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14个工作日。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三条。
三、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下列材料:通车试运营1年后;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