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赣府发〔2013〕7号),进一步加大对教职工队伍管理的力度,根据《江西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全区公办中小学校的教职工和教师进修学校、保育院以及教育局直属单位工作人员。
第一章 管理机制
第一条 教育局是管理中小学教职工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区教师的资格认定、人事管理、教职工调配、奖惩、考核和培训等工作。
第二条 严格控制学校领导职数和内部机构的设置。各学校(单位)的领导职数、内设机构的设置和教师岗位的配置在职数、编制范围内由教育局确定。学校(单位)不得自行增加岗位职数和内设机构。
第三条 校长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探索校长职级制,完善校长负责制,提高校长专业化水平。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由教育局依法聘任,并每年对校长进行一次考核、评价。校长每届任期原则上为三年。在同一所学校任职超过6年的,原则上应交流任职。
第四条 班子不团结,严重影响学校工作的,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主要责任人要调离或降(免)职务。年度办学水平评估列同类(分小学、初中,下同)倒数2位的学校对校长予黄牌警告,连续两次列同类学校倒数1位的,校长要调离或降(免)职务。
第五条 正副校长及中层的任课要求:一般情况下,班子成员均应担任一个班以上的学科教学工作,正校长每周4节,副校长每周6节,中层每周8节。无特殊原因,不得因进入学校领导班子后任教非所聘专业技术科目。
第六条 建立教师定期轮岗交流制度。根据本区实际,促进教师在城区学校和农村学校、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之间合理流动。原则上在同一所学校工作满15年的教师都要进行交流,每年交流人数要达到应交流人数的5%以上。实行城区学校优秀教师到农村边远学校支教工作。采取保留工资、编制、适当补贴等措施鼓励城区学校优秀教师到农村边远学校支教,师资较强的学校教师到师资薄弱学校支教。同时,农村学校教师到城区学校或薄弱学校教师到办学水平较好的学校跟班学习。对在城区学校任教满8年,没有农村任教经历的教师(男50岁以下、女45岁以下),每年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到农村学校开展不少于1年的支教帮教带教活动。所有农村学校新上岗教师,应在3—5年内至少参加1次城区学校跟班学习。城区中小学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以及评选区级以上先进个人时,必须具有在农村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
第七条 教师的培训教育。坚持校本培训为主的原则,未经教育局批准不得脱产进修。鼓励支持教师参加业务提高培训和学历提高教育。公派脱产进修的教师,学习期间享受了工资待遇,毕(结)业后五年内不能申请调离本区,如调离,则退还工资和相关费用。
第八条 进一步完善教师业绩考核制度。对教师进行一次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教学能力和工作实绩的学年考核奖励和聘期考核。教师业绩将作为职称评定、聘任、评选表彰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实行高职低聘;连续两年不合格的,按自动离职处理;聘用教师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第九条 新聘教师的管理。新招聘的教师均实行半年试用期,试用期满,所在学校须对其综合考评,考评合格的,与学校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考评不合格的,不予聘用。新聘教师在聘用期间,其工资、福利、医疗、社会保险及财政经费渠道等与单位其他人员相同。新聘教师聘期一般为5年,服务期未满5年,教育局不予办理新聘教师参加研究生、公务员考试或其他单位招考的相关手续。从2014年开始,新招聘的农村中学和中心小学教师的服务期不少于8年,村小和教学点教师的服务期不少于5年。对到边远、贫困乡村中小学任教的大中专毕业生,取消见习期,参加工作即可享受转正后的工资待遇。
第十条 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定期对表现突出、成绩显着的教师予以表彰和奖励。每年由教育局评选并由区委、区政府表彰一批对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师德标兵、优秀班主任、优秀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每三年评选一次区学科带头人、名教师、名校长。
第十一条 农村教师特殊特遇。村小和教学点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晋升高一级职称。设立农村教师职称特设岗位,今后凡在村小、教学点连续任教满8年申报中级职称、满15年申报高级职称的教师,只要符合基本条件,经考核合格即可通过评聘。农村边远中小学教师特殊津贴发放标准:边远学校210元/人/月;最边远学校360元/人/月;较边远学校100元/人/月,发放原则及办法按岗位兑现,不在岗不享受特殊津贴。
第十二条 农村学校教师结婚奖励:鼓励农村学校教师之间恋爱结婚,区教育局将出台系列优惠政策并给予奖励,结婚前优先解决农村学校的周转房套房,在职称评聘和农村选调等方面给予倾斜或加分。
第二章 调配使用
第十三条 教师编制的管理。学校编制的调整由教育局提出意见,经编办审核后报编委会研究确定。凡满编或超编的学校不得再调入(聘用)教师,对超编的学校,安排教师向缺编学校流动。
第十四条 教职工的调动。教育系统内部人员调动。农村学校教职工进城区学校,通过公开考试,条件在农村中小学校任教5年(包括5年)以上,且近五年考核称职以上,所任教的学科在本乡镇平均分以上,才能报名参加教育局组织的选调考试。城区学校之间、郊区学校之间,局直单位之间人员顺向调动:由教育局审批,报人社局、编办备案。学校进局直单位人员逆向调动:由教育局提出意见,人社局凭区政府抄告单办理相关手续。各乡(镇)所辖小学的教职工在本乡(镇)范围内调动,由各乡(镇)中心小学根据编制情况和工作需要自行办理。调出教育系统的教职工,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签署意见,报教育局审定后,由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五条 建立缺编补充教师机制。在编制限额内,每年由教育局商人社局、财政局、编办等部门向区政府提出招聘计划,经批准后,及时为中小学校补充缺编专任教师,以保证教育教学需要。同时严格控制将小学合格教师调入初中学校任教,或将初中合格教师调入高中学校任教。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教师擅自脱岗和无序流动。为维护教育教学的正常秩序,凡未经学校同意、教育局批准,在职教职工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或在工作时间内从事第二职业。教师不准停薪留职。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借调或变相借用学校教师。已借人员,在本细则公布之日起一个月(30天)内补办审批手续,否则,将视同擅自离岗处理,一律停发工资;如果学校越权批准或隐瞒不报,则追究校长的责任,如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将严肃处理。
第三章 请假制度
第十七条 请假规定
1.教职工请假必须执行请销假制度。
2.教职工因事或因病请假,30天以内由学校领导审批(乡村小学教师由乡(镇)中心小学校长审批),30天以上须报教育局审批。
3.单位主要领导离校1天以上,必须向教育局领导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离校,并指定一名副职主持学校日常工作。
4.因病请假应出具市第一人民医院的病历证明。
5.教职工本人结婚,婚假为3天,晚婚者(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的初婚)增加假期15天。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6.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丧假。若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前去料理丧事时,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7.女教工生育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息1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晚育(24周岁以上)者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若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如男方在本系统工作,可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8.女教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上环休假3日;下环休假1日;结扎休假21日;怀孕不满3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25日;怀孕3个月以上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42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9.女教工产假期满,由于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的,经县(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其超过产假的时间按病假处理。
10.女教工需请假保胎,应出具县(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按病假处理。
11.非婚和计划外生育、流产的女教工,不能享受产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按事假处理。
12.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13.无故超假按旷工处理。
第十八条 假期待遇及违纪处理
1.教职工当月请事假4天之内(包括4天),则按事假的实际天数扣发当月津贴的一半;教职工当月请事假累计超过4天,则按事假的实际天数扣发当月的津贴; 一学期请事假累计15天以上者,除按天数扣发当月的津贴外,当年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等次、一年中请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者,除按实际天数扣发当月的津贴外,当年不能参与年度工作考核。
2.教职工当月病假累计超过10天,扣发当月津贴的20%。
3.教职工当月病假累计超过15天,扣发当月津贴的50%。
4.教职工连续病假超过一个月,扣发1个月津贴。
5.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本人工资(档案工资+绩效工资的70%);
6.教职工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档案工资+绩效工资的70%)的90%;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档案工资+绩效工资的70%);
7.教职工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档案工资+绩效工资70%)的70%;
(2)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档案工资+绩效工资70%)的80%。
住院和危重病人除外。
8.教职工旷工必须扣发工资。旷工1天扣发1天的工资(档案工资+绩效工资)、旷工2天扣发3天的工资,旷工3天以上则按每旷工1天扣发2天的工资计算。
9.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1)教学成绩在全区同学科同年级倒数三名以内。
(2)旷工3天以上,7天之内者。
(3)受记过、行政处分或党内警告处分者。
10.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
(1)业务素质、职业道德很差,难以胜任教学,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者;
(2)旷工10天以上者。
(3)受记大过、行政降级处分或受党内严重警告、党内撤职处分者。
(4)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者。
11.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细则》指的津贴为每月30%的奖励性工资。本《细则》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教育局酌情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