政、组织等部门不认真履行指导管理职责,导致集体“三资”审计、村(社区)组织建设、村(社区)“三务”公开、民主管理等工作开展不力,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7.纪检监察组织不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不认真查处村(社区)干部及集体“三资”管理责任人员违纪行为,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8.其他违反集体“三资”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和适用

第十二条  对违反集体“三资”管理行为的人员实行责任追究,主要有以下方式:

1.批评教育;

2.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诫勉谈话;

5.组织处理(调整岗位、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

6.纪律处分;

7.移送其他有关部门。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三条  集体“三资”管理人员有本规定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岗位、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集体“三资”管理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1.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2.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十五条  集体“三资”管理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1.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2.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处理,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划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通过集体决策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自受到责任追究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对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的情况应当纳入领导班子成员的人事档案或者廉政档案,作为管理使用干部的重要考察依据。

第四章  责任追究权限和程序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违反集体“三资”管理行为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实施责任追究时,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以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下查一级直接处理。

1.镇街负责处理的,处理结果抄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集体“三资”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区纪检监察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处理的,处理结果抄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3.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开展集体“三资”管理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组织调查、核实责任人员违反集体“三资”管理规定的情况;

2.明确行为性质,进行责任认定,听取相关责任人的陈述;

3.研究作出责任追究决定,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4.组织落实处理决定,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5.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组织复查。

第五章  责任追究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被责任追究的对象,受到通报批评处理的,不得评先评优;受到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处理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吉州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吉州区监察局和吉州区农业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级规定对本办法所列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共吉安市吉州区纪委办公室                2017年7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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