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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安市委农村工作部关于印发《吉安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六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仙游县鲤城街道蜚山村农廉网 发布时间:2017/11/24 录入:市委农工部 浏览次数:
 

中共吉安市委农村工作部

关于印发《吉安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等六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农工部,各科室:

经研究同意,现将《吉安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安市农村清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安市“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安市本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安市“财政惠农信贷通”贷款管理办法》和《吉安市本级一村一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吉安市委农村工作部

2017822

吉安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全市新农村建设总体部署和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安排的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省新农村建设办公室确定的新农村建设村点。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省市县三级共建原则,每个省级村点30万元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照5:2:3比例落实配套资金;每个自建村点不少于20万元,由县(市、区)财政落实。市、县(市、区) 财政部门应按要求足额安排并落实本级资金。

第四条  市、县(市、区)新农村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新村办)和财政部门要以新农村建设为平台,加大相关资金整合和统筹使用力度,建立多渠道、多方位的资金筹措机制。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五条  市级专项资金按照省新村办确定的村点数量,由市本级落实到位并分配到县。县级专项资金按照省新村办确定的村点数量,由县本级落实到位,并将省、市、县三级专项资金分配到村点。每个省级村点的财政铺底资金,均为新农村建设村点的专项资金最低额定数,县级新村办不能在各村点之间互相调剂增减安排。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六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新村办及时下达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通过县级财政国库支付系统支付。年末未列支的专项资金应按省财政厅现行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县级新村办要根据确定的专项资金拨付和报账方式,及时审核、批复新农村建设村点的用款计划,按照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村庄基础设施建设、生产生活条件改善、环境面貌整治等方面。

第九条  专项资金可以采取现金补助或物资补助方式进行拨付使用。补助内容和范围主要是:公共建设项目的材料采购费和建设费用、必要的特殊专业技工人员工资等;农户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自我建设的补助费用等。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不准用于村集体日常开支和村干部误工报酬、补贴、通讯费用开支等,不准用于归还镇、村集体债务,不准用于招待安置、帮困救助等非建设性开支和工资福利支出,不准用于购买交通工具等与新农村建设无直接关系的支出。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报账制。建设村点数量少、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县级报账,其余以乡镇报账为主,不得在行政村或村点直接报账核算。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要符合中央、省、市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按照当地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实施细则执行。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新农村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设立县级专项资金专账。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专账中每一笔资金,要分时间、凭证号、内容摘要(资金文件)、收入、支出、结存、备注等栏目进行记录,实行分账明细核算。

第十四条  设立乡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专账。在乡镇财政所或“村财乡代理”中心建立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专账,分别设立规范的总账、明细账、村点分户账。

第十五条  设立资金收支监管台账。各建设村点必须按省里编制的“村点资金收支台账”进行记录,如实全面反映各类资金收支情况。

第十六条  县级报账制的程序是:村点实施项目后,由理事会填写资金报账申请单,并附合法有效的报账凭据,由经办人、理事长、村委会、乡(镇)相关领导签字,报县级新村办审核签署意见,再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乡级报账制的程序是:县级新村办和财政局共同提出资金拨付意见,分批将资金拨付到乡(镇)财政所或“村财乡代理”中心。村点实施项目后,由理事会填写资金报账申请单,并附合法有效的报账凭据,由经办人、理事长、村委会、乡(镇)相关领导签署意见后,向乡(镇)财政所或“村财乡代理”中心申请报账。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中支付给材料供应商、工程承包商的资金,由经办人、理事长、村委会、乡(镇)相关领导签字,并附合法有效的报账凭据后,由县财政局或乡镇财政所直接拨付,避免二次支付。

第十九条  县级新村办要在第二季度内向所有新农村建设村点理事会下发《资金到账通知单》,告知专项资金落实到新农村建设村点。理事会送交回执予以确认,并据此提出拨款申请和用款计划,并在村内公共场所张榜公示,告知群众。

第二十条  各类建设资金包括村民自筹资金等均应实行财务公开,资金来源、支出使用、结余负债等情况要在村内公共场所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社会公众和农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新村办要按照省新村办制定的有关报表,在每个季度末向市新村办上报本季度资金基本情况,市新村办收集、汇总、审核后,按季度及时上报省新村办。

第七章  资金绩效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级财政部门和新村办分别是新农村建设资金、项目的监管责任主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违规、谁纠正”的原则,切实履行资金和项目监管责任。市、县财政部门和新村办要加强新农村建设资金和项目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新农村建设实行年度考核验收,凡发现专项资金安排不到位,或出现截留、挪用、虚报冒领的县(市 、区),将进行追责,收回省、市级专项资金,并取消年度评先资格。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实施年度终了,由县新村办组织对专项资金的绩效情况开展自查自评。市新村办负责组织对全市专项资金的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对各县(市、区)进行下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新村办要定期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报账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责令立即整改。对拒不改正的,终止项目执行并限期如数追回资金。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补充细则,并报市新村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衔接统筹资金和农民自筹资金参照财政配套资金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新村办负责解释。

吉安市农村清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清洁工程(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村清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全省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总体部署和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清洁工程专项资金,是指用于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工作的省、市财政补助资金和县、乡财政配套资金。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三条  农村清洁工程专项资金按照以县为主、乡镇为辅、省市奖补原则,纳入财政预算,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四条  市、县(市、区)新农村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新村办)和财政部门要以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为平台,加大相关资金整合和统筹使用力度,建立多渠道、多方位的资金筹措机制。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五条  市级农村清洁工程奖补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办法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方案由市财政局和市委农工部另行下发)。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六条  市、县(市、区)财政会同新村办及时下达农村清洁工程专项资金,通过县级财政国库支付系统支付。年末未列支的专项资金应按省财政厅现行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农村清洁工程专项资金拨付由县级新村办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确定。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农村清洁工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规划和乡村两级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设备建设。县域内农村垃圾收运设施设备实现全覆盖之前,不得用于垃圾清运、处理、保洁及保洁员工资等日常运行保障。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农村清洁工程专项资金实行报账制。农村清洁工程专项资金由县级统筹管理使用。

第十条  农村清洁工程专项资金使用要符合中央、省、市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按照当地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实施细则执行。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农村清洁工程项目。

第十一条  设立县级农村清洁工程专项资金专账。农村清洁工程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专账中每一笔资金,要分时间、凭证号、内容摘要(资金文件)、收入、支出、结存、备注等栏目进行记录,实行分账明细核算。

第十二条  各类建设资金包括村民自筹资金等均应实行财务公开,资金来源、支出使用、结余负债等情况要在村内公共场所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社会公众和农民群众的监督。

第七章  资金绩效和监督

第十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和新村办分别是农村清洁工程资金、项目的监管责任主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违规、谁纠正”的原则,切实履行资金和项目监管责任。市、县财政部门和新村办要加强农村清洁工程资金和项目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村清洁工程验收考核制度。农村清洁工程实行逐县(市、区)考核验收,达到验收标准的县(市、区),报市新村办初审通过后申报省级考核验收。

第十五条  建立农村清洁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实施年度终了,由县级新农村建设办公室组织对农村清洁工程专项资金的绩效情况开展自查自评。市新村办负责组织对全市农村清洁工程专项资金的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对各县(市、区)进行下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新村办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农村清洁工程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报账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责令立即整改。对拒不改正的,终止项目执行并限期如数追回资金。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补充细则,并报市新村办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新村办负责解释。

吉安市 “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在全省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的通知》(赣办字〔201144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的通知》(赣府厅字〔2012187号)精神和国家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通过“政府出钱、大学出力、农民受益”的方式,经教学单位系统教育,为我市培养一批高素质农村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而进行培育扶持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管理原则:总体规划,分年实施;集中使用,突出重点;科学安排,合理配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和教学单位按比例构成。学员每人每年的培养经费省财政承担60%,市财政承担10%,县(市、区)财政承担20%,教学单位以减免的形式承担10%。市、县财政承担部分由省财政通过财政内部往来结算,培养经费在教育经费中列支。市、县两级要将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足额安排。

第五条  凡使用专项资金形式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所在单位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

第二章  管理使用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和实际数量”计算分配。省“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市、县(市、区)村点数量、人口数量、耕地面积等因素拟定年度招生学员计划,并根据下一年招生计划和在校学员数量所需专项经费分配数额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省“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的当年学员实际在校人数,将当年应承担的教学培养经费统一向教学单位直接拨付。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教学单位收到财政培养资金后,应单独设置项目核算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管理,推动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出包括教学管理经费、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

(一)教学管理经费:指教学单位在教学管理当中产生的招生宣传费和考试考务费用及其他教学管理相关费用。

(二)人员经费:指教学单位教学培养当中用于聘任教师、管理人员所发生的支出。人员经费支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奖金和福利。

(三)业务经费:指为开展教学及实践而产生教学业务费用,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交通费、培训费、会议费、劳务费、教材费、场地租赁费、购置仪器设备和教学用具及易耗品和动植物费用等。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建设项目之外的人员经费支出以及与“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

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教学单位应将“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统一编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教学单位应加强管理,确保“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实施进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年末未列支的专项资金应按省财政厅现行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检查制度。市“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教学单位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将如数追回违规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对出现虚报、瞒报冒领等行为和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暂停其后续拨款,责令进行整改。教学单位在限期内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可恢复或调整拨款;对整改效果不到位的将取消项目并终止拨款,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教学单位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对审批确定的项目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对项目预算的及时执行负责。

第十六条  教学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章  绩效考评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市“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教育主管部门,对教学单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定期考评。

第十八条  考评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定量考评采取百分制方式评分,产生考评结果。定性考评根据定量考评结果,结合定期检查、实地抽查及其他监督检查情况,确定考评成绩。考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考评成绩作为下年度教学培养计划调整和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计算因素之一。对考评成绩优异的,在招生计划下达时给予倾斜;成绩不合格的,予以通报,责令查找原因,限期整改。

吉安市本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做好我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科学合理、高效公平,根据《关于吉安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试行竞争性分配和项目化管理改革的意见》(吉办字〔201561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奖补对象和范围

1.市级以上龙头企业新建和扩建农产品加工项目、建设产品原料发展基地。

2.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建立电子商务平台和储存冷藏物流设施。

3.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在主板或新三板上市和获得国家级知名品牌。

二、申报条件

1.企业近三年产值连续递增或投入连续三年递增,具有稳定的经营效益,健全的管理体制,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

2.企业信誉度高,是粮食加工、畜禽水产、井冈蜜柚、绿色蔬菜、高产油茶、竹木花卉、烟叶茶叶等富民产业或当地特色产业,项目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能带动当地农民增收等。

3.产业项目为新建或扩建竣工投产项目,总投资在800万元以上主要开发经营绿色有机农产品;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备案文件为准,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项目不予受理。

4.知名品牌奖励项目为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

三、奖补标准

通过竞争筛选一批市本级农业产业化财政专项资金奖补项目,每个奖补项目资金总额最低5万元,最高20万元。

四、操作程序

1.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组织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申报,并对申报企业的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原则上每个县(市、区)推荐奖补项目不超过2个。奖补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批准文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知名品牌奖励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主管机关核发的认定文件、证书等复印件。复印件由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原件进行核验,在复印件上注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公章。

2.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包括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对初审合格的企业,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组织集中审评,综合打分,按得分高低确定奖补项目,并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3.将审定奖补的项目在吉安三农网和吉安财政网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后,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联合下文批复扶持的项目计划和奖补资金,市财政局按相关程序拨付奖补资金。

五、监督管理

1.市、县(市、区)产业化工作部门要切实做好奖补资金下拨与申报项目的衔接,防止截留、挪用项目资金,县(市、区)产业化办定期调度项目建设情况,对项目资金进行跟踪问效,市产业化办每年一季度对上年项目资金使用落实及效果进行年度监督检查。

2.严格核实项目建设内容,对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予以通报批评,追回资金,五年内取消申报各级财政补助和奖励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工作人员,追究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的责任,对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吉安市“财政惠农信贷通”贷款管理办法

 

为做好“财政惠农信贷通”贷款管理,确保资金科学合理投向农业,资金使用安全高效,根据省“财政惠农信贷通”实施方案,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信贷对象

通过“财政惠农信贷通”获取的贷款必须用于农业生产经营,优先支持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优先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业生产经营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农业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无不良贷款余额或承担担保责任的不良贷款余额。支持的农业经营主体对象包括发展潜力较大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业 社会化服务组织和休闲农业经营组织等。

(一)农民合作社必须在工商部门注册并实际运行2年以上,有一定经营规模,成员原则上不少于30户,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规范;农民合作社最高授信额度300万元。

(二)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必须有固定的住所和经营场所,借款主体为家庭成员且具备完全民事能力,年满18周岁、不超过60周岁;家庭农场必须经工商部门注册或农业部门备案。家庭农场、种养大户最高授信额度200万元。

(三)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必须在工商部门正式注册,经营状况较好,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环节提供植保、农机、动物防疫、农资等专项或综合服务。休闲农业经营组织必须利用农村景观资源和农业生产条件,发展观光、休闲、旅游,其经营主体主要是农村家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外来工商资本投资者等。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休闲农业经营组织最高授信额度为200万元 

二、运行流程

(一)申报信贷计划

1.县(市、区)农业局、林业局分别会同合作银行,对本县(市、区)范围内符合基本条件并有融资意愿的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资信和贷款意向调查。其中,农牧渔业类经营主体由县(市、区)农业局负责,林业类经营主体由县(市、区)林业局负责(下同)。

2.县(市、区)农业局、林业局分别同合作银行根据调查结果提出本县(市、区)农牧渔业类、林业类经营主体信贷规模计划,由农工部牵头,根据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和当年产业发展重点,会同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协商一致后,制定本县(市、区)总体信贷规模计划,并联合上报市委农工部、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

(二)核发信贷规模

1.市委农工部会同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审核后形成分县(市、区)汇总的信贷规模计划和省财政风险补偿金申请,联合行文上报省委农工部、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

2.信贷规模计划省审批后直接分县(市、区)下达。各地按省确定的信贷规模由县(市、区)农工部、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省财政厅、市财政局依据合作协议,将各自承担的财政风险补偿金拨付到县(市、区)财政局,县(市、区)财政局按照规定比例将各级财政风险补偿金存入在合作银行开设的“财政惠农信贷通风险补偿金账户”。

(三)资信调查及放贷

1.合作银行为主体,县(市、区)农业局、林业局配合,根据对农业经营主体的资信调查和生产经营等情况,确定农业经营主体的个体授信额度,并在借款人所在地的村(或镇)予以公示,公示日期为3天。个体授信额度有效期不超过3年。

2.获得个体授信的拟借款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借款主体”)在授信额度内向合作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合作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贷审核;之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合作银行将借贷双方签订的贷款合作副本(或复印件)同时抄送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

(四)风险分档补偿

1.借款主体在贷款期满未还清贷款本息的,以合作银行为主,县(市、区)农业局、林业局分别协助进行追偿。1个月后,如追偿款不足以清偿借款资金本息,合作银行向县(市、区)财政局下达《补偿通知书》,并抄送县(市、区)农业局、林业局。县(市、区)财政局收到《补偿通知书》后,从财政风险补偿金中补偿。在一年期内,合作银行“财政惠农信贷通”实际放贷规模达到省下达给该县(市、区)的计划信贷规模,补偿款从各县(市、区)存入合作银行的1年期财政风险补偿金总额中补偿,扣完为止。如未达到计划信贷规模,补偿款分三档处理:完成比例低于50%的,财政风险补偿金按70%的比例补偿;完成比例在50%80%的,财政风险补偿金按80%的比例补偿;完成比例在80%以上的,财政风险补偿金按90%的比例补偿。

2.财政风险补偿金补偿后,从借款主体追回的贷款清偿款,按财政风险补偿金所承担补偿比例归还财政风险补偿金账户。

(五)专户核算管理

1.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风险补偿金统一由县(市、区)财政局管理。县(市、区)财政局要指定专人专职进行账户核算和管理。县(市、区)在每个合作银行只可开设一个“财政惠农信贷通风险补偿金账户”。账户内资金专项用于欠款补偿,不得用于其他任何方面。

2.财政风险补偿金一个年度周期结算一次。在省下达给各县(市、区)的计划信贷规模内,根据各县(市、区)1年期实际补偿金额,省、市、县(市、区)财政按212比例据实结算。

3.财政风险补偿金在确保安全和及时补偿的前提下,可与合作银行协商确定存款利率,所得孽息收益存入财政风险补偿金存款账户,用作增加下一年度财政风险补偿金。

三、风险防控

(一)实行公示制度。合作银行要分别会同县(市、区)农业局、林业局对取得个体授信的农业经营主体,在本区域公众媒体、合作银行和当地政府的网站以及借款主体所在村(镇)进行资信和授信额度公示。没有经过公示或公示未通过的,不予贷款。由县(市、区)委农工部牵头汇总,将通过公示的农业经营主体名单及时上报市和省相关部门备案。

(二)实行月报制度。对“财政惠农信贷通”运行实行动态监管,合作银行在每个月的5日前,将上月实际发生的借款主体名单及其贷款、还款、欠款、追偿、补偿金额等情况,分别报送县(市、区)委农工部、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并由县(市、区)委农工部牵头,审核汇总报送市委农工部,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委农工部审核各县(市、区)情况并汇总后报送省委农工部,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对月报数据进行分析研究,及时发现问题,控制风险。

(三)建立诚信管理制度。对超过合同还款期限1个月未归还贷款的(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动植物疫病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欠款除外)或贷款用于非农领域的农业经营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合作社理事会成员等承担责任的相关人员),要在媒体上曝光,并将其纳入财政等部门诚信系统黑名单,今后不能获得财政的支持。对诚信良好、按时履约的,在以后年度中优先支持。

(四)加强贷后监督管理。“财政惠农信贷通”比照银行一般贷款业务进行贷后管理,合作银行分别会同县(市、区)农业局、林业局开展贷后检查,借款主体要积极配合。县(市、区)农业局、林业局在协助检查中,要重点监督贷款使用,对违反合同约定使用贷款的,要协助合作银行督促借款主体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采取措施收回借款;同时要全面掌握借款主体生产经营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并帮助化解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风险。

吉安市本级一村一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做好我市一村一品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科学合理、高效公平,结合我市一村一品发展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申报条件

1.“一村一品”项目申报主体原则上是村委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成立合作社的建制村,要积极创造条件培育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

2.申报一村一品项目的建制村主导产业或产品总收入要占到全村农户家庭经营总收入的30%以上。全村从事主导产业或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要占全村总户数的30%以上。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应高于所在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平均水平。

3.申报一村一品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所从事的产业或产品要与本村主导产业或产品相对应

4.申报一村一品项目的建制村主导产业或产品要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

5.极具地方特色的专业村,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二、奖补标准

每个项目奖补资金最高5万元。

三、操作程序

1.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组织符合条件的村委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并对申报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核查。项目申报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设情况等。

2.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包括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对初审合格的项目,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组织集中审评,综合打分,按得分高低确定奖补项目,并报市委分管领导审定。

3.将审定奖补的项目在吉安三农网和吉安财政网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后,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联合下文批复扶持的项目和奖补资金,市财政局按相关拨付程序进行拨付奖补资金。

四、监督管理

1.市、县(市、区)产业化工作部门要切实做好奖补资金下拨与申报项目的衔接,防止截留、挪用项目资金,县(市、区)产业化办定期调度项目建设情况,对项目资金进行跟踪问效,市产业化办每年一季度对上年项目资金使用落实及效果进行年度监督检查。

2.严格核实项目建设内容,对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予以通报批评,追回资金,五年内取消申报各级财政补助和奖励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工作人员,追究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的责任,对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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