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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办理流程
来源:仙游县鲤城街道蜚山村农廉网 发布时间:2015/5/20 录入:司法局 浏览次数:
 

1、委托鉴定。司法鉴定委托分为单位的司法鉴定委托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委托采取书面的形式。

2、提交送鉴材料(检材、样本、资料)。要求全面、客观、真实。如提供的鉴定材料虚假或者不完全而出现的错鉴,由委托人负责。

3、受理立案。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的事项进行审核,对符合本机构业务范围,鉴定材料符合要求,并有技术条件的应当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4、缴纳鉴定费。案件受理后,根据收费标准缴纳鉴定费。鉴定机构在收取鉴定费后,必须向当事人或委托人出具正式发票。重新鉴定时,必须再缴纳鉴定费。

5、作出鉴定结论。从受理立案之日起15日内,鉴定人应当作出鉴定结论。如确需延长,可延长至30日,但一般不超过60日,(特殊情形除外)。

6、书面通知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应即时通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文书由鉴定人(复核鉴定人)签名盖章,同时加盖鉴定机构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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