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登龙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委会:
2014年通过全乡上下的共同努力,我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为了做好我乡2015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根据吉县府办字[2014]210号和吉县府办字[2015]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
二、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三、目标任务
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逐步建立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于2015年3月份开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6月25日启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费集中收缴工作,8月15日前确保城乡居民参保率达95%以上,力争100%。
四、基本政策
(一)参保范围和资金筹集
1、参保范围:凡具有本乡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2、资金筹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通过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方式筹集保险资金。县农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1)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农村居民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城镇居民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对参保农民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月人均80元的基础养老金。省、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从年缴费100元补贴30元起步,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多补贴5元(即年缴费200元补贴35元,年缴费300元补贴40元,依此类推,年缴费1000元补贴75元)。最高补贴不超过75元。
3、参保对象按年缴费,由于经济困难等原因应参保而未参保或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可自愿补缴,但停缴期间的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
4、对城乡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残疾人员),由省、县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100元。
(二)养老金领取条件和领取标准
1、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从办理领取待遇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但农村户籍的待遇领取人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必须参保缴费。
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当按年缴费,缴费至年满60周岁,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计发养老金。同时,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满45周岁的,应当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多缴多得。为鼓励中青年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在规定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每超过一年,每月增加1元基础养老金。
5、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其中基础养老金标准目前为每人每月80元,以后年度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含政府补贴),可以依法继承。
(三)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参保人员转移户口迁居外地,迁入地可以接纳保险关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劳动保障事务所提交县农保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个人账户积累基金转入迁入地的农保经办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暂无法转移的,保险关系可以保留,待达到转移条件时再办理转移手续。参保人员户口在本县内转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
(四)法律责任
1、从事农保经办业务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案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通过伪造有关证件或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由乡人民政府协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乡经办人员和村委会协办人员要协助县农保经办机构搞好参保人员的生存状况调查,及时发现和上报情况。
五、组织实施
1、以村委会为单位组织实施。城乡居民参保,由村委会统一收缴保费,填写进账单(进账单上要写明某村人数)上缴县级农保专户。村委会负责填写缴费花名册。
2、做好60周岁以上符合基础养老金领取条件居民的养老金待遇发放工作。符合领取条件的居民到本村委会办理基础养老金领取的申报。村委会要对每位申报对象的基础养老金领取资格进行初审和公示,所有资料经乡劳动保障所复核后再报县农保经办机构最后审批。县农保经办机构对符合领取条件的60周岁以上人员,填发领取证,办理待遇领取存折,按月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村委会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要求,增强工作的积级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把这项工作办好,力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各村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其他“两委”成员必须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推进此项工作,村报账员为专职工作人员。此项工作纳入村重点目标管理考核。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村委会要召开好村小组长以上党员干部大会、村小组要召开村民大会、进行宣传动员,广泛宣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政策、参保条件、参保流程、参保实施细则,切实提高群众续保率和新参保率。
附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村任务指导数
登龙乡人民政府
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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