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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严肃认真开展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作者:仙游县鲤城街道蜚山村农廉网 发布时间:2015/8/25 编辑:吉安县登龙乡 录入:吉安县登龙乡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严肃认真开展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问题专项治理

工作方案的通知

党支部、村委会、乡直办各单位

将《关于进一步严肃认真开展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中共登龙乡委员会

登龙乡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9日

关于进一步严肃认真开展领导干部违规插手

干预工程建设项目问题专项

治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加强作风建设营造良好从政环境的意见》(赣发〔20159号),践行三严三实要求,认真整改省委巡视组反馈的问题,根据委、政府的统一安排,经乡党政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在全进一步严肃认真开展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专项治理,做到乡村干部、涉及工程项目等治理对象全覆盖,做到工程项目、财务管理、三资管理等治理内容全覆盖,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专项治理对象、内容和总体要求

(一)治理对象乡村各级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参与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和工程项目评审、资金拨付、决算审计等工作的人员以及各村党支部书记、主任。确保治理对象一个不漏,全面覆盖。

(二)治理内容领导干部违反党纪党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授意、指使、强令、暗示等方式,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以各种方式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违规违法办事,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借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为其本人或特定关系人(附件1)谋取利益;主管、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村干部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插手干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强行要求分包参股工程、推销劳务建材、雁过拔毛阻扰工程建设的。确保治理内容一项不缺,全面覆盖。

(三)总体要求:201311日以来立项和在建的各级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特别是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和水利、交通、市政、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开发等项目进行全面排查;201311日以来建设的非政府性投资开发项目,特别是房地产及矿产资源项目开发中涉及的土地招拍挂,规划审批、变更,人防、消防管理,探矿、采矿权出让、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等事项进行重点核查。着力发现项目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依纪依法查处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和主管、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对拒不自查自纠和认真整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形成强有力震慑,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二、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从2015718日开始,分五个阶段进行。201621日后,专项治理进入常态化。

()动员部署阶段(720日前)

乡党委、政府决定720日召开全进一步严肃认真开展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动员部署会。同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使各级领导干部充分了解此次专项治理的任务、内容和纪律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党委和各党支部要组织学习有关纪律规定,向专项治理对象开展教育提醒,组织并督促领导干部认真学习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整改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行为。同时畅通举报渠道,公开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及时受理来信来电来访,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二)自查自纠阶段(930日前)

1.项目建设单位自查。根据县发改委统一安排,对我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自查,填写《吉安县工程建设项目问题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附件3),经项目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发改委。

2.领导干部自查。结合三严三实教育和国家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治理工作,组织本次专项治理对象如实填写《吉安县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问题自查登记表》(附件4)。915日前,自查自纠情况报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专项治理对象本人及特定关系人存在违规插手本地本部门或职务影响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行为的,要立即终止,并从工程建设项目中退出,于930日前,主动向组织报告情况,主动将获取的不当经济利益上交廉政账户。

3.相关人员自查参与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和工程项目评审、资金拨付、决算审计等工作的人员应主动填写《吉安县相关工作人员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问题自查登记表》(附件5);各项目单位、行业监管部门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因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而违规违法履职的,应主动填写《反映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情况报告表》(附件6)或自述材料,于921日前径报县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作为依纪依规视情免予处理或减轻、从轻处理的依据。

4.村干部自查按照《吉安县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和强化村级民主监督办法》和《吉安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组织村党支部书记、主任填写《吉安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问题自查自纠登记表》(附件7)和《吉安县村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阻扰工程建设问题自查登记表》(附件8),认真梳理违规插手干预农村资产资源处置,阻扰工程建设和违规入股等问题。乡经管站统一组织对我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情况的自查,附件8附件9910日前报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监督检查阶段(1231日前)

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检查组开展监督检查。具体要求是

1.接受举报。受理群众举报贯穿专项治理全过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电话:0796-8756006,信箱:jaxdlx@163.com,及时受理群众举报。

2.个别抽查。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承担工程建设项目较多的重点单位及其班子成员,信访反映较多单位及其班子成员,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导干部进行个别抽查,发现在填报中隐瞒事实或弄虚作假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重点核查。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在单位和个人自查自纠基础上,开展督查,对工作不力、自查自纠不认真的责令其补课。

要把查办违纪违规违法问题贯穿专项治理的全过程,坚持监督检查和查办案件相结合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审计机关要建立定期联系机制,加强协作配合。针对群众举报、个别抽查、专项审计等检查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梳理分类,交由县纪委深入核查

(四)建章立制阶段(2016115日前)

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针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找制度层面存在的漏洞,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建立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活动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签字背书制度,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招标投标、施工建设、竣工验收、资金支付等各个环节进行全程记录,出现问题倒查追责。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岗位、重点人员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建立领导干部不敢、不能、不想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的长效机制。

(五)总结上报阶段(2016131日前)

认真好专项治理工作总结,认真填写《吉安县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问题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附件9),并于201622日前与书面总结一同报县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此次专项治理,是我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践行三严三实要求,认真整改省委巡视组反馈问题,推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宣传力度,运用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发动,让广大干部尤其是专项治理对象充分认识到这次专项治理是组织上给予存在违规问题干部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要珍惜和把握这个机会,坚决克服侥幸心理,明确治理内容,把握时间节点,认真把自己摆进去,从严从实查找存在的问题。

(二)加强组织领导。为了加强领导、推动有力、保障到位,建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乡党委书记任组长,乡党委副书记、乡长任第一副组长,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专项治理的日常工作

(三)明确责任分工。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建立责任机制,落实任务分工,党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研究有关政策措施,对重要工作进行具体部署,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纪检监察组织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执纪问责。

(四)严格把握政策。专项治理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宽严相济,惩处与教育并重的原则。专项治理对象自查自纠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时核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重要内容及依据,如填报内容与查核结果不一致的,取消考察对象资格。在自查自纠期间(2015930日前),领导干部个人主动查找、如实填报,并终止退出、主动上交不正当利益的,可依纪依规视情免予处理或减轻、从轻处理;对自查不认真、不如实填报、隐瞒问题、包庇他人、拒不自纠的单位和个人,在县委、县政府的相关文件下发之后仍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拒不收手、不收敛的,经群众举报或者检查中发现并查实的,依法依规从重从严处理。

(五)落实配套工作。专项治理期间,按照县政府要求组织开展严厉打击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围标串标、非法转包分包和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并与全进一步严肃认真开展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专项治理工作实行双向治理,同步推进。

县纪委举报电话:0796—84358308435825;举报信箱:jaxjwjfs@jian.gov.cn

吉安县廉政账户户名:吉安县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开户行:工行吉安支行;账号:1509212109026430556

附件:1.特定关系人范围

2.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具体情形

3.吉安县工程建设项目问题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

4.吉安县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问题自查登记表

5.吉安县相关工作人员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问题自查登记表

6.反映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情况报告表

7.吉安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问题自查自纠登记表

8.吉安县村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阻扰工程建设问题自查登记表

9.吉安县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

附 件1

特定关系人范围

《意见》所指特定关系人,是指专项治理对象的近亲属、拟制血亲、近姻亲,获得不法利益的其他人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拟制血亲”,包括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继子女。“近姻亲”,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

附 件2

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

具体情形

一、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

1.未经集体讨论研究违反规定随意决策项目的;

2.要求有关部门允许未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

3.要求建设单位对未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

4.要求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违反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县场准入标准以及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的;

5.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违反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规划、设计项目方案的;

6.违反规定以会议纪要、政府抄告单等方式代替行政审批及有关法规程序的;

7.有其它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的。

二、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1.要求有关部门对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或者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招商引资、违规采取BT模式等方式实行邀请招标的;

2.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假借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的;

3.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并办理招标事宜的;

4.为特定投标人定制投标条件,影响投标人资格的确定或者评标、中标结果的;

5.要求有关部门违规核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资格审查方式、评标办法等;

6.以各种方式推荐或者指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的;

7.违规插手干预评标委员会独立开展评标工作的;

8.帮助特定关系人违规借用资质投标,参与围标、串标、买标、卖标的;

9.对招投标投诉压案不查、瞒案不报或违规违法出具调查结论;

10.有其它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土地使用权、矿业审批和出让

1.要求有关部门对应当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使用权采用划拨、协议方式供地的;

2.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采用合作开发、招商引资、历史遗留问题等名义或者使用先行立项、先行选址定点确定用地者等手段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3.影响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竞买人的确定或者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的;

4.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确定后,违反规定批准减免、缓缴土地出让价款,或者违规减免土地出让价款违约金的;

5.违反规定指定土地评估机构或者干预土地评估结果;

6.要求有关部门为不符合供地政策的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土地,或者为不具备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建设用地批准书)的;

7.要求有关部门为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土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

8.要求有关部门为未按时开、竣工的用地单位,以及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出具虚假证明,或者干预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的;

9.要求有关部门将土地房屋征收不到位、基础设施不到位等不符合出让条件的土地强行出让;

10.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审批或者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11.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行为的。

四、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城乡规划管理活动

1.违反规定要求有关部门违反城县总体规划或者其他尚未规划要求以及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做出规划许可的;

2.违反规定要有管部门对不具备条件或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提供规划设计条件的;

3.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改变项目用地性质的;

4.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随意调整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技术指标的;

5.违反规定要求有关部门不按程序随意调整和变更已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的;

6.要求有关部门违规核发《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7.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对未经审批或审批程序不到位的项目进行规划放线验线的;

8.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下放规划审批权限的;

9.违反规定指定规划设计单位的;

10.要求有关部门违反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的;

11.干预有关部门对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和建设工程进行依法查处的;

12.要求有关部门违规减免县政基础设施配套费、集中绿化建设费、城县道路挖掘修复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13.有其它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城乡规划管理活动。

五、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造价

1.超标准、超规模、不按实际需求实施项目,随意提高工程造价基数、增大工程投资的;

2.指使不按施工图纸及相关规定编制工程预算的;

3.超国家规定进行豪华装修的。

六、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

1.要求有关部门同意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相符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的;

2.要求有关部门为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开发项目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3.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求有关部门允许其交付使用的;

4.要求有关部门违规插手干预房地产开发用地、立项、规划、建设和销售等行为的;

5.要求有关部门为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施工许可证的;

6.要求有关部门减免或缓交工程项目安全措施费的;

7.有其它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行为的。

七、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1.要求有关部门违反招投标文件签订施工合同或其他补充协议的;

2.要求为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开工建设的;

3.违规指定或干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确定的;

4.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的;

5.违规指定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生产商、供应商、服务商的;

6.要求有关部门随意变更设计、使用不合理工程材料的;

7.要求有关部门随意进行工程变更、弄虚作假进行工程签证的;

8.要求施工单位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违反国家定额工期要求压缩工期、赶进度,或要求试验检测单位弄虚作假,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

9.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行为的。

八、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1.要求有关部门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要求有关部门为不符合环保规定的项目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

3.要求有关部门降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拆分审批、超越审批权限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4.对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进行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和环境保护监督检查以及管理活动施加影响,干扰正常执法活动开展的;

5.要求有关部门为不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工程项目进行建设的;

6.要求有关部门指定消防安全、安全生产、环保治理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的;

7.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行为的。

九、违反规定插手干预人防工程建设活动

1.违反规定减免防空地下室修建面积或减、免、缓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

2.违反规定指定人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厂家等单位的;

3.违反规定对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进行的人防监督检查活动施加影响,导致人防政策难以落实的;

4.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人防工程建设活动行为的。

十、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消防工程建设活动

1.违反规定指定消防产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2.违反规定对消防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施加影响,干扰正常执法活动的;

3.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4.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十一、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

1.要求有关部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的;

2.要求有关部门指定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的供应商的;

3.要求有关部门为特定关系人定制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的技术参数的;

4.要求有关部门不按规定进行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的验收的;

5.要求有关部门不按预算安排使用项目资金的;

6.要求有关部门对不按工程进度超额、超前支付工程款的;

7.要求有关部门对符合预算要求、工程进度需要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支付或不及时支付工程款的;

8.要求有关部门对未经财政评审就拨付项目资金的;

9.要求有关部门对未经综合验收、未经审计就全额支付工程款的;

10.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行为的。

十二、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1.将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投入使用的;

2.要求有关部门不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予以验收的;

3.违反规定指使有关部门对不合格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

4.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行为的。

十三、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阻扰工程建设

1.未经评估、集体决策、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定,按程序批准并在公共资源交易站交易的;

2.用集体资产资源为他人提供抵押担保的;

3.资产资源(包括四荒、耕地和土地流转)未签订书面合同或签订合同但未按期兑现的;

4.插手干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强行要求分包参股工程、推销劳务建材、雁过拔毛阻扰工程建设的。

中共登龙乡委员会                       2015年7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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