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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文峰镇大额物品采购管理
作者:仙游县鲤城街道蜚山村农廉网 发布时间:2016-02-26 编辑:吉水县文峰镇 录入:吉水县文峰镇 浏览次数:

〔201614

 

关于印发文峰镇大额物品采购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村(居)委会

政府同意,现将《文峰镇大额物品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文峰镇人民政府 

2016225    

 

 

 

 

文峰镇大额物品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镇各村居大额物品采购管理工作,加强对村居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村“三资”管理,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和集体资金在镇各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集体资产产权有偿转让或有偿使用项目等。

  第三条  镇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降低交易成本和提高财政、集体资金使用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进入镇公共资源交易站交易的项目,应经过民主决策形成书面意见,报镇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组织交易。项目交易前,采购人必须落实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准备公开交易必须的技术资料和项目的相关批准文件;在申请交易时应将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一并报镇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审核。

                      第二章 交易范围

  条 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村(居)委会使用集体资金采购重要设备、办公用品等金额在3000元以上和各类服务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服务采购,必须进镇公共资源交易站交易;村、居利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交易。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条 公开招标。采用公开招标的,由招标人公开发布信息,鼓励潜在的投标人报名参加公平竞争,必须有不少于3家具有承担该项目投标资格的单位参加。

  第条 竞争性谈判、询价。货物采购时,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由业主成立三人以上单数的谈判询价小组,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等条件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条 邀请招标、直接发包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实行邀请招标、直接发包或单一来源采购的,必须经镇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按相关要求进行操作,并经镇公共资源交易站备案。

                  第四章 交易方式的选择

   条 镇公共资源交易站进场交易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3万元以上(3万元)货物采购实行公开招标,3万元以下(不含3万元)到5000元以上(含5000元)货物采购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货物采购实行单一来源采购;服务采购1万元以上(含1万元)实行公开招标,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到5000元以上(含5000元)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实行单一来源采购。

                   第五章 定标办法

   第十条 货物和服务采购类项目,应采用以有限高价的最低价法确定中标人。招标前,招标人经市场调查后,确定采购项目的统一规格、标准和数量,再按照相应程序根据市场行情和国家物价收费标准设置招标限高价。投标人根据项目的限高价自主报价,取低于招标限高价的最低报价者为中标人。

                     第六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一条 交易申请。交易项目业主应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向镇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提出交易申请,填写“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批表”,并附具体项目交易方案(含招标方式、投标人条件等)。村交易项目在交易申请时,需另附“村两委会会议纪要”或“村民(代表)大会会议纪要”。镇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应对招标人及招标项目进行审查、备案和核准。经核准后填写《交易情况告知书》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镇纪委办理告知手续,再由镇公共资源交易站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在镇公共资源交易站协助下编制项目预算和招标文件,也可委托社会中介组织编制项目预算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严格按照统一的格式和内容进行编制,报镇纪委审查备案后交由镇公共资源交易站存档。

    第十三条 信息发布。除直接发包、单一来源采购和协议转让外,其他性质或方式的招标项目,在实施之前都必须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其中镇公共资源交易站和政务公开栏为规定的信息发布场所,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还可以在其他场所或媒介公开发布。不同途径发布的公告内容必须一致。公开招标信息发布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信息发布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报名受理。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招标公告规定的资料参加现场报名。镇公共资源交易站负责受理交易报名登记工作,发放招标文件(可适当收取成本),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不得向他人透露。报名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十条 投标。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在开标前不得启封。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十条 开标。应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开标会议由镇公共资源交易站业务人员主持,开标时要做好开标记录、签到、检验投标人资格、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技术承诺与报价结果记录等环节的工作。投标人应严格遵守开标会场纪律。主持人一般应当场宣布开标结果,并将中标候选人名单进行公示。

第十条 评标。评标应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中,在镇纪委的监督下由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成员应根据招标文件设定的程序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其他任何人的非法干扰,也不得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其他评委。评标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出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由评标小组全体成员签字。

  第十条 中标公示。中标候选人(买受人)确定后,应当在原招标公告发布的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的,由镇公共资源交易站协助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条 资料归档。进镇公共资源交易站操作的交易项目,均须按照存档资料目录要求归案存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十条 镇成立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常务副镇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相关业务站所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镇公共资源交易站,由镇分管领导站长,镇办公室和镇统计站人员为公共资源交易站成员。领导小组具体承担镇公共资源交易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条 未按规定进站交易的,镇经管站资金不予拨付和报销,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条 本暂行办法由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解释。

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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