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会:
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2015年4月份我乡启动了4例计划生育超生对象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法院执行案例,现将具体情况通报如下:
1、水北村委会,刘新光、陈小英,计外超生一胎对象,全额征收标准为27000元,5月8日县法院执行局到厂里找他,夫妻俩态度较为恶劣,不配合工作,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执行局将刘新光拘留到看守所,5月13日该对象已全额缴纳社会抚养费27000元,之后看守所将刘新光释放。
2、金田村委会神塘村,康盛民、刘小春,计外超生2胎对象,全额征收标准为64287元,夫妻俩在深圳龙岗经商,经了解其在深圳龙岗一辆私家商务车车牌号信息,下一步政府将派人协助法院执行局赴深圳将其车辆进行扣押,以此确保社会抚养费的全额收缴。
3、长丰村委会谢家村,周建光、熊英,计外超生2胎对象,全额征收标准为74814元,夫妻俩现在在浙江宁波务工,目前我们已掌握他的银行账号并进行了冻结操作,下一步将按全额征收标准从其账户中划拨。
4、苍前村委会苍前村,刘湘赣、王宾妃,该对象为县法院工作人员,在接到法院传票后不久由法院出面进行了庭前调解,乡人民政府进行撤诉,目前该对象已交纳社会抚养费19000元。
希望各村(居)委会以上述案例为鉴,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宣传和收缴工作力度,下一步乡党委、政府决定再增加10例社会抚养费依法征收案例,各村(居)委会要认真进行筛选,对态度恶劣、不配合工作、有经济能力却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对象,及时向乡计生办做好案例申报工作并下达社会抚养征收催告单。
今后,我乡将健全完善并始终坚持依法征收常态化工作机制来指导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严格措施,公平公正,确保为我乡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扎实开展奠定良好基础。
指阳乡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5日
指府发〔2015〕11号
关于公布2015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
标准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
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2015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通知如下:
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政策外生育一个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29000元;夫妻双方为城镇居民的,政策外生育一个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52000元;夫妻双方为国家干部、职工的,政策外生育一个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98000元;夫妻双方为不同违法生育类型的,按其所属违法生育类型分别计算。2015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从2015年6月1日起执行。具体有关事宜由乡计生办负责解释。
指阳乡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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