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出申请。
(1)申请刑事、自诉和刑事附带民事法律援助,向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2)民事、行政事项申请法律援助,一般向义务人、被请求人住所地的县级法律援助中心或者义务机关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但因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见义勇为等引起的纠纷而申请法律援助的,向案件发生地、被请求人住所地或者受理的人民法院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2、提交证明材料。
(1)受援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代理申请人还应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及其复印件;
(2)经济困难证明及其复印件;
(3)与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或复印件;
(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法援机构审查决定。对申请材料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法律援助;对决定予以法律援助的,3日内确定承办机构、承办人员,并通知申请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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