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订教育督导工作具体计划,确定督导工作重点,拟定有关教育督导和评估方案。
2、对全区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情况进行督导。
3、对区辖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教育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评估。
4、对区辖乡镇(街道办事处)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评估。
5、对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评估,组织协调各级各类教育检查、评估和指导。
6、对全区教育工作中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区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
7、完成区人民政府、上级教育督导机构安排的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