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确保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资金安全合规使用,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赈济作用,提高投资效率,根据《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9号令)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525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管对象
负责编报年度计划草案、分解下达投资计划、组织实施以工代赈示范项目的各级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
二、主要监管内容
(一)分解或转发计划方面
主要检查各省(区、市)分解或转发投资计划是否在收到国家下达的年度计划后的20日内完成,并及时将分解项目投资计划上报我委备案。分解下达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与中央下达的任务是否一致。对于存在调整或变更的项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
(二)投资落实方面
主要检查项目组织单位是否按照下达的投资计划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级投资,以及各级投资的到位比例。涉及资金整合的,整合资金是否足额到位。
(三)工程管理方面
主要检查项目的备案、审批等手续是否完备,上报计划请示与分解下达计划文件或项目调整批复文件是否齐备一致。检查项目在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等环节中的项目法人制、监理制、合同制、招投标制的执行情况和项目资料的建档存档等情况。检查项目组织单位是否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和落实后期管护责任。
(四)计划执行进度方面
依据国家下达计划和各省分解计划文件,主要检查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规模等。检查项目开工和完工情况,以及项目的建设进度、投资进度的执行情况。
(五)资金使用及拨付方面
主要检查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下达、是否建立专户专账实行专款专用、管理费安排及使用情况以及有无拖欠、截留、挤占、挪用、贪污、骗取等现象。项目组织单位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当地农民尤其是贫困农民参加工程建设,劳务报酬是否及时足额发放。
(六)其他
一是对于外部监督单位和个人对年度计划及项目安排、计划执行中反映问题的处理。主要包括对审计部门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落实整改,对其他单位和个人反映问题是否及时予以核查处理。二是对于稽察和上级部门的监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及处理情况。
三、监管方式
主要采取自查、抽查、专项稽察和项目后评价四种方式。
(一)自查
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准确掌握项目投资执行、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结合本方案所列监管内容至少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自查,并于每季度末将自查报告报送我委地区司。
(二)抽查
我委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不定期抽查,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抽查采取实地抽查、寄送材料抽查等方式。我委将在有关省(区、市)随机抽取部分县进行检查,主要抽查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档案资料等。在组织实地调查时,将采取与相关部门、单位、人员座谈等方式了解情况,并抽取部分项目现场查勘,必要时将对项目所在地农户进行随机走访调查。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也要参照上述抽查方式,随机抽取部分项目进行检查,全年抽查率不低于实施项目个数的10%。
(三)专项稽察
我委将委托稽察办对年度投资规模增加幅度较大的省份开展一次专项稽察。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也要委托稽察部门对安排投资较多、建设任务较重的县开展至少一次专项稽察,并将专项稽察报告及时报送我委地区司。
(四)后评价
各省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应选择部分竣工项目作为后评价项目,组织有关专家或机构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等进行评价,并将后评价结果报送我委备案。
四、奖惩措施
(一)惩罚
1.出现以下情况的,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不能按照规定时间上报年度计划草案,以及上报的相关材料不全、有错误,经我委通知后能及时上报或修改后及时上报;不能及时上报分解下达投资计划情况;中央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
2.出现以下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酌情核减下一年度投资规模:不按时间规定及时分解下达投资计划;项目建设管理和投资计划执行中,存在问题较多、出现重大问题或达不到预期效益;对检查和稽察中反馈的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拖欠以工代赈劳务报酬发放。
3.出现以下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撤回当年投资,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投资计划草案;由于省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对以工代赈资金申请审核不严而造成损失;不能分解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贪污以工代赈资金投入;对检查和稽察中反馈的问题未及时整改落实;对外部监督单位、其他单位和个人反映的问题未及时处理、整改落实。
对于构成违法违纪或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将由司法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相关责任。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奖励
对于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较好、项目监管到位、检查或稽察中未发现问题以及创新工作方式并取得明显成效的省份,我委将在系统内予以通报表扬,并视情况在安排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是予以适当倾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