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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文峰镇村(居)财务管理
作者:仙游县鲤城街道蜚山村农廉网 发布时间:2016-02-28 编辑:吉水县文峰镇 录入:吉水县文峰镇 浏览次数:

文委发〔201617

关于印发《文峰镇村(居)财务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村(居)党支部、村(居)委会,镇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全面清理和规范我镇村(居)财务,建立健全我镇村(居)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我镇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严格管理,增强村务、财务公开透明度,强化管理约束机制,严格村(居)财务监管。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文峰镇村(居)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文峰镇委委员会       文峰镇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6日

文峰镇村(居)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全面清理和规范我镇村组级财务,健全村(居)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我镇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增强村务、财务公开透明度,强化管理约束机制,严格村(居)财务监管,经镇党政班子会研究,特制定文峰镇村(居)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一、严格实行村(居)账镇代理,组账村代理

在全镇全面实行村(居)账镇代理,组账村代理制度,村(居)级资金账务全由镇经管站受托代管,坚决禁止和设账薄,否则一律作私设小金库,村(居)财务实行报账制,村(居)原则上每季度报账一次,报账时间为每季尾月20—30日。严格执行支付条据报销时限,一般不报隔季甚至隔年账,特殊情况由镇领导审核后方可报账;村(居)财务实行定期公示制,每年的7月份应在公示栏内公布上半年村财务、账务,次年1月份在公示栏公布下半年及全年决算的财务,公示项目以财务报表为准。

组级资金账务由村委受托代管,各村(居)所属村小组的资金(现金和银行存款)必须清理上缴至镇经管站信用社账户中,镇经管站依据资金缴入情况分别设立专户入账,各村(居)委会应同时收集各村(居)组规范的资金收付原始凭证等各村(居)建立明细账簿,登记入账,各村(居)委会履行组级财务的监管,并无遗漏,建立组账村代理制度,对于组资金的领取,日常开支,必须由村委记账员提供真实、完整的明细账,经村相关负责人审批,方可到镇经管站申报提取;专项资金,除上述手续外,还须提供完整的报账材料,并经镇相关干部领导核准后,才可到镇经管站申请提取。

二、规范资金管理,严控村、组干部误工补贴、招待费等日常开支

各村(居)在年初应按照“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进行村(居)财务收支预算,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政府批准后执行,严禁虚列预算收支来实现预算平衡,杜绝一切赤字预算,鉴于我镇目前现状,依据相关财政法规和廉政规定,对村干部误工补贴发放,严格执行如下指导性规定:

1、严格执行重大事项事先报告制度。凡800元以上4000元以下支出,必须事先向镇驻村干部报告。并由驻村干部、村书记、主任会签后才能入账;4000元以上必须如开村两委班子会研究决定(要有会议记录),并报镇党委、政府班子审核批准。

2、严格村(居)干部工资待遇规定。各村(居)村两委干部基本工资按上级文件规定发放,同时各村(居)应于每年年初,将享有本村误工补贴工作人员名单,报请镇政府批复,并将批复送镇经管站存档作为会计核算依据,各村(居)除批复外,除非有经本村村民代表讨论通过的决议标准,否则,按40元/天标准发放。其它所有补助、津贴和资金等不能由村两委班子自行研究决定。

3、严格控制招待费。各村(居)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禁公款走访;各村(居)招待费应纳入村(居)年初预算管理,核定全年定额,不得超支,报账严格审批,规范核算,坚决做到四个不准,一不准超标准接待,不准相互吃请,不准进娱乐场所公款消费,不准进健身场所公款消费,招待费发票内容不得出现烟酒,不得涉及洗头、按摩、歌舞、喝茶等。各村(居)招待费标准,根据各村(居)人口和工作现状没,经镇党政班子会研究决定,各村(居)招待费分为三大类:一类村(居)为朱山、城东、水南背、砖门、葛山,招待费每年不超过6万元;二类村(居)为炉下、文水、低坪、井头,招待费每年不超过5万元;三类村(居)为文峰、鉴湖、文江、水上、龙华、吉阳、城南、城西、城北、盘龙、东村、东螺、水口、炉村、玉山、低坪、田段,招待费每年不超过3万元。若超过,则对该村书记、主任问责。

三、强化上经划拨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

上级划拨项目资金各村(居)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对于该类资收支,必须取得规范正式发票,并在发票上清晰注明资金用途,报领时必须提供完整、真实的手续资料,具体包括正式发票、预决算书、合同、项目进度表或竣工验收单等,所有项目资金必须经由镇政府相关领导核准签字后方可报领支付报账。

四、各村(居)小组财务管理由村参照相关要求制定规定,并由支部书记、主任严格进行监督。

、各村(居)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如有违背,镇党委将对村(居)党支部书记、村(居)会主任进行问责。

、本规定自2016年2月26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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