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厚镇党员干部效能问责制度
一、为积极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增强全镇干部的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满意的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镇党委政府机关、各党组织、村(居)委会、镇直办单位所有干部、职工。
三、本制度所称效能问责是指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已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给镇党委、政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效能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四、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1、无故不参加本单位及上级单位工作会议、集体学习或参加会议迟到、早退;
2、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省、市、县相关规定以及机关效能建设相关规定。以及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服务态度差,办事推诿、拖拉、吃、拿、卡、要;
3、没有及时正确传达上级会议精神、工作安排部署及相关的方针、政策等;效能低下,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镇党委、政府整体工作部署;
4、对本辖区内或服务领域发生影响较大的事件发现不及时或隐瞒不报及处置不及时和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6、对接受上级领导视察和上级各类检查考核消极应对的;
7、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党和政府形象言论或行为有失检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8、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五、效能问责的方式分为:
1、责令向镇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4、诫勉;
5、责令辞职;
6、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合并适用。镇直办单位党员干部被问责的,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六、本制度由敦厚镇纪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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