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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实施意见
来源:仙游县鲤城街道蜚山村农廉网 发布时间:2013-4-25 录入:jzcjj 浏览次数:

中共吉安市委  吉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的

实施意见(试行)

(2012年9月12日)

 

为贯彻落实村镇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建设独具庐陵特色的美丽乡村,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对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机制

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机构,建立市、县(市、区)、乡、村四级管理新机制。

1.健全管理机制,明确机构职责。

(1)成立吉安市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领导小组,市委农工部、市监察、财政、国土、建设、城管等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具体负责中心城区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及全市村民建房规划管理的技术指导工作,重点对吉泰走廊村民建房规划编制、建设审批和实施管理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应成立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领导小组,并在各县(市、区)城乡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立常设性的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应配备专职人员,并向所辖乡镇派出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所,具体负责辖区内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工作。乡镇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所隶属县(市、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机构,同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经费由县(市、区)财政负责安排解决。

(3)乡镇人民政府成立农村村民建房联合审批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乡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担任,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所、国土所、乡镇政府新农村建设办公室等机构负责人为成员。日常工作由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所承担。

2.建立防控机制,落实监管责任。

(1)各县(市、区)成立“三级联动”防控违法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村镇规划管理的副县(市、区)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市、区)城管局(未设置城管局的则设在建设局),负责对控违态势及时调度分析、研究对策,对重大违法建设案件会商查办。

(2)各县(市、区)城乡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国土局将村民建房监督执法权委托给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整合各方力量,成立村民建房管理执法队伍,具体负责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监督巡查,对违法建设依法进行查处。

(3)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是辖区内村民建房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村民建房监管工作,发现有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应及时制止、上报,并协助处理。

二、加强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制度

(一)审批程序

3.农村村民建房按以下程序审批:

(1)建房申请人向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将建筑房屋要求、施工队伍或农村建筑工匠名称、申请人的建房条件、要求等情况在本村小组和村委会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分别在《吉安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签署同意意见后,由建房申请人报乡镇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所。

(2)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所接受申请后,由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所和建房申请人协调确定建房户型,并会同国土所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踏勘。对于符合规划要求的,绘制拟建房屋四至范围用地红线图,并分别在《吉安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在第二轮5个工作日内由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所提请乡镇农村村民建房联合审批小组讨论。

(3)乡镇农村村民建房联合审批小组同意后,报县(市、区)城乡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报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4)建房申请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所申请放验线。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所牵头,会同国土所、村民建房管理执法队伍联合对拟建房屋放线,并在现场设立包含拟建房屋的四至、层数、间距、建设规模、外立面效果图等内容的公示牌,以便群众监督及三级巡查,直至房屋竣工验收。

(二)审批的条件及原则

4.市、县(市、区)中心城区规划用地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审批单家独院的村民住房。

5.村民建房必须符合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6.农村村民建房尽量利用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并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90平方米;占用非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7.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规定,消除“一户多宅”现象。鼓励村民进行危房改造和拆除破旧危房以及无人居住的空心村,优化村庄建设用地布局,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8.新建农房建筑风格应彰显庐陵特色,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应当从《庐陵文化特色民居图集》中选择。由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所负责从《庐陵文化特色民居图集》中推荐户型给建房户选择确定。在选择户型时,每个自然村选择的建筑风格要基本一致,防止出现村落户型杂乱无序的现象。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

(1)尚未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的村、组;

(2)施工队伍或农村建筑工匠未经过规划建设部门培训的;

(3)农民将原有房屋、宅基地出售、出租、赠与他人的;

(4)破坏生态环境,损毁历史文化遗存的;

(5)不符合建房申请条件的;

(6)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其他不得批准的。

(三)审批应注意事项

10.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分一般控制区和重点控制区。在一般控制区内,建设、国土等部门应将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两证后,应及时报县(市、区)建设、国土部门存查。

11.建房用地涉及林业用地、国省县道和主要乡道、江河湖库、文物保护单位及旅游景区的为重点控制区。在现场踏勘过程中,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所应及时通知林业、交通、公路、水利、文物和旅游等相关管理部门参与,并分别在《吉安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签署意见。如属国家级或省级历史文化名村等古村落,原则上不在核心区内审批建房。如确需建设应以保护为主,遵循 “修旧如旧、建新如旧”的建筑风格。

12.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13.村民应在村庄规划范围内建房,并禁止有下列行为:

(1)沿省道、国道、高速路口及连接线道路两旁100米以内建房;

(2)城镇居民私自购买土地建房;

(3)非法倒买集体土地建房;

(4)擅自占用耕地开天窗建房;

(5)建新房不拆旧房(针对已有旧房的建房户);

(6)批小建大、超面积建房; 

(7)未批先建、批东建西;

(8)不按图施工,擅自改变建筑户型和建筑风格。

三、强化监管,完善农村村民违法建房查处程序

(一)建立农村村民建房违法建设三级巡查报告机制

14.村委会为农村村民建房的一级巡查监控责任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并监督建房户严格按照相关审批文件建房。

(2)组建村级控违信息员队伍并形成监控网络,制定巡查、报告、监控工作制度。对发现的违法建房要进行全程动态监控。

(3)健全台账资料,由村控违信息员负责对本村村民建房情况进行登记,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4)实行月报制度,每月由村委会主要责任人将本村建房情况上报乡镇农村村民违法建房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5)对违法建设行为应及时制止,并责成违法行为人立即自拆;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乡镇分管领导。

(6)协助村民建房管理执法队伍开展执法行为。

15.乡镇为农村村民建房的二级巡查监控责任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1)与各村签订控违工作责任书;

(2)对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进行不定期巡查,对接到的举报或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法建房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

(3)对无法控制的违法建房行为,上报县控违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启动联动机制。

(4)对村委会履行职责不力的人员进行问责。

16.县(市、区)“三级联动”防控违法建设领导小组为农村村民建房的三级巡查监控责任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1)对乡镇和成员单位报送的农村村民违法建房行为进行分类汇总,及时将情况通报给各责任单位;

(2)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建房案件。

(3)对一、二级巡查管控落实情况实施指导、调度、监督和考评,并对二级巡查失职的责任追究向县(市、区)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建议。

17.建立市级督导巡查制度。由市纪委监察、城乡规划、国土、城管等部门组成联合巡查组,定期对县(市、区)、乡镇、村庄村民建房情况进行督查。对控违工作中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行为的人员,依据干部管理权限,按规定程序追究责任。

(二)建立查处违法建房三级联动机制

18.按照“早发现、早处理,不成型、不成风”的基本要求,加大对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正在实施的各类违法建筑,一律无条件予以拆除。一、二、三级巡查监控责任主体分工如下:

(1)对形象进度在正负零以下的违法建筑,由一级巡查管控责任主体组织安排将基础部分清除,并做好登记。

(2)对形象进度在基础以上,一层以下的违法建筑,当一级巡查监控责任主体完成不了拆除任务时,由二级巡查监控责任主体负责拆除在建墙体,并及时组织安排将基础部分清除。

(3)对形象进度在一层以上的违法建筑,当一、二级巡查监控责任主体完成不了拆除任务时,由三级巡查监控责任主体启动联动机制。

19.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控违领导小组应当主动介入,并启动违法建筑查处联动工作机制:

(1)违法建筑一层以上主体基本完工的。

(2)辖区内发生大规模抢建,难以控制或严重暴力威胁阻碍拆违工作等情况的。

(3)一、二级巡查监控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发生的违法建筑性质认定不清的。

(4)一、二级巡查监控责任主体对辖区内违法建筑查处工作开展不力的。

启动联动机制后,县(市、区)控违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拆除工作方案。相关乡镇、县(市、区)城管、城乡规划、国土、公安、新闻等部门按照分工要求,落实拆除工作任务。

四、强化责任,建立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20.未按规定程序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私自允许村民建房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

21.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受理农村村民建房申请时应做到公正、公开、透明。如有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行为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22.乡镇党政主要领导是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监管的第一责任人,乡镇分管领导和挂片驻村干部是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监管的直接责任人。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是本村范围内农村村民建房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职责如下:

(1)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全面掌控本村委会土地使用情况,加强建房管理,严把农民建房上报审批关,杜绝违法违规建房。

(2)乡镇农村建房分管领导和挂片驻村干部:做好乡镇辖区内农村土地使用与建设的日常动态管理,全面掌握本乡镇土地使用与建设情况,严格控制违法违章建筑,一经发现及时制止并组织予以拆除。

(3)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全面掌控本乡镇土地使用和建设情况,把村民建房管理纳入乡镇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细化干部责任,签订考核目标责任状;及时调度,组织力量控制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

23.实行年度记分考核和问责制。对监管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实行问责:

(1)辖区内发生违法建设未及时发现、上报,或未按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巡查、控违工作基本情况的,每起扣0.5分;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建设的,每起扣0.5分。

(2)出现一层以下违法建筑,未及时拆除到位的,每起扣1分。

(3)对辖区内违法建设查禁不力的,致使违法建设达到一层以上、两层以下的,每起扣2分。

(4)出现两层以上(含两层)或主体基本完工的违法建筑的,每起扣3分。

(5)不按拆旧建新协议拆除旧房的,每发生一起扣l分。

(6)对于不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私自收取建房户任何费用的工作人员,一律予以免职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行政和刑事责任。

一年内累计扣分达6分及以上的,由县(市、区)防控违法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对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其向县(市、区)防控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写出书面检查;累计扣分达7分及以上的,由县(市、区)长对其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累计扣分达8分及以上的,以县(市、区)委办、县(市、区)政府办的名义发文对责任主体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其主要领导向县(市、区)委、县(市、区)政府写出书面检查;累计扣分达5分及以上的,追究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责任;累计扣分15分及以上的,追究乡镇分管领导责任;乡镇累计扣分达20分及以上的,追究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责任。

五、严格奖惩,提升村建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24.加大奖补资金筹措力度。市、县(市、区)、乡镇三级要分别建立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奖补基金。市财政每年视情况安排资金建立市级奖补基金,主要用于奖励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先进自然村。县(市、区)及乡镇每年也要安排一定的资金建立县(市、区)乡(镇)奖补基金。各县(市、区)可另行出台奖补办法,用于补助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奖励按《庐陵文化特色民居图集》推荐户型建房的农户。

25.加大项目整合力度。市、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在安排与农村建房相关的惠农项目时,要按照村庄建设规划的要求,将惠农项目尽量向拆旧建新村庄和按规划户型建设的农户倾斜。中心村点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农村公路建设、改水改厕、村庄绿化等惠农项目,都要本着优化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农村面貌、提升农村文明程度的原则,在不违背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支持村庄和农民新居建设。

26.加大村民建房政策扶持力度。凡在建制镇、乡政府所在地的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村民建房,条件成熟的乡镇视情况可收取市政设施配套费,但收费标准应低于城市市政配套费的50%。收费按管理权限由受理村民建房的部门统一收取,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农民新村小区的规划及市政配套建设。

27.加强规划管控力度。对于申请建房的农户,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前,由乡镇人民政府与建房申请人双方签订履约协议,并采取必要的经济措施予以约束和规范。

28.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建房的,由批准建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分不同情况给予处罚。

严重影响规划,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逾期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对规划实施有影响,尚可采取改正措施进行补救的,责令停止建设,行政处罚到位并补办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建设。

29.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或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住宅  的,由国土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恢复土地  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  建的房屋。占用基本农田等性质较严重的,由国土部门依法立案  查处后,予以拆除,并责成违法用地户恢复土地原状;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加强服务,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30.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各县(市、区)、乡镇要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本实施意见的宣传力度。要在村庄固定位置设置村庄规划公示栏,让村庄规划家喻户晓,让村民熟悉建房审批程序,树立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严肃性。

31.加大帮扶支持力度。各县(市、区)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机构,要在今年内完成辖区内所有自然村庄的规划编制工作。乡镇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所应为村民提供技术咨询等服务,并指导村民从《庐陵文化特色民居图集》中选择户型。建房申请人建房条件符合审批要求的,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所、国土所受理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所有审批手续。

32.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各乡镇要切实加强村民建房的监督管理,变事后管理为事前、事中管理,要全面掌握辖区内村民建房情况,第一时间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使审批要求在建设过程中落实到位。各村委会、村小组通过信息联络员及时掌握村民建房动向,并建立经常性的巡查制度,确保村庄规划管理全覆盖,不留盲区。

33.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各县(市、区)控违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向社会公布控违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制定举报奖励制度。对经核查违法建设行为属实的,每举报一起,对首位举报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34.加大目标管理力度。将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工作纳入县(市、区)、乡镇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市、县(市、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机构每半年对辖区内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考评,并把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工作绩效作为考核县(市、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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