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7条;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45条。
办理对象及范围
企业
办理条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申办材料
1、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2、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3、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1份)
办理程序
办理中标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办理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承办机构
行政服务科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联系方式
监督电话
0796-8221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