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我镇气象防灾减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09-2020年)》和《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是对各村(居)、企事业单位的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和组织体系进行评定,促进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分发、应用能力和气象灾害监测、报告、应对能力的重要保证,从而确保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时能够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 鼓励大中型企业、中小学校、车站、医院、宾馆、酒店、重要公共场所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申报认证。
第四条 镇安监站、农业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办共同负责全镇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的申报和管理;在镇农业服务中心内设立XX镇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监测、接收、发布、报告和应对措施等工作。
第五条 乡镇认证条件
(一)有满足“六有”标准(有固定场所、有气象预警信息接收/发布渠道、有信息员、有装备、有管理制度、有长效机制)的气象工作站,在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影响期间有可以24小时值班且通信畅通的工作场所。
(二)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分管领导和至少1名气象信息联络员,全面负责气象防灾减灾工作。
(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分管领导和信息联络员熟悉掌握辖区自然环境,包括陡坡、洼地等特殊地理环境,泥石流多险地带、河流和密集住宅区等危险地区。
(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分管领导和信息联络员熟悉掌握辖区社会环境,包括老弱妇孺、儿童等弱势民众情况,老旧建筑物情况,桥梁、堤防、学校、活动中心等重要设施情况。
(五)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每年组织演练不少于1次。有安全的避难场所,并在醒目位置挂置“气象灾害应急避险安置点”标志,在重大灾害性天气发生时,可安全安置或转移人员。
(六)有可实时监测当地天气状况的气象自动站及其它监测设施,并能向县气象局进行数据传输和收集上报气象灾情。
(七)有接收气象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渠道,配置多种天气预警信息接收系统和设备(如气象预警电子屏、气象网站、手机短信、声讯电话、广播电视等),能与县气象灾害预警中心保持通信畅通。
(八)有及时传播分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的渠道,如公众显示屏、预警电子屏、广播设备等。
(九)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时,能够通过电话、手机、对讲机、锣鼓、登门入户等方式通知居民避险。
(十)有气象科普宣传窗,制定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并向公众开展气象知识和气象灾害防御及避险自救知识宣传。
第六条 重点防御单位、重要公共场所认证条件 (一)设有气象灾害警报点,在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影响期间,有实行24小时值班的工作场所。
(二)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分管领导和至少有1名气象信息联络员,负责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工作。
(三)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演练。有安全的避难场所,并在醒目位置挂置“气象灾害应急避险安置点”标志,在重大灾害性天气发生时,可安全安置或转移人员。
(四)有气象灾情报告人员,并能向县气象局进行情况报告或数据传输。
(五)有接收气象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渠道,配置多种天气预警信息接收系统和设备(如气象预警电子屏、气象网站、手机短信、声讯电话、广播电视等),能与县气象灾害预警中心保持通信畅通。
(六)有及时传播分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渠道,如在公众场所设置自动接收、播放灾害性天气警报的装置(如广播设备、预警电子屏、气象警报器等)。
(七)能够及时收集上报气象灾害信息,并及时协助县气象局进行气象灾害现场调查和处置。
(八)有气象科普宣传窗,有面向员工的气象科普活动和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且每年至少开展1次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培训活动。
第七条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程序:(一)书面申报。凡申请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的单位须向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包括:
1.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申请/认证表;
2.本单位基本概况和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情况介绍。 3.工作制度,气象协理员(包括气象信息代表、联络员)工作日志,村级信息员代表名单。
4.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 (1)材料初审。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管理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出具整改意见并通知申报单位改进后重新申报。
(2)调查评估。材料初审通过后,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评估组对申报单位进行调查评估。评估人员经现场调查核实后,签署评估意见报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管理办公室审核。
(3)认证审核。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单位,根据专家评估组的评估意见和相关文件,组织认证考核组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考核方式采取听取介绍、检查台帐、实地察看等。并按照《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满分100分)将认定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达标单位。若不合格,则由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申报单位进行改进和完善,接受下一次的审核验收。凡通过认证达标的单位,由县应急办、气象局、民政局联合颁发认证标志和证书。
第八条 获得认证的单位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认证资格有效期满六个月内,由县气象应急准备认证工作管理办公室通知已获得认证的单位重新申请认证。复审不合格者,将吊销认证,收回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九条 通过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的单位,在财产保险理赔、气象灾害证明(评估)、政府救灾经费补助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或优先待遇。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认证达标单位和个人,镇政府将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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