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禁止秸秆焚烧的通知
为减少秸秆露天焚烧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现将禁止秸秆焚烧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实行全面禁烧。
1.严禁人以任何方式在任何区域露天焚烧水稻、玉米等农作物秸秆,尤其是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两侧为重点禁烧区域。
2.对于因焚烧秸秆造成大气污染的,追究焚烧当事人责任;对因焚烧秸秆造成火灾和损失的,焚烧当事人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追究焚烧当事人法律责任。
二、落实监管责任。各村委会要实行禁烧工作目标责任制,按照属地负责原则,加强禁烧管理。开展常态化秸秆禁烧工作,加大巡查整治监督力度,坚决制止秸秆焚烧的违法行为。
三、强化宣传监督。各村委会要大力宣传秸秆禁烧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规定,引导人民群众增强法制观念和环保意识,自觉做到不焚烧秸秆,并积极抵制秸秆焚烧的违法行为。
四、严格依法查处。对违反焚烧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重点区域秸秆焚烧等行为,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就高从重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法律法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