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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地扶贫搬迁工程2015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方案
来源:农经科 发布时间:2015/6/15 录入:农经科 浏览次数:
 

    为加强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确保中央预算内资金安全合规使用,提高投资效率,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将廉租住房等31类点多面广量大单项资金少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交由地方具体管理安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3]1238号)、《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52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发改地区[2014]2174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管对象

  负责编报年度计划草案、分解下达投资计划、组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各级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

  二、主要监管内容

  (一)分解或转发计划方面

  主要检查各省、市分解或转发投资计划是否在收到国家下达的年度计划后的15日内完成,并及时将分解项目投资计划上报我委备案。分解下达的易地扶贫搬迁任务与中央下达的投资计划是否一致,对于存在调整或变更的项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

  (二)投资落实方面

  主要检查项目组织单位是否按照下达的投资计划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级投资,以及各级投资的到位比例。涉及资金整合的,整合资金是否足额到位。

  (三)工程管理方面

  主要检查项目的备案、审批等手续是否完备,上报计划文件与分解下达计划文件或项目调整批复文件是否齐备一致。检查项目在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等环节中项目法人制、监理制、合同制、招投标制的执行情况和项目资料的建档存档情况。检查项目组织单位是否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和落实后期管护责任。

  (四)计划执行进度方面

  依据国家下达计划和各省分解计划文件,主要检查项目开工情况、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搬迁人数。搬迁对象是否在《意见》规定范围内,搬迁户档案是否完备,是否存在变更并及时上报备案;配套设施建设情况以及项目的建设进度、投资完成情况。

  (五)资金使用及拨付方面

  主要检查资金使用方向是否符合《意见》要求,是否及时足额下达和拨付、是否建立专户专账实行专款专用以及有无拖欠、截留、挤占、挪用、贪污、骗取等现象。

  (六)其他

  一是对于外部监督单位和个人对年度计划及项目安排、计划执行中反映问题的处理。主要包括对审计部门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落实整改,对其他单位和个人反映的问题是否予以核查处理。二是对于稽察和上级部门的监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及处理情况。

   三、监管方式

  主要采取自查、抽查、专项稽察和项目后评价四种方式。

  (一) 自查

  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准确掌握项目投资执行、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结合本方案所列监管内容至少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自查,并于每季度末将自查报告报送我委地区司。

  (二)抽查

  我委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不定期抽查,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抽查采取实地抽查、抽调项目材料等方式。我委将在有关省(区、市)随机抽取部分县进行抽查,主要抽查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档案资料等,并对搬迁群众进行电话回访。在组织实地调查时,将采取与相关部门、单位、人员座谈等方式了解情况,并抽取部分项目现场查勘,必要时将对项目所在地农户进行随机走访调查。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也要参照上述抽查方式,随机抽取部分项目进行检查,全年抽查率不低于实施项目个数的10%

  (三) 专项稽察

  我委将委托稽察办对年度投资规模增加幅度较大、搬迁人口较多的省份开展一次专项稽察。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也要委托稽察部门对安排投资较多、建设任务较重的县开展至少一次专项稽察,并将专项稽察报告及时报送我委地区司。

  (四) 后评价

  各省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应选择本年度部分竣工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组织有关专家或机构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等进行评价,并将后评价结果报送我委备案。

  四、奖惩措施

  (一)惩罚

  1.出现以下情况的,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未对项目实行公示公告制度;不能按照规定时间上报年度计划草案,以及上报的相关材料不全、有错误,经我委通知后能及时上报或修改后及时上报;不能及时上报分解下达投资计划情况;中央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

  2.出现以下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酌情核减下一年度投资规模:不按时间规定及时分解下达投资计划;项目建设管理和投资计划执行中,存在问题较多、出现重大问题或达不到预期效益;对检查和稽察中反馈的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搬迁对象。

  3.出现以下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撤回当年投资,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投资计划草案;由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申请审核不严而造成损失;不能分解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贪污、虚报冒领项目资金;对检查和稽察中反馈的问题未及时整改落实;对外部监督单位、其他单位和个人反映的问题未及时处理、整改落实。

  对于构成违法违纪或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将由司法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相关责任。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 奖励

   对于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较好、项目监管到位、检查或稽察中未发现问题以及创新工作方式并取得明显成效的省份,我委将在系统内予以通报表扬,并视情况在安排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是予以适当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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