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通自然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通自然村公路建设管理,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意见》(赣府发〔2013〕10号)和《江西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省通自然村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新建和改建通自然村公路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 通自然村公路是指自然村村口通往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或者是村委会所在地的公路,如一个自然村有多条进村外接公路,则选取一条群众修建意愿最强烈的路线作为优选通达路线,村内道路是指自然村内部的巷道。
第四条 通自然村公路的建设应遵循经济可行、因地制宜、实事求是、节约土地、注重环保和群众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 通自然村公路建设应做到年度建设计划公开、建设资金补助政策公开、招标过程公开、施工过程管理公开、质量监督公开、建设资金使用公开、竣(交)工验收公开,对已纳入相关移民搬迁规划且即将实施移民搬迁的自然村不再安排通自然村公路建设。
第二章 建设目标与职责
第六条 通自然村公路建设目标:到2020年底,全省25户及以上人口的自然村基本通水泥路,到2016年底,率先完成38个原中央苏区和特困片区县25户及以上人口的自然村通水泥路建设任务。
第七条 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通自然村公路建设的管理工作,下达年度切块指标至各设区市,筹集省级补助资金。省公路管理局具体负责通自然村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并管理全省未通畅自然村项目库,对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通自然村公路项目备案进行符合性审查,拨付省级补助资金,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通自然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下达年度切块指标给县(市、区),审批全市通自然村公路年度项目并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监督、检查通自然村公路的建设管理情况,组织开展技术指导和通自然村公路的数据更新维护工作。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为通自然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年度切块指标在未通畅自然村项目库范围内编制通自然村公路年度项目并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自然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技术指导、质量监督和验收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通自然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建设管理以及施工安全管理。
第十条 年度切块指标是指为实现通自然村公路建设目标,省交通运输厅根据未通畅自然村项目库审定的各设区市建设需求,分年度制定的各设区市25户以上通自然村公路建设的建设规模和自然村通畅数量的指标。
第三章 工程设计与标准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原有道路条件、交通量、受益人口、沿线资源、建设难度、地形地质、投资及资金筹措等条件,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确定通自然村公路的建设标准。
第十二条 通自然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具体技术指标的选择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的规定,但对于断头路以及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限制的路段,在保障行车安全的前提下,经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降低技术指标。
第十三条 通自然村公路建设一般应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路面厚度不得低于18厘米。路基宽度一般应不低于4.5米,路面宽度不得低于3.5米。采用4.5米路基宽度(或3.5米路面宽度)时,每300米左右设置一个错车道。新建桥涵的设计荷载应不低于公路—II级的要求,桥涵与路基同宽。
村内道路路面应硬化,路面原则上采用水泥混凝土结构,也可因地制宜选用当地建材,采取多种形式的结构进行建设。
第十四条 通自然村公路建设应加强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村庄和人群聚集地路段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十五条 通自然村公路中的桥梁、隧道工程、四级及以上公路新建项目的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其他通自然村公路及涵洞工程可进行简易设计,可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所(站)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设计文件应具备路线平纵断面图、路基标准断面设计、路面结构图和构造物结构图以及施工图预算等基本文件。
第十六条 通自然村公路的简易设计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其余工程设计应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四章 工程建设与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地方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通自然村公路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并鼓励当地群众参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通自然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群众集资、农民投劳的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十九条 通自然村公路桥梁、隧道等工程,应当选择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的专业队伍施工。
第二十条 通自然村公路中的中桥以上(含中桥)桥梁、隧道依法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其它自然村公路建设项目可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社会监理机构监理,也可以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以县为单位组建一个或几个监理组进行监理。
第二十一条 通自然村公路中的中桥以上(含中桥)桥梁、隧道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由设区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其他工程可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应组织或聘请技术人员和经培训的群众代表(或村民理事会)组成专门监督小组,对工程开展质量监督,也可以向交通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质量监督。
第二十二条 通自然村公路建设实行报告制度,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每月25日之前将本行政区域内截止当月的工程建设进度、资金到位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情况报省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应加强督查工作,每年不少于2次对通自然村公路的建设情况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全省通报。
第二十三条 通自然村公路建设实行验收制度。通自然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大桥、隧道工程按照《江西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进行验收。其它通自然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建设项目完工后,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工程验收,验收工作应邀请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村委会、群众代表(或村民理事会)参加,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综合检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不低于20%的比例对县(市、区)验收合格的项目进行抽查并将验收结果报省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对设区市上报的验收合格项目按不低于3%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第二十四条 通自然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开展数据更新维护工作。
第五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通自然村公路建设资金筹措实行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省市扶持、群众“一事一议”投工投劳相结合。
第二十六条 通自然村公路建设补助标准为省级补助8万元/公里,设区市、县(市、区)各补助2万元/公里。村内道路按照人均200元给予省级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两级政府筹集解决。
第二十七条 省级补助资金在项目备案通过审查后100%拨付至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全额拨付至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级政府安排的补助资金应同步下拨。
第二十八条 补助资金应全部用于通自然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各项规定,不得从中提取设计、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
第二十九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通自然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本辖区内通自然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监督,定期组织审计,每年年末要将本辖区内通自然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省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每年应组织对全省通自然村公路建设资金审计检查,并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检查报告。
第三十条 通自然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单独核算,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当地审计、财政和上级部门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通自然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六章 其 他
第三十一条 通自然村公路应严格按照备案通过的项目进行工程建设。对于确需调整的项目,必须在未畅通自然村项目库范围内,并经省公路局备案通过后实施。已拨付省级补助资金项目,未按备案项目开工建设也未按程序调整的,省级补助资金由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收回,并按拨付渠道交回,擅自调整或未经批准实施的项目,不予安排省级补助资金。
第三十二条 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以及市、县配套资金未落实到位的市、县,省将核减下年度农村公路建设规模,用以调增年度任务完成好的市县建设规模;对虚报项目、虚增规模、虚增人口套取省级补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取消所虚报或虚增的通自然村公路规模对应的省补资金并在全省通报。
第三十三条 通自然村公路应严格按建设标准、设计施工,加强工程质量监管,严把工程验收关。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验收未合格或经检查未达合格标准的项目,应责成项目建设单位返工并确保质量合格。
第三十四条 通自然村公路建设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签订安全施工合同,确保工程安全、廉洁。
第三十五条 通自然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通自然村公路建设管理的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施行,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