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1、填写公证申请表
2、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公证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它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申请公证的文书;
(4)与申请公证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5)与申请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三)审查核实
1、当事人的人数、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4、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5、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四)出证
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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