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8年秋季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
生活补助发放的通知
各郊区中小学:
为做好2018年秋季义务教育阶段住宿生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标准
小学500元/学期, 初中625元/学期;建档立卡户小学750元/学期,初中875元/学期。建档立卡户学生学生补助已经发放,各校需认真核对已下发的发放名单,如有遗漏,在汇总表中(附件2)造名单予以补发(已发放的建档立卡户学生仍需填写《申请表》及提供佐证材料,汇总表中仍需填报其名单,但在发放金额中进行扣减,详见表格)。
二、申请条件
1.建档立卡户学生;
2.父母双亡,无任何经济来源;
3.父母双残或单残,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4.父母中有弱智或精神不正常,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5.学生本人残疾,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6.家庭经济困难的烈士子女和少数民族学生;
7.父母(或监护人)持有当地政府部门出具的有效低保证明材料(农村特困群众和城市低保户子女);
8.父母一方已故或单亲家庭,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9.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10.家庭成员久病无能力医治,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11.人口较多,劳动力少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12.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发放原则
寄宿生生活补助按照“学年评定,学期发放,新增学生,重新评定”的原则审核发放。本学期受助学生需填写《申请表》及提供佐证材料。请各校严格按标准按条件发放,不得以奖代补,不得向非寄宿学生进行发放。
四、发放指标
根据平均资助面按寄宿生的30%的资助政策计算,全区应发放指标数1389人(含建档立卡户学生),其中中学1004人,小学385人。
樟中210 兴中254 长中338 曲中202
樟小40 兴小97 长小143 曲小105
五、工作流程
1.本学期拟受助贫困家庭寄宿生根据申请条件,向所在学校申请,并递交《江西省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申请表》和户籍所在地(村、乡委会)贫困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表(附件1)只需填一份,学校审核盖章保存。申请表内容必须真实详细,表达清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申请后加盖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章。
2.学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受理受助学生的申请材料,完成学校初审后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各校还需对本学期拟受助全部学生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为:标题(XX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公示名单表)、学生姓名、班级、金额、同级教育部门举报监督电话、落款时间等,并对公示现场拍照留存。
3.各校要认真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建立资助贫困家庭学生档案制度,相关资料保存5年以上备查。同时,将公示名单现场拍照并保存5年以上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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