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应急办应将《值班要情》、电话记录、领导批示、处理情况等所有公文及时整理(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确保公文资料的齐全、完整。 第二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将归档的文件、资料,认真分类、编号、登记、存放,妥善保管。 第三条 有关保密方面的文件和材料,除应急办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可按规定查阅外,未经领导批示的一律不得外借和查阅。一经发现保密文件和保密材料遗失,要立即查找并报告领导, 对失职人员视情节追究责任。 第四条 凡查阅档案文件者,须严格履行有关登记手续,持单位介绍信、本人工作证,经领导批示后方可查阅。 第五条 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确保档案文件保密、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