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府发[2017]9 号
关于公布2017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
通 知
各村(居)委会,镇直(办)单位:
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县政府办下发的《关于公布2017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吉县府办字[2017]8号)精神,现将2017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通知如下。
1、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超生一胎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34000元;夫妻双方为城镇居民,超生一胎的,征收标准为58000元;夫妻双方为国家干部、职工,超生一胎的,征收标准为98000元。夫妻双方为不同违法生育类型的,按其所属违法生育类型分别计算。本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2、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社会抚养费首次征收不得低于标准的70%。即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超生一胎的,首次征收不得低于24000元,超生二胎及以上的,首次征收不得低于48000元,夫妻双方为城镇居民或国家干部、职工的,以此类推。
夫妻双方为城镇无业居民且家庭经济困难的,经当事人申请、镇政府调查属实的,其首次征收数额可比照双方为农村居民的首次征收数额执行。
3、为鼓励违育对象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即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缴纳的,其首次征收数额仍按原标准执行,2017年6月1日起,首次征收数额将按新标准严格执行。
4、各村接到本通知后,要高度重视,积极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违育对象及时、主动到镇政府缴纳社会抚养费。对拒不缴纳的,将进行集中清理。
未尽事宜,由镇计生办负责解释。
万福镇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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