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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申报指引(暂行)
来源:仙游县鲤城街道蜚山村农廉网 发布时间:2016/4/7 录入:发改委 浏览次数:
   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主要包括园区类、企业类、沼气类3类项目。

对于园区类项目,主要支持各地立足自身农业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建设配套服务体系完善、产业集聚发展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园区和孵化园区。单个项目的总投资一般不低于4亿元。比如,某个县的花卉、中药材种植面积、出口量居于全国前列,全国前十位、前二十位的企业已经集聚了若干家,在具备上述产业基础或发展潜力的前提下谋划建设花卉产业孵化园,或者中药材园区,实现研发、加工、营销、物流等相关企业集聚发展。园区类项目与企业类项目的区别在于允许多家企业在区内集聚发展,单一企业建设的集研发、加工、观光、营销为一体的现代农业园等不属于园区类项目,应纳入企业类项目。

对于企业类项目,主要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以农产品生产基地为依托,发展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休闲旅游等二三产业,以及运用现代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发展创意农业、会展农业、立体农业等新型业态。单个项目的总投资一般不低于2亿元。在对企业类项目审核时,主要把握两点:一是项目能够实现一二三产业的融合发展,既要有第一产业的生产基地,还要有相关的第二或第三产业。二是要与农民构建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支持通过农民入股、保底收购+利润二次分配、建立产业联盟、土地租金+工资+社会保障等形式让农民直接受益的项目,一般性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和农民受益较少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比如,项目实行农民入股分红方式,1000户农民占股60%,测算可带动农民1000户,户均收入6万元;项目采取保底价收购加二次分红模式,测算可带动农民2000户,户均收入5万元;项目配合实施精准扶贫,与政府签订任务书或责任状,三年内实现脱贫1万人。所谓一般性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是指企业与农民之间只是简单的土地租赁、劳动力聘用或者农产品买卖关系,农民不参与企业经营利润分配。比如,某企业建设大米加工产业化项目,如果只是收购农民的稻谷进行深加工,加工后的销售收入与农民无关,就不是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但是,如果企业以订单保底价收购农民稻谷,加工后的销售利润又向农民返利,则属于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对于沼气类项目,主要支持包括生物天然气在内的大型农村沼气工程。其中,安排过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不予安排,安排本批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原则上也不再安排2016年的中央预算内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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