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府办发〔2013〕20号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吉安市圆梦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井冈山管理局,井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吉安市圆梦助学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7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吉安市圆梦助学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精神,资助家庭贫困的学生圆梦大学、家庭特别贫困的普通高中生完成高中学业,决定在吉安市教育基金中设立“圆梦助学金”。为有效管理和使用助学金,特制定本办法。
一、圆梦助学金的筹措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助学所捐助的资金。
(二)公民个人为助学所捐助的资金。
(三)市内相关部门和团体用于助学的专项资金。
(四)社会文化团体进行义演、义展所募集的助学资金。
(五)企业捐赠与贫困大学生培养、就业挂钩的专项资助金。
(六)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助学资金。
(七)通过其它方式和途径筹措。
(八)圆梦助学金的增值部分(主要指银行利息)。
二、圆梦助学金的发放范围和标准
(一)圆梦助学金的发放对象主要是具有吉安市户籍的当年考取大学的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负担大学学杂费、寄宿费、生活费、交通费等费用的学生;家庭特别贫困的普通高中在校生。
(二)受助学生必须品行优良,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生活简朴。同时必须具备申请“江西省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或“江西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中的至少一项具体条件。
(三)对当年考入大学的学生资助标准为每人一次性5000元。对家庭特别贫困的普通高中在校生的资助标准为每人一次性3000元。
三、圆梦助学金的申报确定
(一)根据当年高考录取情况和资金筹措等情况,确定当年资助名额。
(二)符合条件的考生凭高考录取通知书向学校提出申请,社会考生向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吉安市济困助学申请表》;符合条件的家庭特别贫困的普通高中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吉安市济困助学申请表》。
(三)申请人所在学校或当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人作出品学鉴定,并加盖公章。户口在城区的学生由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出具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户口在乡镇的学生由村委会(居委会)和乡镇政府出具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并经民政部门核实盖章。
(四)各县(市、区)根据申报者贫困状况和品行鉴定进行初审推选。
(五)各县(市、区)确定上报申请对象后,必须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五天以上,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后上报。
(六)市圆梦助学金管理机构集中对各县(市、区)申报对象进行审议,确定资助对象。
(七)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圆梦助学金管理机构采取一定形式向资助对象颁发助学金。
(八)企业(捐助人)捐助的与学生培养、就业挂钩的专项资助,可根据捐助方的意愿直接颁发给学生本人。
四、圆梦助学金的管理监督
(一)圆梦助学金在“吉安市教育基金”中设立专门科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二)成立吉安市圆梦助学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市教育局、财政局、审计局、民政局和工青妇等部门组成,负责资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并在市教育局设立圆梦助学专门机构负责资金管理使用的日常工作。
(三)圆梦助学金接受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每年对资金收支情况至少进行一次审计。
(四)市教育局圆梦助学专门机构每年将资金募集与发放情况向社会公布。
(五)凡在圆梦助学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不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资金的,由市圆梦助学金管理领导小组会同监察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各县(市、区)也应参照本办法,筹集资金,资助本县(市、区)的其他贫困生,以使更多品学兼优、家庭特别贫困学生完成高中学业,圆梦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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