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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责任追究制
作者:仙游县鲤城街道蜚山村农廉网 发布时间:2013/4/27 编辑:樟山镇 录入:樟山镇 浏览次数:

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责任追究制

 

第一条  为规范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追究行政过错,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违反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以行政机关内设机构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以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自行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实施行政许可的;

(四)不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集中受理或者联合办理的;

第三条  不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受理、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按规定公示办理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行政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与申请行政许可有关的全部信息的;

(二)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出的疑问,不提供准确信息或答复的;

(三)工作人员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事项无关的材料的。

(四)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不执行一次性书面告知的。

(五)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不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而以此为由拒绝受理申请的。

(六)对申请人的申请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

(七)对申请人的申请受理后不出具受理通知书的;

(八)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审查时不能正确使用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当面询问、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导致审查决定错误的;

(九)利用职权对申请人吃、拿、卡、要的;

(十)不依据法定条件和标准办理的;

(十一)不按承诺时限办理的;

(十二)准予办理决定不公开、不允许公众查阅的;

(十三)不予办理不说明理由,不告知的;

(十四)能当场办结而不办的;

第四条  违反行政许可收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提供行政许可申请格式文本收取费用的;

(二)不按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的;

(三)对所有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不按下限收取的;

(四)在公布的法定项目以外巧立名目、擅自增加或修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五)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收费的。

 第五条 责任追究办法

(一)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并有一定认识,给予批评教育;

(二)情节较轻,造成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年度先进评选资格;

(三)情节较严重,造成后果,但未能触及法律的,按照干部职工教育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并纳入便民服务工作年度考核。

(四)情节严重,造成后果,触及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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