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村民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通过村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 乡镇接到申请后委托村委会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召开村民代表会,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示,群众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镇收到材料后组织调查核定,经评议委员会复议,提出审核意见,返回居委会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
(四) 县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核和重点调查,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批意见,再次返回村委会公示,对群众无异议的,批准低保待遇并发给低保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报者本人并告知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