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机关干部限时办结制度
为提高工作效率,强化效能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全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务办理事项
(一)凡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时限的,必须根据党委班子决策意图,在要求时限内完成。
(三)对县人大、县政协转办的议案和提案,以及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等,必须按规定时限办结。
(四)对服务对象或办事群众提出的有关申请,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必须在规定时限内给予答复,承诺时限内没有完成的,必须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的,除责令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外,还应追究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对镇政府权限内不能受理的事项,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提供指导性意见。
(五)对能够马上办理的事项须及时办理,属于故意刁难而拖延办理的,一经查实,责令责任人向服务对象赔礼道歉,并对责任人进行过错责任追究。
(六)对上级部门和领导的决定、命令要坚决执行,尽快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办。对因不负责任、效率低下等原因致使决策棚架造成后果的,应严肃处理相关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