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沼气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沼气项目”)管理,根据《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和《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下同)的沼气项目,包括户用沼气(含户用沼气、服务网点、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工程,下同)项目、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的申报、批复、实施和监督管理。省级财政资金以奖代补项目管理办法另文规定。
第三条 省农业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共同负责全省沼气项目管理。
县级及以上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财政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沼气项目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农业厅负责沼气项目投资计划申报和审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下达的沼气项目投资计划,安排沼气项目投资,监督、检查投资计划的执行和管理。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户用沼气应具备:①符合本地沼气发展规划;②农户自愿申请,有充足的发酵原料;③具有资金配套和自筹能力;④集中连片,原则上项目村(自然村)沼气入户率要达到50%以上。
(二)申报乡村沼气服务网点和县级沼气服务站建设,应符合当地沼气发展规划以及《全国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方案》要求。申报乡村服务网点应具备:①以沼气项目村为依托,每个网点服务规模为300-500沼气农户;②网点承办人自愿申请,并取得了沼气生产工职业资格证;③有服务场所。申报县级沼气服务站应具备:①有服务网点建设规划,有乡村服务网点基础;②沼气入户率达到30%以上或沼气保有量达2万户以上;③依托现有社会化服务机构或县级农村能源站,服务站能自主经营、自主服务、自负盈亏。
(三)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工程,应符合当地农村沼气发展规划和《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工程试点项目建设方案》要求,申报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集中供气工程应具备:①有牵头承办人;②有固定及充足的发酵原料;③已确定集中供气农户;④已制定管理办法,并有供气协议。
(四)申报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应具备:①建设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②养殖规模达到:猪年出栏3000头以上,或蛋鸡存栏5万羽以上,或肉鸡年出栏10万羽以上,或奶牛存栏200头以上,或肉牛年出栏500头以上;③厌氧池容应在300立方米以上;④周边有足够土地或水面消纳沼渣沼液;⑤有相应的资金自筹能力。
第六条 优先安排与当地农业支柱产业和“四荒”开发等紧密结合的沼气项目,鼓励农民建立“猪—沼—果(鱼、菜、粮等)”复合生态农业模式,开展沼气、沼肥的综合利用,取得综合效益。
第七条 申报程序
沼气项目申报实行储备制度。
(一)户用沼气项目一般在每年4月底前,县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下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由县级发展改革委会签同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农业厅储备。
(二)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由县级发展改革委、农村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本县规模养殖场申请和实际,共同商定建设项目名单,县级农村能源部门负责指导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于12月底前由县级发展改革委、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联合逐级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农业厅审核通过后,再委托具有农业或环境工程乙级以上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于次年4月底前逐级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农业厅审批储备,储备期限原则上为2年。
第八条 审批程序
(一)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农业厅对项目申报进行审批。
1、户用沼气项目建设计划逐级申报,直接储备。
2、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评审意见会签省农业厅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批复。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原则上由省农业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设计资质的评估(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特殊情况下可直接组织工艺、工程和投资等方面的专家进行评审。专家组综合形成专家意见,省农业厅综合专家意见后形成项目评审意见。
(二)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农业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确定的投资规模、建设目标和建设标准,综合项目储备情况,编制上报沼气项目投资计划,待批复后会同省农业厅联合下达沼气项目投资计划。
第九条 沼气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户用沼气、乡村沼气服务网点(含县级)、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工程项目以县为单位,由县级农村能源主管单位组织编制统一的项目实施方案,逐级上报省农业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已在省农业厅备案的设计单位,依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逐级上报省农业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条 省农业厅根据评审报告和核定的概算投资会签省发展改革委对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初步设计进行批复。
项目初步设计评审原则上由省农业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具有农业或环境工程乙级以上咨询或设计资质条件的咨询或勘察设计机构承担,特殊情况下可直接组织工艺、工程、设计和投资等方面的专家进行评审。初步设计评审合格的项目,由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书。
第十一条 已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得随意调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等,如确需进行调整,必须报省农业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并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第三章 项目建设内容与补助标准
第十二条 沼气项目建设必须完成相应的基本建设内容。
(一) 户用沼气,以农户为基本单元,每户建设一座户用沼气池,并与改造厕所、改造畜禽栏舍和改造厨房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简称为“一池三改”。
(二) 乡村沼气服务网点,每个网点具备为300-500个沼气农户服务的能力,原则上应具有“六个一”,即一处服务场所、一个原料发酵贮存池、一套进出料设备、一套检测设备、一套维修工具、一批沼气配件,做到服务有人员、有场所、有设备、有配件、有原料。
(三) 农村沼气县级服务站,主要配备沼气技术巡回服务多媒体车、大功率远程进出料车、应急处理专用摩托车、培训和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场地及工具、维修工具和检测仪器、“一站式”服务业务用房等。
(四)养殖小区集中供气沼气工程,以“一池三建”供气50户为基本建设单元,包括沼气发酵池、原料(粪便或秸秆)预处理(沉淀、调解、进出料、搅拌等装置)、沼气供气(沼气净化、储存、输配、计量和利用装置)和沼肥利用设施(沼渣、沼液处理及综合利用装置)等。土建工程主要包括沼气发酵池、贮气水封池、前处理池、沼液贮存池、保温室、沼气管网等;设备主要包括泵、流体管网、电器控制、脱硫塔、沼气灶具、检测设备等。
(五)联户沼气工程
1、秸秆原料型。以供气5户的沼气工程为基本建设单元,在不养殖或秸秆资源丰富的地区,以秸秆为发酵原料,建设多个联户沼气池集中供气工程,向不养殖农户提供沼气。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沼气池、贮气柜、沼气管道、灶具、粉碎机、预处理池等。
2、畜禽粪便原料型。以养殖农户为核心,以相邻几户为单元,建设沼气池,配套进行改厕、改厨,有养殖的改圈,通过输气管道实现集中供气。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沼气池、贮气柜、沼气管道、灶具等。
(六)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以“一池三建”为基本建设单元,建设沼气发酵装置;建设预处理设施,包括沉淀、调节、计量、进出料、搅拌等装置;建设沼气利用设施,包括沼气净化、储存、输配和利用设施设备;建设沼肥利用设施,包括沼渣、沼液综合利用和后处理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国家对我省沼气项目进行补助,补助标准按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执行。省财政配套资金补助标准按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当年的配套资金文件执行。
补助资金(含配套经费)使用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
(一)户用沼气补助对象为项目区建池农户,中央补助投资主要用于购置沼气灶具及配件、水泥等主要建材以及支付技工工资。
(二)乡村服务网点中央和省级补助投资主要用于支持购置沼气技术巡回服务多媒体车、大功率远程进出料车、应急处理专用摩托车、培训和教学设备,以及维修工具和检测仪器等。
(三)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工程中央补助投资重点用于沼气池建设,沼气灶具、管道采购以及技工工资。
(四)大中型沼气工程中央补助投资主要用于建设或购置安装厌氧消化器、沼气净化、储存及利用装置及居民供气管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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