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源乡安全生产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工作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我乡“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着力构建“党政统一领导、严格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社会支持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结合《全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及我县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是指乡党政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党政领导在履行岗位业务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本级政府机构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
第二章 乡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 按照“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要求,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学习贯彻县党委、政府及县安办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县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听取4次以上安全生产工作专题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加大领导班子考核中安全生产工作的权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体系中,实行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
(四)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思想宣传工作之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着力营造全系统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五)乡党委书记要调研辖区内生产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召集班子会议部署辖区内生产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年度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班子队伍建设、宣传教育培训、目标管理考核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六)各村党支部书记、乡直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及时研究部署并切实抓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 乡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 乡行政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监管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制定并组织实施中长期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纳入单位考核指标,并对本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负责。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个季度要召开1次本辖区或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督促辖区各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
(四)组织辖区内各单位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五)健全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积极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装备,不断提升本辖区或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六条 辖区内负责人对本辖区或本单位负全面领导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调研、检查,切实抓好本辖区或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 乡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具体领导、监管指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
第八条 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分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职责分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抓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乡要明确承担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室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管指导工作,实行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四章 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条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是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最终落脚点。要进一步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一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企业党组织书记、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共同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履行以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单位经济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确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通过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等形式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三)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研究安全生产工作,解决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布置、督促、检查企业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工作进展情况。
(四)每月组织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不少于一次;遇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要督导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五)制定详实的安全生产预案,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预案规定启动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响应措施。
第十二条 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是安全生产工作直接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协助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
(二)结合单位实际,研究制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管办法和措施,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和重点,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开展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安全生产大检查等活动,督促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并结合企业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四)督促、指导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五)坚持常态化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工作,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都要组织安排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并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分管其他工作的班子成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履行以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在分管工作范围内组织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及上级要求。
(二)组织和协调解决所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问题,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督导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三)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适时组织开展并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协调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
(四)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按规定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四条 严格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制。乡在制定直属单位年度效能目标管理考核责任书时,进一步细化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把安全生产作为各单位年度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严格实行隐患排查治理督办制。乡要督促指导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推动粮食仓储备案企业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整改措施及时到位。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粮食仓储备案企业,按管理权限实行挂牌督办制。
第十六条 严格实行安全生产年度述职制。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在年度述职报告中,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述职。
第十七条 严格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约谈制。对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一个月内连续发生三起以上一般性事故,由乡党政领导约谈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推进不力,或者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力、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情形的,由乡党政领导约谈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负责人。
第十八条 严格实行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对直属单位领导干部执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不力,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打击制止不力、重大安全隐患治理不及时不彻底的,要进行问责,严肃查处。开展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时,要把企业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情况纳入调查内容,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事故的,按照《县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严肃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单位实行
“一票否决”。凡出现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情形的,有关责任单位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一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提拔重用,其他班子成员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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