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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作者:仙游县鲤城街道蜚山村农廉网 发布时间:2017/8/17 编辑:吉安县指阳乡 录入:吉安县指阳乡 浏览次数:

吉安县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党政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党政机关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做到先审批,后开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能通过文电、网络或其他方式传达会议精神、部署具体工作的不再召开会议,会议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应合并召开,力求少开会、开短会、开小会。

第四条 党政机关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党政机关应规范会议费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会议项目及会议费预算的,应按规定报经审批后,按程序调整部门预算。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党政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县党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县政协全体委员大会;县委全委(扩大会);县政府全体会议;县纪委全会(扩大会)以及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侨联等换届会议和县委、县政府召开的全县性综合表彰会、全县经济工作会议、全县领导干部会议等综合性会议;中央、国家机关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吉安县召开的会议。

二类会议:全县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会议,县纪委常委扩大会议,以及县人大常委会议、县人大常委会各内设机构、县政协常委会议、县政协各内设机构召开的全县性会议。

三类会议:县直机关召开的,要求乡镇或本系统所属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全县性工作会议,以及县直机关及其所属的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乡镇或本系统所属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专业性会议或其他会议。

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五类会议:乡镇党代表大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乡镇党委、政府召开的村“两委”班子工作会议;上级党委、政府决定在乡镇召开的各类工作现场会。

第七条 党政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二类会议。应按会议审批归口原则分别报经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批准。会议申报、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等工作由承办会议单位负责。

三类会议。县直机关应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除全县性工作会议外,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后执行。县直机关召开的全县性工作会议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见附表)先送县财政局初审,再由县财政局分送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批,此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四类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并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五类会议。由乡镇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并列入乡镇年度会议计划。

各类会议的审批件应按年度预算编制办法规定,随预算草案一并送县财政局,作为安排下年度会议费预算的依据。

第八条 党政机关召开会议应准备充分,安排紧凑,简化程序,讲实话、讲短话、讲管用的话。

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五类会议除去报到和离开的时间,会期均不得超过1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一般为半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数量,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2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6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超过40人。

五类会议参会人员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数量,工作性会议限定与工作直接相关人员参加。

未经批准,不得邀请需要安排食宿的特邀代表和列席会议人员参加会议。

第十条 党政机关召开会议应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党政机关召开确需乡镇负责同志和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具备条件的,原则上均应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不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党政机关会议应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埠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食宿。

第十二条 参会人员以县城单位或乡镇为主的会议不得到县城或乡镇外召开。党政机关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三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会议召开地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安排食宿;工作人员除必须住会的外,不安排住宿。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召开需安排食宿的会议,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会议

100

130

50

280

二类会议

90

120

30

240

三类会议

80

100

20

200

四类会议

80

100

20

200

五类会议

 

90

20

11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党政机关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党政机关召开不需要安排食宿的会议,包括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结算报销会议费。

第十五条 一、二类会议费采取由会议承办单位申请,财政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从预算安排的会议费中解决,其中县人大会、县政协会实行会议经费总额包干的办法。三、四、五类会议经费在单位公用经费或项目支出中开支,列入单位部门预算。其开支数不得突破上年数。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在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经审批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会议费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会议费一律实行国库直接支付或公务卡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对未执行会议计划、审批管理制度,在年度预算中没有编列或未按程序报批调整预算的会议,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办理会议经费审核和支付。

 

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应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一级预算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部门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县财政局。并按会议审批归口原则,分别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对党政机关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或修订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规定对党政机关报送的三类会议中全县性工作会议计划进行初审,并按归口原则分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

(三)做好会议费国库直接支付工作,对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

(四)对党政机关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会议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县委办公室:

1、配合县财政局制定或修订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2、负责县委召开的会议总务工作;

3、建立审批一、二类会议制度;建立审批县委各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各人民团体三类会议中全县性工作会议制度;

4、配合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和县财政局对县委各部门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县人大办公室:

1、制定归口管理的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

2、负责县人大召开的会议总务工作;

3、建立审批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县人大内设机构等二类会议制度;

4、配合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和县财政局对归口管理的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县政府办公室:

1、配合县财政局制定或修订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2、负责县政府召开的会议总务工作;

3、建立审批一、二类会议制度;建立审批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和各直属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三类会议中全县性工作会议制度;

4、配合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和县财政局对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县政协办公室:

1、制定归口管理的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

2、负责县政协召开的会议总务工作;

3、建立审批县政协常委会会议、县政协各内设机构等二类会议制度;

4、配合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和县财政局对归口管理的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制度;

(二)负责单位年度会议计划编制、申报和三类(全县性工作会议除外)、四类、五类会议审批管理;

(三)负责落实会议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四)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并将会议费执行情况在单位或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监察局、县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对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县监察局将党政机关会议审批、会风会纪、会议费支付审核报销公示情况、会议定点管理制度执行、会议费审计监督等纳入日常监察工作,处理相关违纪违法案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县审计局将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列为审计内容,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严禁党政机关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党政机关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有条件的应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和茶歇。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会议文件袋应选用纸质一次性文件袋或简易塑料文件袋,严禁文件袋高档化、甚至变相买公文包发放个人。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违反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制度规定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饭店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县财政局定点饭店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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