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本乡(镇)户籍满60周岁的老人、残疾或未满16周岁的农村居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申报审批程序
申请: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村民小组或者其他农村居民代为提出申请。
村评:由村民委员会组织评议,对符合供养条件,在本村范围内公示后无重大异议的,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乡人民政府审核。
乡审:乡人民政府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供养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有关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县批: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复核,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批准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建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