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备案
事项依据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19、20条;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22条。
办理对象及范围
企业
办理条件
1、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市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若有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将澄清内容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申办材料
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1份)
办理程序
具有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时办理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承办机构
行政服务科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联系方式
监督电话
0796-8221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