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职责
敦厚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镇党委领导下,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职能,为全镇中心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保证。其基本职责如下:
一、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1.协助党委与上级党委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2.组织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向党委书记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3.建立并完善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4.建立并完善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二、宣传教育工作
1.负责党员干部的党风党性党纪教育和廉洁自律的宣传教育工作,弘扬正气,提高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勤政廉政的自觉性。
2.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搞好廉政文化“六进”活动。
3.对监察对象进行法制、法规的宣传教育。
三、监督检查工作
1.监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
2.监督检查乡镇财务、基建(维修)、大宗设备(物资)采购等工作。
3.监督检查部门乱收费、减轻农民负担等工作。
4.监督检查党委政府的决定、规章制度在各部门和村(居)的贯彻执行情况。
5.监督检查乡(镇)属各部门行风建设情况。
四、组织协调工作
1.协助党委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一岗双责”,形成整体合力。
2.协助组织人事部门搞好干部队伍建设,参加对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及民主测评工作。
3.协助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做好干部的任用选拔工作。
4.协助组织部门做好对党员干部的考察工作,在干部任用选拔等工作中,就党员有关党风、党纪方面的问题提出意见。
5.协助党委抓好“三重一大”的落实。
6.参与人大及政府对监察对象的考核、评议工作。
五、信访工作
1.受理党组织、党员干部对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并按职务权限范围提出意见或做出处分决定,维护党员干部的民主权利。
2.受理对党组织、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信访、举报;负责案件查办工作,纠正不正之风。
3.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监察对象不服从行政处分的申诉。
4.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六、调研及制度建设
1.深入实际开展调研,撰写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专项工作报告和调查报告,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加强纪检监察制度建设并做好督促落实。
3.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综合素质。
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
坚持从严治党 注重惩防并举
工作人员廉政述职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反腐倡廉有关规定,搞好全镇及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市区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廉政述职内容
工作人员在年终考核时,述职报告中必须要有本人在一年中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具体情况。具体内容如下:
1.是否做到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政令畅通,积极参加镇机关组织的各种学习、会议和政治活动。
2.是否做到了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勤政廉政、优质服务,无违法乱纪、以权谋私、徇私违法行为。
3.是否做到了遵守劳动纪律,团结同志,保守秘密,不旷工,不迟到早退,不赌博,不打架斗殴,不泄密。
4.是否按规定实行了办事公开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了中央关于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指示精神,建立和落实了管人、管事、管思想、管廉政的四合一管理责任制。
5.是否严格执行了“收支两条线”规定和有关财经纪律,做到无坐支、截留、偷税、乱收乱罚、虚假冒领等违纪行为。
二、廉政述职要求
根据本人在工作中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制度和规定的具体情况如实填写。
三、廉政述职组织领导形式
由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就述职报告中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述职内容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评议,由分管领导写出评议意见,上报镇纪委。
办案工作制度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案件检查程序
1.受理和初步核实
2.立案
3.调查
4.移送审理
二、办案人员应遵守的纪律
1.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犯党章或国家法律的手段;
2.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
3.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
4.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三、办案人员回避的情形
1.是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
2.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
3.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4.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负责人决定。
对办案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办案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诫免谈话制度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的保护、惩处、监督、教育职能,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诫免谈话制度,是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谈话对象已经出现的不规范行为或轻微违纪问题及时指出,并明确提出改进意见和相应组织处理的监督教育惩诫制度。
第三条 实行诫免谈话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从严治党治政方针,实事求是,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防微杜渐,最大限度地教育、保护和挽救干部,把反腐败关口前移。
第四条 诫免谈话对象的范围:镇机关干部,村(居)、部门党员干部、无职党员。
第五条 诫免谈话的对象:
(一)年终党风廉政目标责任制考核较差的单位党政负责人;
(二)年度廉政民主测评较差的党员干部;
(三)群众举报有违规违纪问题的党员领导干部;
(四)党组决定需要谈话的人员。
第六条 诫免谈话的目的及惩处。通过谈话,了解和澄清事实真相。对确有不规范行为或轻微违规违纪的实行诫免谈话。谈话对象必须提出整改办法,并写出书面检查报镇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备案。对违规违纪行为认识不到位、纠正不彻底,或重新犯类似错误的,进行第二次诫免谈话,进行组织处理。经过谈话发现案件线索的,进入案件查处程序。
第七条 诫免谈话的组织实施。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镇党委政府决定或举报线索,提出谈话内容,经镇纪委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诫免谈话对象确定后,提前通知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本人。谈话对象必须按通知的时间、地点接受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
第九条 诫免谈话人要将谈话内容和要求明确告诉谈话对象,谈话对象对要求谈话的内容如实说明情况,并可以举出证据,但不得隐瞒歪曲真相,不得出具伪证。
第十条 诫免谈话人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不准将举报信件交给谈话对象阅看;谈话对象不准报复举报人。谈话人和谈话对象违反本规定,要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一条 诫免谈话由纪检监察部门指定或委托两人或两人以上组织实施,并做好笔录,填写廉政诫免谈话登记表,经领导审阅后,由纪检监察部门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敦厚镇镇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纪检监察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一、自觉遵守党政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不得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二、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干部人事纪律和经济工作纪律。不得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之便为案件当事人说情;不得以权谋私,为自己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取酬;不得违规干预招投标。
三、严格遵守财物管理制度,不得违规拖欠单位公款;不得用公款报销个人费用;不准奢侈浪费,用公款高消费。
四、在公务活动中,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金礼品,一律按规定登记上交。
五、不违反规定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组织的各种活动,不参加任何宗教迷信、邪教和赌博活动。
六、不利用本人或亲属、子女的婚丧娶嫁等喜庆活动大操大办和借机敛财。
七、按规定如实申报个人收入情况,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和廉洁自律情况。
八、以上规定,镇纪委委员、各村居纪检委员、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应严格遵守并接受监督,如有违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纪检监察干部学习制度
一、全体纪委委员和纪检监察干部应自觉加强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纪法规以及纪检监察业务知识的学习,注重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纪检监察业务素质。
二、落实纪委学习教育计划,学习内容以政治理论、上级文件、会议精神、党纪政纪法规和纪检监察业务知识为主。
三、坚持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法,纪委委员每年集中学习两次,专职纪检监察干部每周集中学习半天,个人自学不少于三小时。
四、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结合学习和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工作调研,撰写学习体会,每年完成一篇理论研究或业务研讨文章。
五、加强纪检干部的业务培训,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学习。
(三)
加强监察工作 促进廉政建设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公务员行政效率,强化公务员责任意识,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对符合法定条例应予以受理、许可的申请(报)事项不予以受理、许可,对上级决定的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的直接责任人予以调整工作岗位,情节严重造成影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条 不依法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办事效率低下的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的处理。
第三条 对群众申办事项未做到一次性告知,不在规定时限办理完毕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服务态度恶劣、作风蛮横、粗暴、故意刁难企业和群众的直接当事人,一次给予批评教育,二次诫勉谈话,三次调整工作岗位。
第四条 利用职权向服务对象“索、拿、卡、要、报”,工作中收受财物,接收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和娱乐活动,徇私舞弊,为他人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直接当事人,一次给予批评教育,二次给予诫勉谈话,三次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恶语伤害服务对象,造成恶劣影响;闹不团结,搞小宗派团体;组织纪律松弛,不遵守工作和管理制度,未经请假无正当理由脱岗、离岗、经常迟到早退,组织纪律观念淡薄的,发现一次给予批评教育,二次写出书面检查,三次以上扣发相应奖金,年终不参加评先评优。
第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工作经常出现错漏;处理问题违背事实、违反政策规定、显失公平;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一次给予诫勉谈话,二次给予调整工作岗位。
第七条 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损害行政管理相对知情权,不按照规定程序公开办事,刁难打击举报、投诉人的直接责任人,一次责令向党组织写出书面检查,二次调整工作岗位。
第八条 对来访人员或对机关办事的人员推诿不办或拒不接待;对来信来访中反映的不属职责范围的事项不作说明、不移送;对群众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意见置之不理,影响行政效率和本单位形象的直接责任人一次给予批评教育,二次给予调整工作岗位,三次纪律处分。
第九条 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检查,对应当实施的检查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检查中不出示相关证件或对在检查中发现是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以及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直接责任人,一次给予批评教育,二次给予诫勉谈话,三次进行组织处理。
监察工作制度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监察室在镇党委、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镇党委、政府以及上级的决议、决定,维护党章和党内法规、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严肃性。
三、认真履行监察室工作职责,协助党委、政府和镇纪委党风廉政建设,紧贴中心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
四、依照纪律、法律法规行使监察权,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工作程序和保密纪律,定期检查、总结和报告工作情况。
五、受理举报、申诉,检查执纪、处理违纪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六、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按党章、准则办事。严于律己,廉洁奉公,格尽职守,秉公执法,公正严明,不徇私情,坚决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七、注重调查研究,加强与干部群众联系,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分析研究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八、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办事公开制度,处理问题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为了认真落实党风建设责任制,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切实解决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突出问题。各级党员干部必须做到“五个不许”,即:不许收送现金、有价证劵和支付凭证;不许“跑官要官”;不许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不许参与赌博;不许借婚丧嫁娶之机,收钱敛财。
二、严厉整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不正之风。对“跑官要官”情节严重的,要进行组织处理;对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非组织活动的,要坚决查处;违反干部管理有关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纠正;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三、坚决防止和杜绝干部“带病上岗”和“带病提职”现象。在考察过程中,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情节严重的,要进行深入调查核实,在没查清之前,不能急于做出提拔使用决定;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在提交党委讨论之前,要先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对新提拔的干部要进行任职谈话,尤其要对廉洁自律方面提出严格要求;干部提拔后,要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对在重要岗位工作、发现有严重问题线索、不宜继续从事现岗位工作的干部,要先从该岗位撤下来,安排其他事宜的工作,同时进行调查核实;确定存在用人失察失误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依法行政,勤政廉政,切实履行好党员干部各项职责。
纪检监察干部学习制度
一、全体纪委委员和纪检监察干部应自觉加强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纪法规以及纪检监察业务知识的学习,注重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纪检监察业务素质。
二、落实纪委学习教育计划,学习内容以政治理论、上级文件、会议精神、党纪政纪法规和纪检监察业务知识为主。
三、坚持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法,纪委委员每年集中学习两次,专职纪检监察干部每周集中学习半天,个人自学不少于三小时。
四、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结合学习和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工作调研,撰写学习体会,每年完成一篇理论研究或业务研讨文章。
五、加强纪检坚持干部的业务培训,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学习。
(四)
改善行政管理 提高行政效能
纪检监察信访及联系群众工作制度
为了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明确责任,切实解决好群众的信访问题,制定本制度:
一、领导负责制
1.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实施一把手工程。
2.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信访工作原则,严格责任制,把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抓落实。
3.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纳入各单位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年中一并加以考核,与评先评优直接挂钩。
4.因领导工作不到位或工作失职,酿成重大信访事件的,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领导大接访制度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强化责任,倾听群众呼声,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与难点问题。
2.实行领导大接访制度,每周一为书记、镇长接访日,接待地点在书记、镇长办公室,其他时间为骨干轮流接访,地点在信访接待室。
3.接待方式可以多样化,如坐堂接待、预约接待、下基层接待等,具体方式视情况而定并提前通知。
4.领导接待处理的信访问题,由镇纪委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调查处理并报结果。
三、首问责任制
1.信访的直接经办人要依法受理群众对党员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按规定程序搞好登记、摘要、呈报工作。
2.受理信访的直接经办人要自觉引导群众依法信访,稳定上访人情绪,耐心做好信访人的思想政治工作,不得激化矛盾,搞好双向承诺,维护好信访工作秩序。
3.责任人在处理信访事项时,出现故意泄密,导致矛盾激化,处理不力、造成重大信访事件的,则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民情下访制
1.民情下访是指到农村村组、社区、企业单位调查了解人民群众的生活状况,重点是对党和政府的工作人员及其单位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受理群众的检举控告、监督当地党组织切实解决群众的信访问题,调查研究当前信访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为党委、政府提供科学决策的依据。
2.民情下访的情况实行定期汇总,一般材料及调研材料由纪委办公室汇总。
3.汇总后的材料在两天内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送分管领导落实处理。
五、热点排查报告制
1.坚持超前防范,控源治本的工作方针。定期对本地区信访热点问题进行清理排查,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及时上报。
2.热点问题主要是指容易诱发群众集体上访,带倾向性、苗头性、突发性,影响社会稳定的信访问题。
3.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排查热点问题,每季度必须清理排查一次。
4.对排查的信访热点问题,要及时处理,做好稳定工作。
六、吸纳群众代表参与信访问题的处理制
1.凡属联名信访、集体信访的案件,调查处理时,可让信访群众推选2名或4名代表参与调查和处理,群众代表必须服从调查组的调遣。
2.群众代表参与调查案件时,必须在调查人员的领导下进行工作,有权对被调查人员进行证据质询,对调查的问题进行补充询问,对外必须保密。
3.群众代表不得泄密调查内容和走漏情报,不得串联他人作伪证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4.调查组必须尊重群众代表的意见,在纪律检查条例的规定内,按程序规定,民主协商,科学决策,实事求是,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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