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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来源:仙游县鲤城街道蜚山村农廉网 发布时间:2015/8/24 录入:市委农工部 浏览次数:
 

中国共产党吉安市委员会

吉字201522

中共吉安市委  吉安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安居工程

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井冈山管理局,井开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庐陵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经研究,现将《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吉安市委         吉安市人民政府                                                                                                        

2015727

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开发“立下愚公志,打好攻坚战”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落实省委提出的“四个全面完成”中“土坯房改造和移民搬迁任务要全面完成”的目标要求,市委、市政府决定从今年开始,在全市全面实施农村安居工程建设,到2017年底全面完成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和移民搬迁任务,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扎实推进农村安居惠民、利民、为民工程。

一、切实把握农村安居工程建设政策

1.明确改造范围。全市集体土地上的危旧土坯房(包括危旧房和土坯房,其中危旧房必须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经鉴定为C级局部危房或D级整幢危房),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危旧土坯房改造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2.界定改造对象。按照应改尽改的原则,只要是现在仍然居住在危旧房和土坯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士家庭、赣南等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国家重点优抚对象、革命烈士家庭、因灾倒损房户和其他贫困户等都可纳入改造对象范围。

3.统一补助标准。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标准、不同改造方式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具体情况,分类补助标准为:

第一类,新建房屋补助标准:①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以下简称“两红”人员)及革命烈士的遗孀以本人名义建房审批并申请危旧土坯房改造的,每户补助4万元;②“两红”人员及革命烈士的子女家庭危旧土坯房改造的,每户补助2万元;③分散供养五保户危旧土坯房改造原则上安排在当地敬老院统一安置,每户补助1.65万元,直接拨付给敬老院用于改造老人住房条件。对确需单独建房的,建房补助金拨付到当地村委会帮助其建房;低保户、贫困残疾人,符合改造条件的已建档立卡的贫困户,每户补助1.45万元。④其他列入改造范围的改造户,罗霄山脉连片特困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井冈山市、遂川县、万安县、永新县和吉安县)每户补助1.25万元,其它县(区)每户补助1.15万元。⑤涉及地质灾害避灾移民、深山区移民、库区移民等,除执行扶贫移民搬迁政策补助标准外(搬迁对象按每人4千元标准补助,其中对搬迁到县城或园区、乡镇、中心村集中安置的,再分别按人均2000元、1500元和1000元标准,另行安排资金用于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建设),符合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政策的搬迁户同时还可享受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资金补助;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补助标准为:无房户、D级危房户和临时房户户均补助3万元,C级危房户和既有房屋不属于危房但住房面积狭小户户均补助11250元。⑥年内因灾导致自住房屋倒塌且需要重建的农村受灾户。严格按照“一户一宅”规定,对已经在异地新建住房、旧房倒塌的农户,不纳入补助对象范围。一般农村全倒户重建住房每户补助1.5万元;全倒户中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等特困户重建住房每户补助2万元;损房户维修住房,各地可结合财力等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助。

以上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上述补助标准的下限。

第二类,维修加固房屋补助标准:每户补助3500元。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可自行制定补助标准,但不得低于上述补助标准的下限。

4.统一建房标准。①占用宅基地建房:指农户在原来的宅基地或者通过流转得到的宅基地上拆旧建新。每户宅基地面积60-90平方米;②公寓式联户建房:指在圩镇规划区城郊结合部或中心村,实行联户共建的建设模式。每户建筑面积70-90平方米;③乡(镇)村统一建房:指考虑困难群体,由乡(镇)、村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模式。每户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5.规范申报程序。①农户个人提出申请。符合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户籍、农村五保供养证、低保金领取证、贫困残疾人证明、国家重点优抚对象证明、扶贫移民证明、乡镇出具的贫困户、倒房户证明等相关材料。②村级集体评议公示。村委会接到农户的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评定是否属补助对象,并予以公示。经评议符合补助对象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经复核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③乡(镇)入户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组织人员进行入户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政府签署意见报县(市、区)农村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说明原因。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结果要在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④县级审批和公示。县(市、区)农村安居工程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乡(镇)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实地复核,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予以审批,并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对住房危险程度作出的鉴定意见,核定补助方式及标准。同时在村委会和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不予审批,并说明原因。审核结果报市农村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⑤竣工验收。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竣工后,由县(市、区)农村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翻建新建、修缮加固住房进行竣工验收。

6.把握好土地政策。积极通过拆旧建新、空心村改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引农上坡、政府统一征用、农户自主流转宅基地、盘活土地经营等多种渠道,充分利用丘陵、闲置宅基地等,尽量少占或不占用耕地,保障农村安居工程的用地。①专项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对符合政策的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所需用地,可作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在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安排,不占省下达我市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做到应保尽保。②合理安排农民建房用地计划。市政府按照不少于省下达我市计划总数的8%的规定下达各县(市、区)的农民建房计划。同时对于农民建房合理的用地需求,在完成了省下达我市计划总数8%的前提下,各县(市、区)超出部分可申报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实行台账管理,做到农民合理建房需求应保尽保。③继续支持搬迁移民扶贫用地计划。根据省扶贫移民办每年下达的搬迁移民扶贫计划的任务数核算集中安置点所需用地面积,采取省和地方各负担50%的办法解决搬迁移民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④大力支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实施。继续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实施增减挂项目,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优先解决拆旧区安置用地。⑤严格依法依规供地。对农村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以占用或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严格实行“一户一宅”。

二、坚持因地制宜确定改造方式

7.坚决执行拆旧建新。各地要认真组织对农村危旧土坯房进行质量鉴定,原则上拟改造农村危旧土坯房应拆旧建新。主要采取三种方式:①集中新建。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且符合城市规划的改造农户,可采取联户新建公寓楼,其集体土地性质不变;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且符合村镇建设规划的,可异地或原地集中新建。集中新建房可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拆除旧房、统一平整土地、统一分配宅基地、统一施工进度、统一完善配套设施、分户自建的“六统一分”模式进行建设。县(市、区)、乡(镇)政府负责对集中建房点进行“三通一平”。②分散新建。对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零散农村危旧土坯房,不具备集中新建条件的,可分散新建,但原则上也要保持相对集中。新房建成后,应将原有的老旧住房及其附属房一并拆除,否则不能享受补助政策。③乡村代建。对确无能力建房并有代建意愿的特别困难群体,可由乡(镇)、村组织技术可靠的施工队伍代建,帮助其解决住房问题。各地要加速农村敬老院提质扩容达标,引导分散供养五保户集中供养。

8.因地制宜保护修缮。农村土坯房属局部危险(C级)的可修缮加固,对具有一定历史、文化和科学艺术价值,特别是记载红色文化历史的危旧房、土坯房,应按照“修旧如旧”的原则,予以重点修缮保护,鼓励采取购置修缮等形式,发展乡村特色旅游产业。

9.因户施策盘活置换。对因各种原因无法进入敬老院集中供养的分散五保户和其他生活特别困难家庭,可对现有的旧校舍、旧厂(场)房、旧办公楼等闲置房屋修缮改造,进行妥善安置。鼓励经济实力较弱的群众购买本集体范围内质量较好的旧房进行置换。

10.积极倡导引农入城。奖励农户拆旧,积极引农入城。各地要通过政府引导、理事会运作方式,制定相应的奖励措施,拆除无保护价值的废弃、闲置危旧土坯房,鼓励农民进城镇购房,或转为城镇居民纳入住房保障体系。积极引导和协调解决进城镇农民入企务工或自主创业,让进城镇农民“住得下、能致富”。

三、坚持规划先行,强化建设管理

11.坚持科学规划先行。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坚决杜绝农村无序建房现象。农村安居工程集中建设点,要避开抗震不利场地和地质灾害多发区,做到与新型城镇化、美丽乡村和统筹城乡发展相结合,科学合理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引导边远地区的农户向中心村、城镇及工业园周边集聚,综合配套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和文化、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对在原址新建的危旧土坯房改造农户,也要进行审核,符合村庄规划的才能审批建房。各县(市、区)要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扶贫移民搬迁、引农上坡、空心村改造等工作,每年规划新建1-2个具有庐陵特色的农村安居工程精品示范点;各乡(镇)每年要规划新建1个以上具有庐陵特色的农村安居工程精品示范点。县(市、区)、乡(镇)要足额保障村庄规划编制经费,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12.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凡另行选址建房的改造户应在拆除原有危旧土坯房并将老宅基地交回村集体、依法流转他人或复垦的前提下,方可享受危旧土坯房改造补助、贴息贷款和占用宅基地新建房屋等政策。

13.推广庐陵风格户型。新建房屋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建造。同时,要鼓励和引导选用《吉安市农村安居工程户型图集》户型。新建的农房不仅要安全美观、经济适用,还要环保节能、功能完善,彰显庐陵风格。

14.严格执行绿色通道报批。各地应开辟农村安居工程建设审批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时限,除耕地占用税外,免收审批费用及工本费等相关费用。严格落实土地审批有关工作责任,相关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报批工作。

15.严格规范建房管理。建立健全乡(镇)村镇规划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技术力量。建立农村安居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农村安居工程建设质量安全。

16.强化建材和用工保障。加强对各类建筑材料及相关配套材料的价格监管,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以次充好等行为。特别是对建筑用红砖、钢材、水泥、木材、沙石等主要建筑材料,应采取统一招标、统一询价、定点供应、送货上门、群众自愿自主认购等办法,大力推行政府统一采购,稳定市场价格,保证产品质量,控制建房成本,保障农村安居工程建设所需的各类建材供应。要在市、县(市、区)电视台、报纸等实时滚动播出农村安居工程建设主要建材价格。允许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直接采购国有林场所产林木用于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加大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力度,统筹阳光工程、雨露计划等职业培训资金,免费培训5万名农村建筑工匠,有效破解用工紧张难题,保障农村安居工程建设用工需求。

四、有效整合资金,强化资金监管

17.落实财政补助资金。“两红”人员及革命烈士的遗孀、 “两红”人员及革命烈士子女家庭的补助资金除中央、省财政补助外,补助标准范围内的不足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按1 : 1 比例配套;其它改造对象的补助资金,除中央、省财政补助外,补助标准范围内的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兜底。各县(市、区)财政配套资金必须按时足额配套到位。市财政从2015年—2017年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对农村安居工程精品示范点进行奖补(奖补办法另行下发)。

18.整合有关项目资金。对新启动的农村安居工程建设集中建房点,可申报为当年的美丽乡村建设点。按照“渠道不变、统筹安排”的原则,依法依规整合民政、财政、发改、规划建设、国土(矿管)、农业、环保、交通、水利、扶贫移民、卫生、教育、林业、广播电视、残联、供电等部门资源和涉农对口专项资金,支持推进农村安居工程建设集中建房点的基础设施建设。

19.加大信贷帮扶。对享受建房补助后,自身筹措资金还有困难的改造户,可采取担保贴息等形式,向农行或农村信用社(农商行)申请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贷款,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市、县(市、区)财政按照基准贷款利率给予2年的贷款贴息,市、县(市、区)、个人按4:4:2比例分担贷款利息(具体贴息办法另行下发)。享受贷款政策的改造户控制在总改造户的30%以内,重点用于解决特别困难的改造户。

20.强化挂点帮扶。农村安居工程集中建房点应与美丽乡村建设点、扶贫移民点等相结合。市、县(市、区)美丽乡村建设挂点单位、扶贫移民挂点单位等要加大帮扶力度,支持帮助所挂村的农村安居工程建设。同时,安排部分市直单位对农村安居工程精品示范点进行挂点帮扶。

21.发挥社会力量捐助。积极倡导民营企业、社会各界对农村安居工程建设进行结对帮扶,重点帮扶较贫困农户,帮扶集中建房点基础设施建设,营造全社会帮建的浓厚氛围。

22.规范资金拨付监管。各地要按照《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和《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办法》(赣财社〔201158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安居工程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完善农村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发放管理办法,严禁截留、挤占、克扣、冒领和挪用补助资金,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并合理确定补助资金分阶段发放比例,保证项目动工时,先按审批补助额度拨付规定比例的补助资金,新建或维修的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全部余款。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监察、审计部门加强资金的监管和审计。

五、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考核

23.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农村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由市委副书记肖洪波任指挥长、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任副指挥长,市直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委农工部,并设综合督查指导、规划建设、资金保障和监管、质量监管等工作组,负责全市农村安居工程的组织协调及日常事务。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各县(市、区)、乡(镇)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指挥长的的工作机构,并落实工作经费。

24.落实目标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推进农村安居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安居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安居工程建设的具体实施;村委会通过组织邻里相帮、结对帮扶、投工投劳等措施帮助困难农户改造危旧土坯房。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逐级签订农村安居工程建设目标责任状,采取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办法,落实责任。市、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搞好政策衔接,形成工作合力。

25.建立督查考核机制。市农村安居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农村安居工程建设的督查指导,采取一月一调度、一季一督查、半年回头看、年终总考评和随机抽查、专项督查、流动现场会等相结合的形式,加强巡查指导。实行倒查追究责任制,并把农村安居工程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对年度工作突出的县(市、区)、乡(镇)和个人,由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与奖励;对在农村安居工程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干部予以提拔重用;对年度工作不力的县(市、区)、乡(镇),取消年度综合评先评优资格。

26.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阵地宣传、入户宣传、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宣传农村安居工程建设政策,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宣传农村安居工程建设中涌现的先进典型、探索的成功经验,为农村安居工程创造一个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中共吉安市委办公室                 20157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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