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工作,根据《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江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江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和相关技术规程、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及省级补助投资兴建的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下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利用其它资金建设的农村饮水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验收依据
第三条 政策性文件
1、国家有关部委政策性文件:《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指标体系〉的通知》、《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的通知》等。
2、省有关部门政策性文件:《江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江西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
第四条 规程规范及标准
1、《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
2、《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
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4、《农村生活饮用水量卫生标准》(GB11730-89)
第五条 计划及批复文件
省下达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投资计划文件,有关部门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及批复文件。
第三章 验收程序和方法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县级初验;第二阶段为市级复验;第三阶段为省级抽验。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依据年度投资计划,采取分年度验收的办法。其中,县级初验一般应在当年底完成(如有规模较大的工程应不迟于下年度6月底),市级复验应在收到县级复验申请报告3个月内完成,省级抽验应在收到市级抽验申请报告3个月内完成。
第七条 县级初验由县发改和水利部门会同县卫生等有关部门对年度投资计划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逐座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县发改和水利部门联合向设区市发改和水利部门申请市级复验。
第八条 市级复验由市发改和水利部门会同市卫生等有关部门,对饮水安全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设区市发改和水利部门向省发改委、水利厅申请省级抽验。
第九条 市级复验由设区市对有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任务的县逐个进行验收,对于供水规模为百吨千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须逐座验收,百吨千人以下的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工程(以受益自然村为单位),每县抽验工程数分别不少于该年度同类工程总数的15%。
第十条 省级抽验由省农村饮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验收委员会)负责。省验收委员会成员由省发改委、水利厅、卫生厅等有关部门和特邀专家组成。省验收委员会下设工程组、资料组、财务组,负责省级验收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省级抽验采取点面结合的方式进行。对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3000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要逐座验收;其他工程的验收分设区市随机抽样进行:景德镇、新余、鹰潭3设区市抽样县各1个,南昌、萍乡2设区市抽样县各2个,其余设区市抽样县不少于任务县数的30%,各抽样县百吨千人以上规模集中供水工程抽验工程数不少于该年度同类工程总数的30%,百吨千人以下的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工程(以受益自然村为单位)每县抽验工程数分别不少于该年度同类工程总数的10%。
第四章 验收内容及要求
第十二条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领导、计划执行、建设管理、任务完成、工程质量、水质达标、资金投入与管理、工程运行管理等八个方面。
第十三条 县级初验应察看工程现场,审核完善工程相关资料并填写《江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验收登记卡》(见附件1-1、2), 汇总《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投资计划与变更情况对比表》和《年度建成工程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1、2) ,年度计划项目县级初验完成后,编写《**县**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 市级复验应察看工程现场、核查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填写《江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验收登记卡》(见附件1-1、2),听取县级汇报,开展年度项目建设管理综合评价(填写《**县**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市级复验综合评分表》,详见附件3-1),形成被验县年度计划项目《**县**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市级复验鉴定书》(见附件4)。各项目县市级复验完成后,编写《**市**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工作总结》。
第十五条 省级抽验应察看工程现场、核查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填写《江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验收登记卡》(见附件1-1、2),听取县级汇报,对抽验县进行年度项目建设管理综合评价(填写《**县**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省级抽验综合评分表》,详见附件3-1);听取市级汇报,对该市进行年度项目建设管理综合评价(填写《**市**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省级抽验综合评分表》,详见附件3-2),形成被验市《**市**年度省级抽验鉴定书》(附件4)。各设区市省级抽验工作完成后,编写《江西省**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工作总结》并报送水利部。
第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市级复验(省级抽验)综合评价采用百分制,共分四个等级,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小于70分为不合格。对被评定为“不合格”的,要提出改进意见,限期整改,经复查合格后才能核发验收鉴定书。
第五章 验收资料
第十七条 县(市、区)上报设区市的资料
1、申请市级复验的报告;
2、《**县**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工作总结》;
3、反映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电子文档、影像资料。包括工程照片、《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投资计划与变更情况对比表》和《年度建成工程基本情况表》等相关资料,以光盘介质保存。
第十八条 设区市上报省的资料
1、申请省级抽验的报告;
2、《**市**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工作总结》;
3、反映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电子文档、影像资料。包括工程照片、《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投资计划与变更情况对比表》和《年度建成工程基本情况表》等相关资料,以光盘介质保存。
第十九条 备查资料
1、市、县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文件、计划调整及批复的相关文件;
2、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及批复文件;
3、成立领导小组、层层签订责任状等相关文件;
4、落实前期工作经费及配套资金等相关文件;
5、由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6、财务审计报告;
7、各工程水质检测报告;
8、由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监理报告;
9、设备材料采购、工程施工承包及建设监理委托等合同;
10、相关会计资料;
11、《江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验收登记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发改委、水利厅、卫生厅负责解释,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