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公路养护机制,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加强路政管理,提高公路养护质量,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延长公路使用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西省路政管理条例》以及《吉安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及路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是县道、乡道、村道。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四条,农村公路的养护和日常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重点养护农村公路是指连通区与县、乡与乡的县乡道,由区公路管理站负责养护管理;其它的乡道、村道为一般养护农村公路,由各乡镇政府(含白塘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组织实施养护管理。 第四条 各乡镇政府应将农村公路养护及路政管理纳入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并实行年度目标考核。 第二章 养护管理机制及职责 第五条 区交通局是全区农村公路养护及路政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目标和年度养护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维修工程及日常养护管理;定期检查和评定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监督、检查、指导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查处侵害路产路权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对利用、占用农村公路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审批;组织培训农村公路养护、路政管理人员,总结、推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经验,促进农村公路养护技术交流。 区公路管理站是重点养护农村公路的养护责任主体,按区交通局下达的年度养护计划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乡镇政府是一般养护农村公路的养护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般养护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制定一般养护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组织实施一般养护农村公路的维修工程及日常养护管理,保证一般养护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定期检查和评定一般养护农村公路的养护质量;编制上报一般养护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计划,筹措一般养护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及维修资金;协助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各乡镇政府应明确一名领导负责一般养护农村公路的养护及路政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养护管理人员。 第七条 重点养护农村公路实行专业养护。养护路线、里程、人员、形式、资金来源及生产指标,每年元月底前由区交通局编制年度养护计划报市县乡公路管理处备案,由市交通局审核下达后组织实施。 一般养护农村公路的养护由乡镇政府安排专职(兼职)养护人员或引入竞争机制向社会公开招标承包养护或政策允许的其它养护形式。一般养护农村公路的年度养护计划由各乡镇政府编制并报区交通局备案,由区政府审核下达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养护质量标准及要求 第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参照部颁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认真落实经常性、周期性养护措施。 第九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分日常养护和维修工程。维修工程分大修、中修、小修。 日常养护的质量标准:水泥(沥青)路面平整,清洁无杂物;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桥梁、涵洞及边沟排水通畅,构造物完好;沿线设施完善,绿化协调美观。 出现水泥(沥青)路局部破损严重,涵洞开裂、漏水、沉陷,桥梁桥面开裂,桥头跳车等情况后,采取维修恢复的质量标准是:保持路面平整、横坡适度;路基坚实稳定,路肩平整、宽度培筑到位;边坡稳固;坡度符合规定;桥梁桥面铺装平整,边沟排水通畅;涵洞完好,翼墙完整;沿线设施、构造物完好,绿化协调。 第十条 维修工程的基本建设程序为:编制维修工程生产计划,逐级上报审批。重点养护农村公路和一般养护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分别由区公路站、各乡镇政府提出维修工程生产计划,经区交通局审核并报市交通局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所有的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都要做好工程设计,均由交通部门负责技术指导,组织验收、决算。一次性投资在20万元以上的维修工程,按规定必须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以及《吉安市农村公路养护路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区交通局负责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并依法委托区公路管理站具体负责路政管理工作。 各乡镇政府及农村公路沿线各行政村负责协助做好路政管理,保护好路产路权,并接受区公路管理站的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区交通局路政管理职责: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保护路产路权,实施路政巡查,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第十四条 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电杆、变压器和其他设施; (二)设置棚屋、经商摊点、维修场所和洗车、停车场点等设施; (三)倾倒和堆放垃圾、杂物、建筑材料及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 (四)采矿、取土、挖砂、挖沟、制坯、烧窑、沤肥、燃烧物品、排放污水和损害公路和公路设施的引水灌溉行为; (五)打场、晒粮; (六)擅自设置路障; (七)填塞、损坏排水沟,改变排水走向,利用公路桥涵、排水沟筑坝蓄水,设置闸门; (八)在公路桥梁及公路隧道内铺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气体、液体的管道; (九)擅自移动、毁坏或涂改公路设施、标志、标线; (十)其他侵占、毁坏公路的行为。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建筑控制区内(其中西四乡联网线三十米属小城镇建设规划控制区),严禁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确需修建临时性建筑物或地面构筑物的,应按照规定到区公路管理站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下列需利用、占用农村公路或公路用地的行为,须到区交通局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并根据利用、占用公路路产的具体情况给予修复或赔(补)偿,赔(补)标准按照江西省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标准复函》执行。 一、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使农村公路改线; 二、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三、更新砍伐农村公路行道树; 四、铁轮车、履带车等机具行驶农村公路; 五、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建筑控制区及跨越、穿越农村公路公路修建、架设、埋设设施; 六、在农村公路上搭接路面或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农村公路。 第十七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农村公路由管养单位负责在公路的适当位置按统一标准设置醒目的公路标志,包括里程碑、百米桩、示警桩等,达到标志齐全、位置适当。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宜林路段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由管养单位负责进行绿化,坚持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鼓励种植经济或观赏林,绿化美化公路环境。其公路用地内的树木需要更新采伐时,应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当年或次年完成树木的更新种植、补植任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采伐。 第五章 养护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政府预算、上级补助、群众捐资投劳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形式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体制。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经费和养护工程费补助标准及主要来源: 一、重点养护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经费为5000元/年、公里,另按2000元/年、公里的标准储备大中修经费和每年按15万元储备水毁工程经费,所需资金在摩托车养路费区分成部分中列支。 二、一般养护农村公路的养护经费由区补助资金按600元/年、公里从摩托车养路费区分成部分中列支,其余部分和大中修经费不低于400元/年、公里,由乡镇政府在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中列支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筹措。 第二十一条 重点养护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维修工程资金由区交通局负责管理,统筹用于重点养护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维修;一般养护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维修工程资金由各乡镇政府负责管理,统筹用于一般养护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维修。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农村公路养护、维修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管理单位要做到专户存储、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项拨付;养护单位要做到合理使用、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补助资金节余部分可以跨年度使用。 第六章 公路养护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区交通局每月对全区内农村公路进行巡查;每季度对重点养护农村公路按照不低于50%比例组织一次现场检查;每半年对农村公路的养护质量进行综合考核评定,评定结果报市县乡公路管理处备案。区公路管理站于每月25日前向市县乡公路管理处报送重点养护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养护生产月报表。 各乡镇政府每季度对辖区内的一般养护农村公路进行一次路况鉴定,并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向区交通局报送养护质量和养护生产月报表。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的具体内容: 一、投入使用不满三年的水泥公路无沉陷、严重破碎板、坑洞、裂缝等路面病害。 二、路面定期清扫,及时清除杂物、积水、积雪等,但是清除的杂物不能堆积在路肩上,以保持沿线整洁。公路面应定期清除缝内多余的填缝料,以保持其伸缩性能。 三、进入汛期前,要按照标准对路基进行全面整修。进入汛期后,要进行边坡杂草修剪,使杂草与边坡间平顺适应。 边坡坡面平顺、坚实。因雨水冲刷形成的凹陷和缺口应及时修补、拍实。养护用土要在远离路基的地方均匀浅挖。 四、路肩平整、坚实、整洁,无杂草、车辙、坑洼、堆积物,与路面的接茬平顺。 五、排水设施无淤泥,保证路基、路面不积水。雨中应上路巡查,及时清除堵塞物,保证水流畅通。 六、及时清扫、清除桥面杂物,疏通泄水孔,保持桥面整洁、排水畅通。要经常清除伸缩缝内的杂物和沉积物,桥头无跳车现象。 七、涵洞构部件完好,要保持水流畅通,进出水口洞内无堵塞、淤泥现象。涵顶无跳车现象。 八、沿线标志及安全设施齐全、醒目、无破损。 九、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内按照规范因地制宜搞好绿化。 第二十五条 重点养护农村公路养护考核评定执行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JTJ075—94),一般养护农村公路的检查评定可参照执行。养护考核评定分为优、良、次、差四个等级,以优、良等级公路里程占养护总里程的百分比即“好路率”作为衡量养护质量的主要指标。总分为100分,根据每条路的检查得分,计算出受检公路养护质量的平均得分,具体评定标准为: 一、公路养护质量现场检查共计85分,根据列养公路里程,按照一定比例抽样确定受检路段,其中:路面45分,路基、桥涵、沿线设施,绿化及公路环境各10分。 二、养护组织、养护人员、工资待遇、接管手续、自检月报各2分,共计10分; 三、日常巡查、各项报表等内业资料管理共计5分。 第二十六条 经区交通局养护检查并报市交通局认定,一般养护农村公路达到下列标准的乡镇政府,区补资金按期下拨: 一、制定并落实了养护实施方案,全面完成年度养护生产计划任务,养护质量稳定提高的; 二、落实了一般养护农村公路养护责任制,公路路况有明显提高的; 三、养护工程达到优良的; 四、对公路养护管理做出突出成绩的; 五、路政案件及时查处,路产路权未被侵犯的; 六、一般养护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达到年度目标责任要求的。 第二十七条 经区交通局养护检查并报市交通局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政府,区补资金酌情扣拨: 一、全年考核综合评分低于70分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发生塌方、滑坡等自然灾害后不及时抢修,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或阻断交通72小时以上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的责任,同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三、全年列养农村公路有失养现象或路况质量低下,造成公路通行能力下降甚至中断交通的,责令及时筹资整修、恢复路况。 四、擅自挪用或挤占农村公路养护经费或养护经费出资比例不到位的,导致养护质量达不到年度养护计划要求的。 五、农村公路路面、路基及构造物破坏、损毁,未及时进行修复的,责成予以修复。 六、严重侵犯路产路权的路政案件未能及时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路政养护与管理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认真履行农村公路管养职责。对不作为或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路政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以及《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吉州区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7年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