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党组织:
《吉安县老党员生活补贴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吉安县委办公室
2011年1月14日
吉安县老党员生活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加强对老党员关怀帮扶的要求,以保障老党员基本生活为宗旨,以增强党员的光荣感和党组织的凝聚力、向心力为目标,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补贴对象。
(一)补贴对象:党组织关系在吉安县,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农民老党员和没有正常离退休生活费来源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
(二)享受补贴对象必须政治立场坚定,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不搞封建迷信,不参与邪教组织;自觉缴纳党费,力所能及地参加党组织活动,在维护社会稳定中起模范带头作用;积极支持基层党组织工作,党员作用发挥较好。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补贴:一是党员民主评议不合格的;二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三是受到治安拘留以上或刑事处罚的;四是因党员个人原因,对基层工作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经所在地党内外群众监督评议认为不能享受的;五是受到其他违法违纪处理不能享受的。
第三条 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第四条 资金来源。
(一)老党员生活补贴经费主要由县财政支出,每年纳入财政预算,实行动态调整。
(二)县委每年从党员扶助金中拿出10%的经费作为老党员生活补贴配套资金。
(三)县委每年从留存党费中拿出10%的经费作为老党员生活补贴配套资金。
(四)各级党组织开展党内捐助活动筹集的经费作为老党员生活补贴资金。
(五)如上级有相关配套资金,纳入本办法统筹使用。
第五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发放。
(一)补贴资金的管理。县委组织部将当年10%的党员扶助金和10%的县委留存党费,各基层党(工)委将当年筹集的党内捐助资金,于年底前划入县财政局专用账户,县财政局根据当年享受对象需求,统筹落实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
(二)补贴资金的发放。老党员生活补贴从年满80岁当月开始,发放到老党员去世当月止。每半年发放一次,由县财政局在每年的“七一”和春节前发放,属农民党员的直接划入“一卡通”存折,属城镇党员的打入个人存折账户。
第六条 补贴对象审批。
(一)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吉安县老党员生活补贴审批表》。
(二)党支部、党总支逐级审查符合申报条件后,报基层党(工)委审核,老党员年龄以党员档案中最先填写入党材料中的年龄为准,档案遗失或不能证明其出生时间的,由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
(三)各基层党(工)委审核后,将确定补贴对象名单在所属单位公示10天,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确认无异议后,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并建立补贴对象基本情况档案。
(四)各乡镇党委、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党组织要对符合享受补贴对象进行摸底、审核,并由基层党(工)委于每年2月底前将《吉安县老党员生活补贴审批表》、《吉安县享受生活补贴老党员登记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报县委组织部复核。
第七条 补贴对象管理。
对老党员生活补贴实行动态管理。县委组织部每年6月底要对年度新增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进行集中审核,对死亡或出现不符合享受本补贴情形之一的及时注销。对采取不正当手段,套取或骗取补贴的,一经发现,立即停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给老党员发放的生活补贴,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时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九条 如上级有相关补贴政策,补贴标准低于100元的按本办法执行,高于100元的按上级要求执行,资金来源渠道不变。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11年1月起执行。
附件:1、吉安县老党员生活补贴审批表
2、吉安县享受生活补贴老党员登记表
附件1:
吉安县老党员生活补贴审批表
填报单位: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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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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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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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生
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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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年龄 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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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籍
状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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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户□
非农业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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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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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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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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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享受老党员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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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标准 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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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生活
困难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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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已纳入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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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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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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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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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卡通或本人存折账号、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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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党(总)支部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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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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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派出所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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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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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委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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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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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组织部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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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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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吉安县享受生活补贴老党员登记表
基层党工委(盖章):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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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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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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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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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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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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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或原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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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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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基层党建 老党员 生活补贴 暂行办法 通知
中共吉安县委办公室 2011年1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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