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从事粮食、林木、园艺植物、油料植物、糖料植物、茶叶、药用植物、纤维植物、畜禽类、饲料类、牧草类、水生动物、水生植物农产品初加工的企业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植、内陆养植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依法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规定期限内,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个人所得税。
4、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5、纳税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比例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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