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总要求: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
三个坚持:1、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2、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3、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二、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年满18周岁在各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入党申请人递交申请:1、工作、学习所在单位2、居住地党组织。3、流入地单位所在党组织4、流动党员支部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1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从申请人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报党委备案。
积极分子的入党联系培养人:1-2名正式党员。要向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了解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引起其端正入党动机。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向支部提出其能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形成对每个积极分子的考察意见上报乡党委。
如果积极分子工作、学习地点变动,应及时报告,接转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
三、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1、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委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2、入党介绍人:2名正式党员,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注: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3、政审基本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和外调。资料情况清楚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党员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应征求户籍地和居住地党支部的意见。
未经政审或政审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四、预备党员的接收
1、支委对发展对象严格审查,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乡党委预审。主要审查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和执纪执法部门意见。为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若发展对象3个月内将离开本单位,一般不办理接受手续。
2、乡党委预审合格,支委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凡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3、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程序:
a.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b.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c.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d.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若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同时讨论两个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4、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
5、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里,向党委汇报。
6、党委审议: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批准入党后支部要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7、党委对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最多不超过6个月。
五、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1、向党旗宣誓
2、预备党员预备期一年。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期满转正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若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需经支部大会讨论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3、转正手续:本人书面申请→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支委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党委审批
4、党委3个月内审批预党转正决议。
5、党员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6、党组织应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7、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转正,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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