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县财政涉农整合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财政涉农整合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和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1〕9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涉农整合扶贫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为改善贫困地区生产和生活条件,提高贫困人口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设立的专项资金。根据我县实际,财政涉农整合扶贫资金指:新农村建设资金、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扶贫和移民村庄整治资金、水利扶贫等资金。
第三条 财政涉农整合扶贫资金的来源是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其他部门和单位帮扶资金、社会资金、银行贷款、自筹资金。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可以使用的范围:财政涉农整合扶贫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控制在贫困村及贫困户范围内,以及国家政策规定的扶贫攻坚项目范围内。重点用于贫困村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科技扶贫(优良品种的引进、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及培训等)(解决米袋子、菜篮子);用于修建乡村道路、小型桥梁、兴修小型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发展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广播、电视事业等民生工程项目。
第五条 不可以使用的范围:
(一)乡村两级的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村级企业亏损和偿还债务;
(四)修建楼、堂、馆、所住宅;
(五)乡村的集体经济发展;
(六)大中型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汽车、手机等);
(八)其他与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全面实行项目公示制。一是实行政务公开,推进项目公示制。项目主管部门应将财政涉农整合扶贫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方案、工作进度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将财政涉农整合扶贫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内容等情况在本地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二是实施扶贫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项目村要及时在村务公开栏将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工程量、工程造价等内容向村民公示公告,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并不定期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视察、评议等形式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严格实行项目招投标制。项目建设严格实行公开招投标制管理,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其中农村公路、水利扶贫项目(仅指安全饮水、水渠和山塘等五小水利维修简易项目)、扶贫移民项目、新农村建设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等单个项目工程造价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由村理事会严格按照要求批准后组织实施,也可以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其他单个项目工程造价10万元—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项目,可实行简易公开招投标程序;其他单个项目工程造价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公开招投标程序确定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的一律不得启动项目建设,一律不予办理请款报账手续。
第八条 规范合同条款。凡是财政扶贫资金建设项目,都要签订规范的施工合同。
(一)项目施工合同要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及工程量、工程造价、建设期限、开竣工日期、付款方式、质量要求、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
(二)所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都必须按相关规定将农民工工资支付要求列入施工合同,如拖欠农民工工资,项目业主单位在完善相关手续后可直接将未拨付的工程款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并延期支付相关工程款项。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九条 项目单位申请拨款,需填写请款单,经项目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签字盖章并提供项目中标通知书、交易确认书、施工合同、税票等有关资料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审批后方可拨款。
第十条 资金拨付的资料。
(一)项目首次申请支付工程款时必须提供以下项目资料:
1.立项批复;
2.中标通知书和交易确认书;
3.施工合同;
4.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
5.县国税部门开具且经地税部门查验盖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国地税两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
6.工程完成进度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
(二)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报账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单;
2.项目工程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及批复文件。
第十一条 由于新农村建设资金的特殊性,纳入新农村建设资金专户管理的资金除物资采购(水泥)在县级报账外,剩余资金全部在乡级报账。乡级报账的程序是:县级新村办和财政局共同提出资金拨付意见,分批将资金拨付到乡(镇)财政所管理,村点实施项目后,由理事会填写资金报账申请单,并附费用支出明细表及合法有效的报账凭据(除技工工资表、以奖代补发放表、购买原材料税务发票外,剩余资金应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经经办人、理事长、村委会、乡(镇)相关领导签署意见后,向乡(镇)财政所申请报账。乡级报账必须建立新农村建设资金专账,并规范总账、明细账、分户账和凭证管理制度,做到账证一致、合法有效。不得在行政村或村点直接报账核算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的方式。项目工程款原则上拨付给中标单位,中标单位设立项目部的,也可拨付给项目部,但项目部设立账户必须是中标单位在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且留有招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由村理事会组织实施的项目,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支付到乡镇财政所或经管站账户;禁止将工程款通过委托(授权)方式拨付至个人账户或其他单位账户。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的进度。建设工程款支付严格按以下比例拨付:工程项目建设进度达到中标合同价一半时可分期支付中标合同金额的40%,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中标合同金额的20%,尾欠的工程款在审计决算后2年内付清,原则上第一年支付余额的50%,第二年支付余额的50%;若项目资金来源为上级专项资金且资金已全部到位,工程项目建设进度达到中标合同价一半时支付中标合同金额的40%,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中标合同金额的40%,尾欠的工程款在审计决算后2年内付清,原则上第一年支付余额的50%,第二年支付余额的50%。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程造价在5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由审计部门审定,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由财政部门审定。建设单位必须以财政部门下达的财务决算批复作为项目资金结算和转入固定资产的依据。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验收由乡镇牵头,镇村两级联合组织验收。县级主管部门牵头每年按程序抽查项目实施情况、理事会记录和资金使用台账等,抽查面不能低于30%。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报账后,要建立扶贫项目档案资料,永久保存。建档内容包括:
1.项目批准文件;
2.项目施工合同;
3.项目完工前后照片;
4.项目决算书;
5.项目资金拨付情况(含中标通知书、交易确认书、30万元以下项目理事会的申请和村镇的审批意见及会议记录、请款单、报账单、税务发票、项目验收单,水泥调拨单等);
6.项目执行小组和监督小组参与项目管理、监督的情况反映和记录;
7.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会议记录。
第七章 资金绩效与监督
第十七条 对骗取、套取、贪污、挪用财政扶贫资金的,由财政部门会同审计、监察、司法等部门依法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对滞留、截留、挤占财政扶贫资金的,由财政部门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依法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自行调整扶贫资金使用项目的,或者为逃避招投标制度监管擅自分割项目、化整为零的,财政部门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财政部门在次年安排资金中扣回,并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对其他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对涉农整合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通过引进第三方机构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实行定期总结和量化评估制度。通过开展绩效考评,建立激励机制和问责制度,对项目实施进度快、质量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部门和乡镇,在分配项目和资金时给予奖励和倾斜。反之,除减少资金规模外,造成后果的还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以保证涉农整合扶贫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6年12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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