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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司法局 吉安市信访局关于印发《吉安市律师参与接访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仙游县鲤城街道蜚山村农廉网 发布时间:2015/5/20 录入:司法局 浏览次数:
市直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吉安市律师参与接访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吉安市司法局           吉安市信访局                  

                                      2013614

 

  吉安市律师参与接访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充分发挥律师作用,引导信访人员依法解决矛盾纠纷,保障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司法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意见》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参与接访工作是指律师为市委、市政府和市信访局及相关部门处理涉法信访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律师参与接访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 律师参与接访工作,应当遵循正确引导,预防纠纷,化解矛盾,防止激化,维护社会稳定和依法维护信访人员合法权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律师参与接访工作职责:

  (一)为信访人解答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二)对信访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引导信访人员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依法解决矛盾纠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信访人员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信访人的息诉息访工作;

  (三)为市委市政府领导和市信访局接待处理涉法信访事项提供法律咨询;

  (四)根据上级指示或市信访局委托,参与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的法律论证,提出法律意见,必要时出具法律文书。

  第六条 律师采取以下方式参与接访工作:

  (一)担任市信访局法律顾问,为市信访局和信访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为领导接访提供法律协助;

  (二)在市信访局设立律师工作室,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原则上每个工作日安排一名律师参与接访

  (三)接受市信访局的委托,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第七条 律师对被指派参与接访工作不得推诿,应按时参与,按要求认真开展工作。

  接待日值班律师上班时间与机关作息时间一致,不得缺岗、脱岗,遇事应请假并安排好替岗律师。

  第八条 接访律师对上访群众反映的问题的解答意见和建议,必须如实记录在《群众来访登记表》上。接访结束后,接访律师必须及时将《群众来访登记表》及上访材料交给市信访局信访科收集处理。

  第九条 律师参与接访工作要做到服务热情、语言文明、态度和蔼,法律解答要准确、清楚,不得错误引导,不得收取当事人费用。

  第十条 律师参与接访工作对接触到的信访事项和党政机关涉密事项及信访人员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随意接受采访、发表言论,不得随意在媒体、网络及公共场所传播、公开信访事项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律师参与接访工作的经费由财政拨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对参与信访维稳工作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律师和律师执业机构,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参与信访维稳工作推诿、敷衍塞责、或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工作纪律的律师和律师执业机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市司法局与市信访局联合成立律师参与接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律师参与接访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市司法局和市信访局建立律师参与接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律师参与接访工作,总结律师参与接访工作情况,协调处理律师参与接访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市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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